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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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由于中国司法存在着“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所以人们对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被给予很大的期待。若通过这项制度能使地方对司法的束缚减弱,最高院巡回法庭能确实发挥职能,那么中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大有可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
  一、巡回法庭的概念
  (一)我国早期的巡回法庭
  我国古代没有记载关于进行巡回审判的规定,直到 1925 年,广州国民政府在司法资源相对紧缺条件之下,为了节省国家开支,首次试行巡回审判。当时的政府财政资金紧缺,并且拨款不到位,导致各厅庭不能正常执行,于是巡回审判能得到开展。巡回审判在我国可以被定义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民众旁听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①,其中心内容就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采用审判与调节相结合的审判模式。最典型的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和群众参加解决问题。
  (二)西方的巡回法院
  西方的巡回法院是指英法两国定期或不定期到一定地点开庭审案的法院。英国在 1971 年《法院令》公布后,巡回法院与季法院合并为刑事法院。而法国的巡回法院亦称“重罪”法院,是与上诉法院平行的二审法院,每年定期开庭,其判决不得上诉,但可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②与我国巡回审判不同的是,西方的巡回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抑制地方主义的抬头,巩固司法权的统一。
  二、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四个大标题“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第二个小标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内容中,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比较,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两个方面明确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法庭的结构安排、审判程序和案件类型都有详细的说明。对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目的也有多种解读,习主席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的两个“有利于”③,即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一个有利于体现巡回法庭的职能预设,那么第二个有利于就是体现了巡回法庭的分流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时是这样表示的:“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研究室主任胡云腾重点强调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分流功能和重心下移的意义,并引证了一些数据论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连续几年突破一万件),和由此“影响首都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后果。笔者认为,首先巡回法庭的设立当前的目标首先是缓解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释放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最高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发挥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办理案件、出台司法政策等宏观功能,据统计2014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有95763件,同比增长百分之7.38,④并且已经连续几年受理的案件突破一万件,法官的压力极大,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的效果不理想。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先不考虑推荐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或去除地方化的问题,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改革的内外调整,把最大数量的社会纠纷,在司法的通道上给予解决。目前来说,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审案子,而不是司法政策。只有解放了最高法院的压力,才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指导、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也会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改革。其次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四、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就是两大类型,即对重要法律问题的法律审和对严重错案的全面审。这两类案件在现行审级制度中均属于再审程序,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甄别,比如法律审受理标准是通过受理和裁判下级法院的裁判存在普遍和合理的意见分歧的案件,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案件;错案的重审如存在明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或者严重丧失公正的案件或者是法官或法院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原审判决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的案件。同时,巡回法庭必须在再审裁定中明确阐释其撤销原判和受理本案的具体理由。笔者认为在案件甄别和选择的权限上,必须赋予巡回法庭很大的裁量权,才能保障其实现巡回法庭的预期职能。
  五、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发展
  对于最高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在现行审级制度中均属于再审程序,而不能由最高层次的司法机构提审尚在二审程序中的案件,如果这是这样的话,将会产生很多负面的效果。例如,将打乱稳定有序的审级制度,将本应由下级法院开闸过滤的纠纷和问题引入最高司法机构,与重心下移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将最高司法机构置于前线阵地,其效果不只是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负荷,或影响首都稳定这样的本位考量,更重要的是,一旦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成为错误裁判的制造者,谁来保障司法公正、很难来维护司法统一。(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解:
  ① 江平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42 页。
  ②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6 页。
  ③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④ 2014年1-9月人民法院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fa bu-Xiaoping-14017.html
  参考文献:
  [1] 江平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2]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 年版
  [3] 傅郁林.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J].中国法律评论.2014.12
  [4] 张力勇.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的继承与发展[J].人民司法应用.2009.7
  [5]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9.31.5
  [6] 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M].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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