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地方法治——以地方立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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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一般性、宏观性的国家法治与具体性、微观性的地方法治相结合的产物。而法治的具体性、微观性主要是由法治的地方性来体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同的职能定位与各自优势。中国的法治发展必然充满着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与合作,面临统一、宏大的"国家法治"与分散、具体的"地方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应在全国性、统一性与地方性、多样性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在"自上而下"的中央立法与"自下而上"的地方立法之间寻找某种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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