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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对仲裁具有重要价值,一般通过默示承认、法律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等方式实现。但保密性与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效率价值等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性作出限制,包括当事人同意的例外、涉及司法的例外、合理需要的例外、公共利益的例外。我国仲裁实践需要在保障当事人对保密价值的追求的基础上,协调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