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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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游戏产业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网络游戏自1999年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且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这种发展的高速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因"网络财产"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对"网络财产"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关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司法实践中的大胆尝试,还是学者们的理论争议,其目的都在于寻求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则,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秩序,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讨论和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进而更准确的找到这些新生事物在现有法律中的位置,为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世界;网络游戏;物权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现今并没有人给出一个权威和准确的定义,因为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种新生的事物,我们对它的认识还仅仅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因此要完整准确的解释什么是虚拟财产并不容易,而且是一个长期的辩证过程。但是既然要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就必然要选择一个讨论的基础。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认定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认定
  目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应该认定为属于法律上财产权的范畴,因为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形态上只是电子数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使用价值。其次,虚拟财产不是玩家的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最后,虚拟财产就是虚拟的,不能现实化,并且网络游戏会使青少年不务正业,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宜将其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而相对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应该认定为一种财产并且更应该迅速的立法加以规定和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来的,玩家有实际的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是虚拟的,但是权利却是实际的"。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他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我本人赞同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新型财产的观点。从现实意义出发,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财产投入。此外,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其财产价值具有社会真实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的进一步认定
  那么在现行法律财产权的范畴中,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具体属于哪一种财产权呢?这就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认定了。学术界中已经认同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权意义上的财产的学者,在继续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时出现了不同的见解和观点,目前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
  这里我们重点来分析一下债权说。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常见法律事实之一。"就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服务商而言,玩家为了实现参与并进行游戏的目的,必须通过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端,注册ID等有偿或无偿的行为向提供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表达其参与游戏的意思表示;而运营商正是把提供游戏平台,设计多种多样新奇的游戏情节,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游戏并实现盈利作为其商业上的出发点与目的。所以,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对游戏玩家来说,玩游戏的过程,实际就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随着合同的不断履行,玩家的游戏角色的在游戏中所享受的游戏功能或范围就不断扩大,同时玩家所享有的接受服务的债权外延也随着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可以认为其ID和密码就是其债权人的身分凭证,虚拟财产是玩家对游戏运营商之间享有债权的一种凭证。
  不仅如此,网络虚拟财产还符合债权的基本特征。首先,债权是请求权,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而虚拟财产要发挥作用也必须请求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其次,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而玩家在持有虚拟财产后,如欲行使虚拟财产所含有的功能,只能向特定的游戏运营商主张,而不得向他人主张其权利。再次,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虚拟财产所体现的特点同样体现了这一特征,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虚拟财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存在的特点,但它更多地体现了其存在有时间限制的特点。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对玩家来说,本质上是债权。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研究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根本上是为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从而解决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在相关立法和司法方面,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也曾提醒公众,在网络游戏中,盗窃网络游戏帐户、偷取虚拟武器和骗取他人款项都属于违法。从世界范围看,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网络游戏较为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随意进行修改和删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当然,基于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传统物权法的保护规则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物权的保护规则也应由实体本位主义向价值本位主义转变。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分析我们其实可以发现,其实许多的所谓新生事物不过是我们现在的许多法律规范中有所提及但是涉入不深的"空白地带",只要对此类事物细加分析,对现行规范加以完善,再结合现实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总结就完全可以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为我们今后遇到相似问题时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6年3月 第24卷第3期.
  [2]张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思考.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 第23卷第1期.
  [3]原小杰,王慧蕾,朱广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
  [4]曾婵.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单美玉,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方向。第二作者:齐雪云,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涉外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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