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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是在总体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基于增进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或改善社会公平的目标,对可支配资源的安排、配置与调整。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本以公法为基础、配置社会公众让渡的经济资源,并向其提供"一揽子"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契约。政府预算制度的理论创新应以政府部门为界,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入手。政府预算制度所确定的是各个预算契约参与者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其博弈的结果即为达成某种均衡。信息和激励约束是影响政府预算契约效果的两个最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