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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模式的构建需要多方面的主体参与,本文认为其监督模式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安全体系、监管战略等方面构建。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1
引言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金融也得到迅猛发展,然而,网络金融在迅猛发展、深入渗透到各行业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风险问题,且风险形式异于传统金融风险,应当对由网络金融引发的风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管理,构建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模式,以持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网络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工作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应在已有的《电子签名法》《商业银行法》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制定网络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第一,加强立法力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金融网络化法律管理体系。为明确网络金融中每个主体的权力及义务,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立法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制定《通讯和信息服务规范》《电子资金法》《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修改并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由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为打击及防范不法分子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犯罪行为,加大惩罚力度,须完善和补充《宪法》中和计算机金融犯罪相关联的法律条款。对造成网络风险的行为,都要根据《民法》中的规定及数额损失的多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制定公平交易规则、网络交易标准,为确保交易安全、数字证据的有效性、交易双方的个人隐私保密,可具体规定数字签名、交易证据、消费者信息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二、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網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参与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促进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方面的立法、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等事宜,主要的部门单位有信息产业与国家工业部、公安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为建立一支机动性强、统一指挥的监督管理队伍,应在委员会下属部门单位建立负责执行监管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风险监督管理小组。
第二,加强委员会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合作、协同监管。为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准确性,内部成员间应推行信息共享原则、定期通报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加强网络金融国际间的监督和合作。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事半功倍。因此,我国金融风险监管部门要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局构建起相互合作的制度,借鉴全球先进监管技术,利用对方成熟的技术基础,解决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的软硬件难题,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网络金融管辖权方面的冲突,要及时和相关国际以及国际组织进行协调。为加大监管力度,应增强各国和各地区间的联系与合作,对网络金融非法活动进行积极监管和严厉打击,建立起全方位监管体系。
三、构建网络金融安全体系
第一,为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应加快研发具有我国特色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系统软件、加密计算法、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等)的信息技术。如目前我国在加密技术的落后,不能满足网络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大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这是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有效手段,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才是加快建立金融网络化技术监管体系的根本目的。第二,改善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软硬件设施、计算机中心机房、网络系统的维护及监督管理以提升防病毒、防攻击能力,确保网络环境的正常、安全运行。第三,严格审核安全访问方式,采取相关方法对非法用户的登陆和访问予以限制、将物理资源和非法用户分隔开来。第四,强化数据的管理,为实现各主体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应将数据统一标准化。第五,加强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规范发展的保障。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金融,应大力培育社会信用意识,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利用大数据分析体系,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等级评估的发展。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无论对传统或新兴的网络金融都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网络金融发展的有力保障。
四、调整网络金融监管战略
第一,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监督管理的水平,网络经济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治理“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所以,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实践中,应加强各种风险预测能力、加强宏观控制方面的前瞻性、系统性,逐步提升网络金融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第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目前,央行对网上业务的监管,尚未系统全面地对网络金融体系中现场以及非现场的相关内容予以检查,因此,对现场检查过程要重视技术要素的检查,对非现场检查过程中要重视对业务发展规模进行检查。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将多种企业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有利于进行透明有效的监管而减少和防范风险。第四,创新监管方式,监管管理要良性发展,必须要创新,一方面利用网络构建追踪检测体系,另一方可运用实际抽查的方式,对运行过程中违规现象进行监督。最后,强化网络金融方面的人才培养。一方面是实行学科培养综合型、复合型网络金融管理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是适度引进国外专业人才以及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五、结语
总之,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行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构建安全体系、调整监管战略等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进一步推进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霄.论信息时代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J].法制与经济,2009(1).
[2]高菲.论网络金融的风险监控[J].商业时代,2006(9).
作者简介:程露莹(1987–),女,汉族,现就职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经济师,主要研究西方经济学,商业银行经营。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1
引言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金融也得到迅猛发展,然而,网络金融在迅猛发展、深入渗透到各行业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风险问题,且风险形式异于传统金融风险,应当对由网络金融引发的风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管理,构建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模式,以持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网络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工作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应在已有的《电子签名法》《商业银行法》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制定网络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第一,加强立法力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金融网络化法律管理体系。为明确网络金融中每个主体的权力及义务,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立法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制定《通讯和信息服务规范》《电子资金法》《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修改并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由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为打击及防范不法分子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犯罪行为,加大惩罚力度,须完善和补充《宪法》中和计算机金融犯罪相关联的法律条款。对造成网络风险的行为,都要根据《民法》中的规定及数额损失的多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制定公平交易规则、网络交易标准,为确保交易安全、数字证据的有效性、交易双方的个人隐私保密,可具体规定数字签名、交易证据、消费者信息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二、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網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参与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促进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方面的立法、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等事宜,主要的部门单位有信息产业与国家工业部、公安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为建立一支机动性强、统一指挥的监督管理队伍,应在委员会下属部门单位建立负责执行监管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风险监督管理小组。
第二,加强委员会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合作、协同监管。为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准确性,内部成员间应推行信息共享原则、定期通报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加强网络金融国际间的监督和合作。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事半功倍。因此,我国金融风险监管部门要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局构建起相互合作的制度,借鉴全球先进监管技术,利用对方成熟的技术基础,解决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的软硬件难题,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网络金融管辖权方面的冲突,要及时和相关国际以及国际组织进行协调。为加大监管力度,应增强各国和各地区间的联系与合作,对网络金融非法活动进行积极监管和严厉打击,建立起全方位监管体系。
三、构建网络金融安全体系
第一,为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应加快研发具有我国特色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系统软件、加密计算法、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等)的信息技术。如目前我国在加密技术的落后,不能满足网络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大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这是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有效手段,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才是加快建立金融网络化技术监管体系的根本目的。第二,改善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软硬件设施、计算机中心机房、网络系统的维护及监督管理以提升防病毒、防攻击能力,确保网络环境的正常、安全运行。第三,严格审核安全访问方式,采取相关方法对非法用户的登陆和访问予以限制、将物理资源和非法用户分隔开来。第四,强化数据的管理,为实现各主体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应将数据统一标准化。第五,加强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规范发展的保障。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金融,应大力培育社会信用意识,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利用大数据分析体系,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等级评估的发展。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无论对传统或新兴的网络金融都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网络金融发展的有力保障。
四、调整网络金融监管战略
第一,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监督管理的水平,网络经济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治理“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所以,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实践中,应加强各种风险预测能力、加强宏观控制方面的前瞻性、系统性,逐步提升网络金融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第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目前,央行对网上业务的监管,尚未系统全面地对网络金融体系中现场以及非现场的相关内容予以检查,因此,对现场检查过程要重视技术要素的检查,对非现场检查过程中要重视对业务发展规模进行检查。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将多种企业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有利于进行透明有效的监管而减少和防范风险。第四,创新监管方式,监管管理要良性发展,必须要创新,一方面利用网络构建追踪检测体系,另一方可运用实际抽查的方式,对运行过程中违规现象进行监督。最后,强化网络金融方面的人才培养。一方面是实行学科培养综合型、复合型网络金融管理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是适度引进国外专业人才以及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五、结语
总之,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行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构建安全体系、调整监管战略等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进一步推进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霄.论信息时代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J].法制与经济,2009(1).
[2]高菲.论网络金融的风险监控[J].商业时代,2006(9).
作者简介:程露莹(1987–),女,汉族,现就职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经济师,主要研究西方经济学,商业银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