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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使增值税销项税额非正常计提导致应缴增值税的人为减少,是否一概使用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方式?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给定的条件还不够严密。一方面,它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幅度没有作任何形式的说明,即偏低到何种程度可视作“明显”;另一方面,企业在何种情况下的销售行为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