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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把握过于机械,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违《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车上人员、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受害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还应当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