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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体系至少应当包含三个基本层次:(1)发生在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民主协商过程;(2)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直接互动的民主协商过程;(3)社会民众之间的有组织的民主协商过程。可以把发生在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民主协商称之为“政治协商”,而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直接互动的民主协商和社会民众之间的有组织的民主协商,统称为“社会协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具有间接民主的性质,而社会协商具有直接民主的性质。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可以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推进社会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