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法理学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WDrag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学基础理论源于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该传统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国家与法权,此即研究对象整体论;该传统强调剥削者国家与法权与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权的本质区别,此即研究对象二元论.由研究对象二元论与整体论决定,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形成了“纵”的体系和“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基本特征.法学基础理论继承了上述特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学者先后提出“一般法律”“一般法”等概念,用研究对象一元论取代了二元论,“纵”的体系消失,法学基础理论更名法理学;但研究对象整体论依然延续,以法理学的指导性为中心,发展出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三个面向,未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将围绕对这三个面向的争论进一步展开.
其他文献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是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辩证法理论遗产的基础上,致力于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发展辩证法的重大理论创新.但自卢卡奇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普遍拒斥恩格斯的自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马克思希望通过对国家的批判和对人类社会一般规律的阐述,以揭露资本主义国家的剥削本质,并最终实现阶级消灭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