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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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博客具有的开放兼容等诸多“优势特征”,使其迅速成为“网络新宠”,但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界定博客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博客著作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及承担责任都有极为深远的意义。应健全完善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博客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关键词】博客 特征 法律问题 保护措施
  当前,博客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网络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博客进行沟通交流。中科院于2005年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民中,有三分之一使用博客。时至2013年,我国使用博客的网民数量急剧增长,博客的使用给人们的交流互动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博客的使用面临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博客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和进一步厘清。
  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及相关案例
  2006年3月15日,知名博客写手秦涛将搜狐网站起诉至法院,秦涛起诉称搜狐网站曾经两次擅自转载其博客,搜狐网站在转载秦涛博客的时候并未注明出处也没有通知其本人,搜狐网站未理会其在博客专栏中注明的“要求转载引用必须事先协商”的公告内容以及首发网站的要求转载必须说明出处的条款。①秦涛认为,搜狐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博客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判令搜狐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该案是“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后来该案通过原告、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并得到法院准许,法院并没有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2006年4月,博主郑锋在其博客上发布500字的博文《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2011年4月18日,博主郑锋发现该博文在网络上已经被抄袭了上百万次,并且原标题被修改为《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从2006年6月开始,郑锋先后向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博客著作权。2011年7月到11月期间,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解活动,这篇500字的博文共获得了1.1万元的赔偿。②据悉,此案是我国博客著作权维权案获赔金额最高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博主郑锋一人面对众多的涉嫌抄袭并侵犯自己博客著作权的网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从2006年开始,一直到2011年才得以全部完结,案件跨越时间较长,博主郑锋为维护自己博客著作权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精力和时间成本。但其不折不饶的司法维权行为,就是在向人们昭示,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维护博客著作权,改变目前网络博客的抄袭乱象。
  2010年,李强在搜狐博客发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于芬访问了该博客之后发表了相应评论。后来,李强发现于芬的某篇博文当中使用了自己博客的某段内容,并且没有以任何形式标明引文的出处和作者,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博客著作权的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于芬赔偿损失7000多元。而于芬却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其只发表在双方的博客上,其引用李强博客中某段文章的行为完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之后,在其判决书中指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客文章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法院认为于芬对李强博客著作权构成侵权,于2010年6月12日做出一审判决: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③该案成为我国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国内第一件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件,而之前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由原告、被告协商之后,以原告撤诉而使纠纷案件得以了结。
  博客的优势特征
  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人们的交流带来了极大便利,“平面的网络”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带来了全方位、立体性的交流沟通平台,而博客由于具有开放兼容等多方面的优势特征成为人们争相使用的“网络新宠”,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成为人们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博客”一词从英文“blog”音译而来,英文“blog”是“webblog”的缩写,在刚开始音译过来时有“博客”、“部落阁”、“部落格”等多种称呼,后来人们普遍使用“博客”作为其固定的称呼。“blog”可以翻译为“网络日志”,也就是在网络上的日记,其具有日记的特点,然而其含义大大超过了网络日记的范围,博客是由博主定期、不定期发布的包括日志在内的相关文章并进行管理的网页或者网站。
  通常认为博客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博客的起源来自当时的“航海日志”,后来由于网络的兴起,逐步从“航海日志”发展成为更加流行的“网络日志”,我国的“网络日志”是ICQ、MSN、BBS等兴起的在网络上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当前尚未有权威机构给博客下过定义,所以博客的定义也没有得到统一。然而人们对博客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均认为博客就是博主在个人的网络空间发布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图片、摄影、绘画等,并且按照日记的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发布的网络日志。
  相较于其他交流平台,博客的“优势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博客具有兼容性、开放性。网络博客虽然具有日志形式,但是平常我们所言的日记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和不兼容性,而博客却恰恰相反,网络上博主的博客是开放的,任何人均能够在网络上浏览和发表评论;第二,博客的即时性、方便性。博客的更新完全是即时的,只要博主在个人博客空间发布了稿件,就能够在网络中即时呈现,而且在网络发布博客后,其传播速度极快,可以在一瞬间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同时,博客主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操作,博主可以对自己已经发布的博客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用户可以进行即时评论、转载等;第三,博客的互动性、交流性。博客和其他日志不同的“优势特征”还在于其具有交流的互动性,网络上的任何用户均可以对博客发表主张和观点,不同的用户和博主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互动,其互动性较强,能够超越时空界限进行交流互动。
  正是由于博客具有上述诸多方面的“优势特征”,目前网络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博客这个“主角”,博客迅速成为“网络新宠”,受到了众多网络用户的追捧,博客作为一种新的沟通交流渠道在广大网络用户中迅速扩散和传播,许多网络用户均开设博客,博客成为人们在网络生活当中具有重要分量的组成部分,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已经在全世界流行开来。博客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在网络生活中的各种活动提供了非常大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博客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我国自2007年全国首例博客著作权纠纷案发生以来,目前相关的博客著作权案件呈现增多态势,许多案件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引起了人们对博客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   博客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博客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博客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享有博客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博客著作权人的主体是在个人网络空间发布博客后对博客内容拥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④在一般情况下,博客著作权可能涉及下面三个主体:第一,作者。博客作者是博客著作权的天然权益人,是博客著作权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因为博客作品就是博客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作者能够对作品主张全部著作权。在上文提及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件,均由博客作者向法院提出维权诉讼;第二,评论者。博客的全部内容由博客的主体部分和评论组成,博客的主体部分的作者是博主,而博客的评论由读者发布,如果读者对某博客发表了评论,读者对评论的内容享有著作权,除非事先有协议将评论的著作权归作者、网站或者其他权益人。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情况来看,尚未有博客读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评论著作权的案例;第三,网站。博客、博客评论的著作权分别归博客作者、发表评论的读者享有,如果没有特殊协议,网站并不能自动成为博客著作权人。但是,如果博客作者在网站注册博客的时候签订相关的共享著作权的协议,如果该注册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则网站按照协议拥有相应的博客著作权。博客著作权纠纷一经产生,均无法和网站脱离干系,在多数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站毫无疑问地成为当事一方或者诉讼第三人。
  对于博客著作权的客体,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定义来看,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包括了科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以及文艺作品等。《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口述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地图作品、示意图作品、美术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并未明确规定博客属于作品的范畴,但却规定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我国目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进一步地完善。最高法院于2006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博客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博客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博客著作权的内容。博客著作权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同样性质,博客著作权同样包含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两个方面。博客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博客作品修改权;博客著作权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博客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合法权益。由于网络环境比传统的纸质出版环境更为复杂多样,我们应该在博客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两个方面进行相应地重新界定、完善,从而使法律的规定符合博客著作权的具体实际。
  按照《著作权法》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博客能够成为著作权客体。但是,如果博客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同时符合相应条件:享有著作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有悖道德,应该尊重社会道德的一般基本伦理要求和维护社会上的一般道德观念;博客应该具备一般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博客不具有独创性则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博客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解决博客著作权纠纷的首要问题是,必须就是否构成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三种:一是博客之间的非法转载。博客之间的非法转载,就是未经博客著作权人的准许而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他人博客作品的行为;二是网站对博客的非法转载。网站未经博客著作权人的准许而转载他人博客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三是传统媒体对博客作品的非法使用。比如,报刊在未经博客著作权人准许和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转载他人博客作品的行为,以及广播、电视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博客作品的刊播、播出均构成对博客著作权的侵权。
  博客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博客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需按照具体侵权行为确定上述责任承担方式。⑤在一般情况下,博客用户作为侵权人,需要对其侵权行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的三种情形:第一,如果博客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对侵权者具有帮助作用,服务提供商和博客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服务提供商非法转载博客作品,其具有十分明显的主观错误,即便博客被转载在其他博主名下,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由服务提供商单独承担;第三,按照上文提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发生和网络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自诉的时候,网站负有提供侵权人相关注册资料以便追究侵权人责任的义务,如果此时网站没有正当理由就不提供侵权者的注册资料,由网站替代侵权者承担全部责任。
  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健全完善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网络技术的更新发展一日千里,网络的高度发达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以及对作品浏览、转载、复制的便捷性,再加上我国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大都基于传统著作权的保护基础之上,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面对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针对博客作品的著作权特性,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完善,对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进行弥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者不断采取措施健全完善信息网络技术的相关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仍未跟上网络技术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还比较突出。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不断健全完善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出台正式法律之前,版权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制订相应的规章,以克服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网络发展的问题。
  加强博客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相对于网站和其他侵权主体而言,单个的博主居于弱势地位,不利于维护自身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为此,应该加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博客著作权维权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开展博客著作权维权工作,便于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对博客著作权进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组织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处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加强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8月发布了《博客自律服务公约》,该公约以诚信、自律、文明、守法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原则,宗旨是对博客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其目的在于促进博客行业的和谐发展、健康发展。该公约公布后,得到了大部分博客服务商的认同和支持,能够有效提升博客的服务行业自律水平,有利于营造保护博客著作权的良好环境。我们应以此作为契机,在该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博客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泰山学院)
  【注释】
  ①林丹:“博客主秦涛起诉搜狐,博客版权浮上水面”,《钱江晚报》,2006年3月19日。
  ②邹韧:“2011版权纠纷回顾:著作权案件出现新类型”,《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12月29日。
  ③闫肃,刁云芸:“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于芬赔1800元”,《北京日报》,2010年6月13日。
  ④景宏:“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个别条款的思考”,《大学出版》,2007年第12期。
  ⑤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法学评论》,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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