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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依照权利能力说理论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究竞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笔者认为,我国民法至少应该确认胎儿享有以下民事权利,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等人体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胎儿在孕育期间,身体的各部分组织、器官以及相应的机能正处在逐步完善、成熟的过程中,所以,胎儿在这一阶段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不受任何外部侵害的利益就是胎儿享有的健康利益。健康利益是胎儿人身利益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胎儿期间受到的侵害,很可能导致将来的出生者生而残障,这不仅给婴儿及其家庭带来不可治愈的伤痛,也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民法必须加强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健康权,就意味着自然人对其在胎儿阶段受到的生理健康侵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致害人给予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