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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宁案,又称南京事件,指1927年北伐军队攻占南京后发生的暴力排外事件。1927年3月24日,北伐军进入南京,局面一度混乱,外国使馆、学校、商店和住宅遭抢劫,有少数人员伤亡。英美军舰以护侨撤退为名发炮轰击南京城区,中方伤亡约百余人。
关键词:宁案;南京事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63-02
1 宁案发生前的中外关系
1.1 列强愿意通过谈判修约
1926年上半年,广州国民政府经过长期准备,于7月开始誓师北伐。在随后的作战中北伐军进展顺利,先后击败吴佩孚、孙传芳主力,在半年时间内席卷华南和华中,先后攻克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等省份,中国政权更替已成定局。列强出于现实考虑纷纷改变对华政策。英日美三国都由支持北方政府转而中立,不干涉中国内政。其次,各国或明确或模糊的都表示愿意通过谈判放弃条约特权。
1.2 列强要求确保侨民安全
关于在华外侨的安全问题,凯洛格声明:“如果中国当局不能提供这种保护,保护美国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就成为美国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美国海军舰只现驻扎在中国水域,因此这是十分必要的”,英国政府也公开声明英国政府的出兵“既非欲与任何党派合作,亦非保卫中国土地,更非保卫英国租界……在使英人男女老幼一万六千人不能退出者,获得安全耳。”1926年8月20日,蒋介石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名义发表训令及对外宣言,宣称“吾党起而打倒帝国主义,绝非仇视外人。不但帝国主义国家的民众,吾人应诚意待之;即侨居吾国之教徒、商贩,凡非妨害中国国民革命之行动者,吾人亦应加以爱护。”列强等待中国政局尘埃落定,与新政府通过谈判解决修约问题,只要在华侨民生命财产不受到威胁,列强是不会与北伐军发生武力冲突的。
2 宁案发生时各方反应及其影响
2.1 宁案的大致经过
1927年3月24日,北伐军大部队进入南京。在城内还有直鲁联军残余力量,一时不可能完全肃清。早上发生了骚乱和抢劫,波及外国领事馆、商业机构、学校、教堂。
北伐军官方曾有维护治安的举动。金陵大学神学系主任罗伯森做了以下描述:“只要军官一出现,南军士兵们就有所收敛。那天一名军官很早就赶到金陵神学院,他迫使士兵们退还抢去的东西,并向学院里的人们致歉。”金陵神学院的哈克特也提及这位军官“他带了一小队士兵回来,开枪吓退校园中的暴民,留下一小队卫兵,又走了”。
英美等国已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江上的军舰跟领事馆一直保持联络。后来局势紧急,“首有英国驻南京总领事馆总领事杰尔斯被枪伤,继有领事馆官员施蒲亚大尉受伤,又有港务官胡布氏、医官史密斯博士及水兵克诺克斯氏毙命”。美国总领事戴维斯带着一行人离开领事馆,前往江边美孚石油公司山上避难。因遭遇“危险”,戴维斯请求军舰发炮支援。“到了当日下午三时半,停泊在長江上的美、英炮舰未有任何警告性的表示,便开始向南京城內发炮轰击”,日本海军则贯彻不干涉的政策未有参与,“故而当时同在长江停泊的日本军舰没有参与发炮,是为有意避免刺激中国方面的行动”。英美军舰炮击持续约1小时后结束,抢劫风潮于下午5时左右逐渐平息。
关损失的数字前后差别很大,刚开始双方都竭力夸大自己的损失缩小对方的损失。后经过仔细调查,才渐渐得出较为可信的数字,“兹据南京市党部,总工会、第二军政治部损失调查简报结果:二军在下关一带被外炮击毙特务连长一名,士兵死二十三名,重伤七名;老妇死二人,重傷四人,小商贩及居民死十三人,重伤命危者十五人。”外领外侨伤亡共17人,其中死9人,伤8人。“其分属国如下:英国籍3人、伤2人;美国籍死一人、伤3人;日本籍死一人、伤3人;法国籍死3人(均为传教士);意大利籍死1人。”
2.2 宁案发生后国民政府的交涉
南京事件发生的时候,英美日等国仍与北洋政府保持外交关系,与国民政府还没有正式建交。双方只能通过非正式的外交途径解决。
外方向国民革命军提出四项条件:“一,由师长张辉瓒立即下紧急命令,保护外侨。二,张师长赴美兵舰商议外侨损害情形,并禁止士兵射击。三,二十五日午前十时,派兵护送外侨至江岸。如上列要求不能实现,即严厉对付,以南京、下关为军事区城。”程潜做出书面答复:“一、,下令保护外人,自当照办,且不待要求,即由总指挥下令矣。二,张师长赴军舰会议,认为并无必要……三,派兵护送外侨至岸,亦可照办……四,所提要求,应由外交正当手续办理。第四条所取态度,稍为失当,军舰发炮,损害我国生命财产不少。将所调查情形呈报政府,向贵国照外交惯例办理。”同时声明两层:“外侨由革命军一律保护,现城内外各外侨,概由红卍字会及革命军护送至军舰。至交涉事宜,应由国民政府办理”,“至于残敌骚扰外侨生命财产,革军当然不能负何责任”。
4月10日英、美、法、意、日等国代表齐集武汉,知会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即将对宁案提出最后通牒。次日汉口英国总领事葛福向陈友任正式提交了最后通牒:一,致成外人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中国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得受“相当惩罚”。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具书面文件“担保以后绝无有妨害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三,对在事件中外人所受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中国政府“应完全赔偿”,并云“苟国民政府当局无相当之表示,足使关系各国认为有意履行上列条件者,各国不得不采取相当之办法也。”通牒附件《声明书》宣称,“民军入南京城”是导致外侨被劫发生的直接原因,宁案“皆出于明白预定的计划之下”,最后通牒第三项“条件毋宁对于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此一势力“为对于宁案应负责任者”,因为此种势力的活动导致中国人民“对于友邦人民不信任及嫌恶”,使得现有中外友谊遭到破坏。14日,陈友仁书面答复,要点如下:
(1)国民政府为负责任之主治机关,保护外侨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政府固定之国策。
(2)对3月24日在南京之外国领事馆被歹徒侵害之既成事实深为抱憾,并将负责赔偿驻宁英、美、日三国领事馆所受之一切损失,及在合理与必要之范围内赔偿各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
关于惩办军事长官要求蒋介石道歉等条件,陈友仁表示:所谓“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以调查结果为依断。所谓道歉之说,则“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对于赔偿,陈友仁也进一步补充,若经证明某种损失确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阀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概不在赔偿之列”。
陈友仁提出也应该调查外方炮击造成的损失,1925年的五卅惨案、沙基惨案,1926年英军炮轰万县也应该在调查之列。欲求在华外侨生命财产获得切实保障,首先必须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使得中国人民倍感“耻辱及胁迫”,“此种条件一日不消除,外人生命财产之安全,必继续存在”。双方差距太大,自然不可能达成一致。此后列强与武汉政府交涉基本上停了下来。这一阶段列强把保护侨民当成最重要的任务,同时国民政府内部也酝酿着剧变。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政策是等待中国政局明朗化,待尘埃落定之后再与有能力代表中国的政权彻底解决宁案。因此,这时谈判解决宁案的条件还不具备,南京事件遂暂时成为一个悬案。
2.3 对宁案早期影响的分析
此时列强最关心的还是侨民安全问题,分歧在于是通过温和沟通方式还是武力压迫方式实现。在宁案刚发生时,列强态度不一致,“英国主张规定时限,使照会具有最后通牒性质”,对此“美日持有异议”,而且“美国不同意在照会中提出制裁问题”。最后的结果是“日、美、英、法、意5国公使就未定时限、未提制裁措施的照会达成协议。列强不直接干涉中国政权的更迭,但是也没有打算彻底放弃在华利益,撤走全部侨民。如果侨民得不到保护,双方极有可能会发生武力冲突,国民政府对外国侨民的态度至关重要。陈友仁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从南京事件之后,虽还没到危险的时候,然而已经是很严重。将来的结果如何,要看我们对于五国通牒的答复怎么样”,事实上,双方在保护外国侨民问题上并没有分歧,宁案的发生只是局势失控所致。国民政府一直声明绝对保护外侨的生命财产安全,列强的对华政策即使在宁案发生之后,也没有发生什么重大转变,这正是国民政府采取了正确策略的结果。
宁案虽然没有引起公开军事冲突,但是小规模冲突还是有的。宁案发生时外国报纸的报道大大夸大了外国人伤亡数字,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外国对北伐军的误解与猜疑。1927年4月1日,美国国务卿发表文章,谓美须采取必要办法,保护在华每人生命财产。在华外侨中对国民革命军产生了极大恐慌,外国报纸认为北伐军像义和团一样排外。江西、湖北外侨受南京事件影响纷纷迁避,重庆外侨全部退出,日本增派驱逐舰八艘,美国增派水兵一千五百人至沪。外国报纸传言美国政府考虑对中国大规模干涉。
日本的币原外交因为在宁案中表现软弱而受到责难,反而导致日本转而对中国采取强硬态度。宁案发生时日本“则依据外交方针,贯彻不干涉、不抵抗主义,故而当时同在长江停泊的日本军舰没有参加发炮,是为有意避免刺激中国方面的行动。以致奉舰长之命甘受暴行、不作抵抗的荒木龟雄上尉曾经在事件之后,以受到了不能忍受的屈辱而意图切腹自杀。这样的外交方针,在此次事件之后,被軍部指摘是“懦弱外交”,受到责难,反而成了其后转变为对中国采取强硬政策的因素”。
宁案给国民政府对外交往带来不利的影响与挫折,北伐军在1927年初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可以说是节节胜利。接管租界后宣布保护外使外侨,收复租界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外人伤亡的事件。而南京没有外国租界,却发生了直接针对外国侨民暴力事件,甚至殃及外国领馆。“不到两个月前,南方党和国民革命军看起来好象要从南到北席卷中国,而南京则阻止了它的胜利发展,如果说没有将它一起毁灭的话”。传统观点认为宁案是帝国主义干涉中国革命,这种说法不太能站得住脚。南京附近的外国军舰事前既未武力阻止江右军攻占南京,在抢劫平息后也未再炮击北伐军队。可以说汉案浔案中中国“理直”,宁案中中国“理曲”。 “这是国民革命军和列强的正面冲突,也是在北伐过程中最不幸的事件之一”。
针对国民革命内部的分裂,日本主张“拉拢反共产主义者蒋介石,使蒋介石压制共产派,统一国民革命”,列强曾声明其最后通牒第三项是对“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而发。在交涉的时候对左派的武汉政府态度比较强硬,对蒋介石则比较温和。国民党官方一直宣称第三国际和中共是宁案的背后策划者,蒋介石希望通过清共消除外国对北伐军暴力排外的疑虑,因此宁案的另外一个影响是导致了蒋介石清共。“‘南京事件’正是在史达林‘征服世界路线’之上的一個暴动镜头。必須蒋总统作最后決定的时刻,业已到来四月十二日,终于发动了全面清除共产党的行动”。宁案发生之前,蒋介石与苏联及中共之间矛盾已经很深,争夺权力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即使没有宁案,双方也会分道扬镳,但是宁案无疑是促成蒋介石清共的重要因素之一。
虽然国民政府此时还未获得列强承认,按照国际外交法理来说两者之间没有外交关系,但是双方在南京事件的交涉中必然要进行外交意义上的接触,发生了事实上的外交关系。列强不得不与这个将来可能统治中国的政权打交道,这也是国民政府开始以一个准全国性政府的身份与列强进行交涉。
关键词:宁案;南京事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63-02
1 宁案发生前的中外关系
1.1 列强愿意通过谈判修约
1926年上半年,广州国民政府经过长期准备,于7月开始誓师北伐。在随后的作战中北伐军进展顺利,先后击败吴佩孚、孙传芳主力,在半年时间内席卷华南和华中,先后攻克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等省份,中国政权更替已成定局。列强出于现实考虑纷纷改变对华政策。英日美三国都由支持北方政府转而中立,不干涉中国内政。其次,各国或明确或模糊的都表示愿意通过谈判放弃条约特权。
1.2 列强要求确保侨民安全
关于在华外侨的安全问题,凯洛格声明:“如果中国当局不能提供这种保护,保护美国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就成为美国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美国海军舰只现驻扎在中国水域,因此这是十分必要的”,英国政府也公开声明英国政府的出兵“既非欲与任何党派合作,亦非保卫中国土地,更非保卫英国租界……在使英人男女老幼一万六千人不能退出者,获得安全耳。”1926年8月20日,蒋介石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名义发表训令及对外宣言,宣称“吾党起而打倒帝国主义,绝非仇视外人。不但帝国主义国家的民众,吾人应诚意待之;即侨居吾国之教徒、商贩,凡非妨害中国国民革命之行动者,吾人亦应加以爱护。”列强等待中国政局尘埃落定,与新政府通过谈判解决修约问题,只要在华侨民生命财产不受到威胁,列强是不会与北伐军发生武力冲突的。
2 宁案发生时各方反应及其影响
2.1 宁案的大致经过
1927年3月24日,北伐军大部队进入南京。在城内还有直鲁联军残余力量,一时不可能完全肃清。早上发生了骚乱和抢劫,波及外国领事馆、商业机构、学校、教堂。
北伐军官方曾有维护治安的举动。金陵大学神学系主任罗伯森做了以下描述:“只要军官一出现,南军士兵们就有所收敛。那天一名军官很早就赶到金陵神学院,他迫使士兵们退还抢去的东西,并向学院里的人们致歉。”金陵神学院的哈克特也提及这位军官“他带了一小队士兵回来,开枪吓退校园中的暴民,留下一小队卫兵,又走了”。
英美等国已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江上的军舰跟领事馆一直保持联络。后来局势紧急,“首有英国驻南京总领事馆总领事杰尔斯被枪伤,继有领事馆官员施蒲亚大尉受伤,又有港务官胡布氏、医官史密斯博士及水兵克诺克斯氏毙命”。美国总领事戴维斯带着一行人离开领事馆,前往江边美孚石油公司山上避难。因遭遇“危险”,戴维斯请求军舰发炮支援。“到了当日下午三时半,停泊在長江上的美、英炮舰未有任何警告性的表示,便开始向南京城內发炮轰击”,日本海军则贯彻不干涉的政策未有参与,“故而当时同在长江停泊的日本军舰没有参与发炮,是为有意避免刺激中国方面的行动”。英美军舰炮击持续约1小时后结束,抢劫风潮于下午5时左右逐渐平息。
关损失的数字前后差别很大,刚开始双方都竭力夸大自己的损失缩小对方的损失。后经过仔细调查,才渐渐得出较为可信的数字,“兹据南京市党部,总工会、第二军政治部损失调查简报结果:二军在下关一带被外炮击毙特务连长一名,士兵死二十三名,重伤七名;老妇死二人,重傷四人,小商贩及居民死十三人,重伤命危者十五人。”外领外侨伤亡共17人,其中死9人,伤8人。“其分属国如下:英国籍3人、伤2人;美国籍死一人、伤3人;日本籍死一人、伤3人;法国籍死3人(均为传教士);意大利籍死1人。”
2.2 宁案发生后国民政府的交涉
南京事件发生的时候,英美日等国仍与北洋政府保持外交关系,与国民政府还没有正式建交。双方只能通过非正式的外交途径解决。
外方向国民革命军提出四项条件:“一,由师长张辉瓒立即下紧急命令,保护外侨。二,张师长赴美兵舰商议外侨损害情形,并禁止士兵射击。三,二十五日午前十时,派兵护送外侨至江岸。如上列要求不能实现,即严厉对付,以南京、下关为军事区城。”程潜做出书面答复:“一、,下令保护外人,自当照办,且不待要求,即由总指挥下令矣。二,张师长赴军舰会议,认为并无必要……三,派兵护送外侨至岸,亦可照办……四,所提要求,应由外交正当手续办理。第四条所取态度,稍为失当,军舰发炮,损害我国生命财产不少。将所调查情形呈报政府,向贵国照外交惯例办理。”同时声明两层:“外侨由革命军一律保护,现城内外各外侨,概由红卍字会及革命军护送至军舰。至交涉事宜,应由国民政府办理”,“至于残敌骚扰外侨生命财产,革军当然不能负何责任”。
4月10日英、美、法、意、日等国代表齐集武汉,知会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即将对宁案提出最后通牒。次日汉口英国总领事葛福向陈友任正式提交了最后通牒:一,致成外人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中国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得受“相当惩罚”。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具书面文件“担保以后绝无有妨害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三,对在事件中外人所受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中国政府“应完全赔偿”,并云“苟国民政府当局无相当之表示,足使关系各国认为有意履行上列条件者,各国不得不采取相当之办法也。”通牒附件《声明书》宣称,“民军入南京城”是导致外侨被劫发生的直接原因,宁案“皆出于明白预定的计划之下”,最后通牒第三项“条件毋宁对于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此一势力“为对于宁案应负责任者”,因为此种势力的活动导致中国人民“对于友邦人民不信任及嫌恶”,使得现有中外友谊遭到破坏。14日,陈友仁书面答复,要点如下:
(1)国民政府为负责任之主治机关,保护外侨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政府固定之国策。
(2)对3月24日在南京之外国领事馆被歹徒侵害之既成事实深为抱憾,并将负责赔偿驻宁英、美、日三国领事馆所受之一切损失,及在合理与必要之范围内赔偿各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
关于惩办军事长官要求蒋介石道歉等条件,陈友仁表示:所谓“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以调查结果为依断。所谓道歉之说,则“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对于赔偿,陈友仁也进一步补充,若经证明某种损失确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阀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概不在赔偿之列”。
陈友仁提出也应该调查外方炮击造成的损失,1925年的五卅惨案、沙基惨案,1926年英军炮轰万县也应该在调查之列。欲求在华外侨生命财产获得切实保障,首先必须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使得中国人民倍感“耻辱及胁迫”,“此种条件一日不消除,外人生命财产之安全,必继续存在”。双方差距太大,自然不可能达成一致。此后列强与武汉政府交涉基本上停了下来。这一阶段列强把保护侨民当成最重要的任务,同时国民政府内部也酝酿着剧变。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政策是等待中国政局明朗化,待尘埃落定之后再与有能力代表中国的政权彻底解决宁案。因此,这时谈判解决宁案的条件还不具备,南京事件遂暂时成为一个悬案。
2.3 对宁案早期影响的分析
此时列强最关心的还是侨民安全问题,分歧在于是通过温和沟通方式还是武力压迫方式实现。在宁案刚发生时,列强态度不一致,“英国主张规定时限,使照会具有最后通牒性质”,对此“美日持有异议”,而且“美国不同意在照会中提出制裁问题”。最后的结果是“日、美、英、法、意5国公使就未定时限、未提制裁措施的照会达成协议。列强不直接干涉中国政权的更迭,但是也没有打算彻底放弃在华利益,撤走全部侨民。如果侨民得不到保护,双方极有可能会发生武力冲突,国民政府对外国侨民的态度至关重要。陈友仁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从南京事件之后,虽还没到危险的时候,然而已经是很严重。将来的结果如何,要看我们对于五国通牒的答复怎么样”,事实上,双方在保护外国侨民问题上并没有分歧,宁案的发生只是局势失控所致。国民政府一直声明绝对保护外侨的生命财产安全,列强的对华政策即使在宁案发生之后,也没有发生什么重大转变,这正是国民政府采取了正确策略的结果。
宁案虽然没有引起公开军事冲突,但是小规模冲突还是有的。宁案发生时外国报纸的报道大大夸大了外国人伤亡数字,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外国对北伐军的误解与猜疑。1927年4月1日,美国国务卿发表文章,谓美须采取必要办法,保护在华每人生命财产。在华外侨中对国民革命军产生了极大恐慌,外国报纸认为北伐军像义和团一样排外。江西、湖北外侨受南京事件影响纷纷迁避,重庆外侨全部退出,日本增派驱逐舰八艘,美国增派水兵一千五百人至沪。外国报纸传言美国政府考虑对中国大规模干涉。
日本的币原外交因为在宁案中表现软弱而受到责难,反而导致日本转而对中国采取强硬态度。宁案发生时日本“则依据外交方针,贯彻不干涉、不抵抗主义,故而当时同在长江停泊的日本军舰没有参加发炮,是为有意避免刺激中国方面的行动。以致奉舰长之命甘受暴行、不作抵抗的荒木龟雄上尉曾经在事件之后,以受到了不能忍受的屈辱而意图切腹自杀。这样的外交方针,在此次事件之后,被軍部指摘是“懦弱外交”,受到责难,反而成了其后转变为对中国采取强硬政策的因素”。
宁案给国民政府对外交往带来不利的影响与挫折,北伐军在1927年初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可以说是节节胜利。接管租界后宣布保护外使外侨,收复租界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外人伤亡的事件。而南京没有外国租界,却发生了直接针对外国侨民暴力事件,甚至殃及外国领馆。“不到两个月前,南方党和国民革命军看起来好象要从南到北席卷中国,而南京则阻止了它的胜利发展,如果说没有将它一起毁灭的话”。传统观点认为宁案是帝国主义干涉中国革命,这种说法不太能站得住脚。南京附近的外国军舰事前既未武力阻止江右军攻占南京,在抢劫平息后也未再炮击北伐军队。可以说汉案浔案中中国“理直”,宁案中中国“理曲”。 “这是国民革命军和列强的正面冲突,也是在北伐过程中最不幸的事件之一”。
针对国民革命内部的分裂,日本主张“拉拢反共产主义者蒋介石,使蒋介石压制共产派,统一国民革命”,列强曾声明其最后通牒第三项是对“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而发。在交涉的时候对左派的武汉政府态度比较强硬,对蒋介石则比较温和。国民党官方一直宣称第三国际和中共是宁案的背后策划者,蒋介石希望通过清共消除外国对北伐军暴力排外的疑虑,因此宁案的另外一个影响是导致了蒋介石清共。“‘南京事件’正是在史达林‘征服世界路线’之上的一個暴动镜头。必須蒋总统作最后決定的时刻,业已到来四月十二日,终于发动了全面清除共产党的行动”。宁案发生之前,蒋介石与苏联及中共之间矛盾已经很深,争夺权力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即使没有宁案,双方也会分道扬镳,但是宁案无疑是促成蒋介石清共的重要因素之一。
虽然国民政府此时还未获得列强承认,按照国际外交法理来说两者之间没有外交关系,但是双方在南京事件的交涉中必然要进行外交意义上的接触,发生了事实上的外交关系。列强不得不与这个将来可能统治中国的政权打交道,这也是国民政府开始以一个准全国性政府的身份与列强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