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租权人离婚时对配偶承租的单位公房有何权利?

来源 :妇女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m0pl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张某和李某1998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于张某婚前以张某名义承租的张某单位的公房中,2010年二人补足差价办理了该公房的购买手续,迄今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2012年,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张某单方面向单位办理了取消购买该公房的手续,企图否认李某对该房享有的所有权利。请问:1.公房承租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2.非承租权人在离婚时对以配偶名义承租的公房有何权利?
  答:1.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使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一般来讲,只有本单位职工才享有公房承租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处分该权利。
  2.承租权人享有承租权和有限处分权并不代表其配偶对该房不享有任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种情形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李某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即属于享有承租权的情形。如此时李某要求承租,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处理。最高法院的《解答》同时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张某撤销了公房购买申请,在离婚时,李某仍然有权要求承租,张某单位可以决定将房屋租给李某。如果房屋由张某继续承租,张某则应给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因张某撤销公房购买申请而退还的购房款,张某应将其中一半分给李某。
  因离婚诉讼尚未终结,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退购公房,期望以此来断绝李某承租或居住该公房的可能性,是对李某合法权益的损害。李某虽无权再购买该公房,但有权要求承租,并有权就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律师 杨颖
其他文献
在前不久的一次公开课上,一个区域经理向我们倒苦水,要我们给他支招:近期,他在四川的一个大经销商三番五次地以资金吃紧为借口,要赊货。面对这种情况,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问起他的态度,他说:“想直截了当地回绝。”他的理由很简单:经销商没钱那是他自己的事儿,况且,如果真的帮他实现了“空手套白狼”,搞不好会把自己陷进去。同时,他又表达了自己的担心:这家经销商在自己所在区域的销售占比达到了三分之一,如果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