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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生在校内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对学校、家庭、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妥善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高校学生 体育 伤害 处理 防范
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校园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人数的增多,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针对事故的赔偿与处理,也时常发生法律纠纷。学生在校内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对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和防范此类事故,已成为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
1.观念缺位。体育教学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校方有关人员和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思想上麻痹,对教学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的忽视,引发事故发生。依据大量的实例分析,许多教学中的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2.制度缺位。现阶段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针对性不够强。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形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对受伤害者也不利。此外,在高校的管理体制方面,对体育事故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完善之处。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3.设施缺位。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各高校教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高校不断扩招,高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部分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事故的潜在诱发因素。
二、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处理
在体育伤害事件中,对学校责任做出准确的界定,是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就是说,校方有过错,同时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的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免责外,校方应当在教育、指导、管理和保护诸方面对学生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履行了教育规定的职责并对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便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学校应当尽的“相当注意义务”,应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缩小。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虽然在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学校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向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在对校园内伤害事故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1.加大教育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家长对在校学生的安全问题关注不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普遍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应完善安全教育工作。体育教师要将安全防范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校还应该对学生家长及时进行宣传和通报,使家长能够与校方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防范教育的责任。此外,还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2.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法律救济等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可依。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如风险管理模式就是当前国外普遍采用的管理机制。
3.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在校学生要定期体检,学校和体育教师要掌握学生是否患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活动时可以控制,从而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4.改善体育设施条件。有关方面要加大对高校体育的投入,尽快完善学校体育场馆的扩建改造,更新体育设施和器材,确保器材的安全使用,为教学和课余体育活动创造安全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防止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方益权.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95.
[关键词]高校学生 体育 伤害 处理 防范
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校园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人数的增多,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针对事故的赔偿与处理,也时常发生法律纠纷。学生在校内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对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和防范此类事故,已成为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
1.观念缺位。体育教学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校方有关人员和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思想上麻痹,对教学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的忽视,引发事故发生。依据大量的实例分析,许多教学中的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2.制度缺位。现阶段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针对性不够强。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形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对受伤害者也不利。此外,在高校的管理体制方面,对体育事故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完善之处。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3.设施缺位。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各高校教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高校不断扩招,高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部分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事故的潜在诱发因素。
二、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处理
在体育伤害事件中,对学校责任做出准确的界定,是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就是说,校方有过错,同时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的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免责外,校方应当在教育、指导、管理和保护诸方面对学生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履行了教育规定的职责并对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便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学校应当尽的“相当注意义务”,应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缩小。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虽然在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学校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向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在对校园内伤害事故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1.加大教育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家长对在校学生的安全问题关注不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普遍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应完善安全教育工作。体育教师要将安全防范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校还应该对学生家长及时进行宣传和通报,使家长能够与校方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防范教育的责任。此外,还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2.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法律救济等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可依。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如风险管理模式就是当前国外普遍采用的管理机制。
3.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在校学生要定期体检,学校和体育教师要掌握学生是否患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活动时可以控制,从而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4.改善体育设施条件。有关方面要加大对高校体育的投入,尽快完善学校体育场馆的扩建改造,更新体育设施和器材,确保器材的安全使用,为教学和课余体育活动创造安全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防止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方益权.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