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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是某安装公司的女职工。两个月前的一天,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所在公司即与她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9000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她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她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佟某遂即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