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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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要素,研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面临的首要问题,意义重大。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律人才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伦理,掌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国际化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要坚持法律人才同质不同向的分类培养目标定位,即在坚持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目标的同时,坚持法律人才培养应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正确的定位和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类培养
  作者简介:王黎明(1968-),男,河南汝州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讲师。(河南 洛阳 471023)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专项课题资助(课题编号:10JDJNJD09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6-0014-03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的意义
  法治是近现代文明的体现和重要标志,它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颠覆,是对人治社会的否定,同时法治也是保障基本人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各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和理性的社会制度。正因为如此,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内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构建法治,必然摒弃人治,但法治社会的构建当然不能排除人的因素。恰恰相反,构建法治国家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作为其后盾。很难想象,没有高水平的法律专家,怎么可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怎么可能创造出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很显然,没有或者缺乏法律人才,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种停留于纸上谈兵层面的美好理想。目前,我国是否培养了足够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用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呢?准确地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迅猛发展,现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规模之大,数量之多都令人振奋。根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过去30年,我国高校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100多倍,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然而,让人感到沮丧的是,《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届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就是法学。这一现象是反映出我国法律人才出现了过剩?还是反映出我国法律培养方面出现了问题?审视我国司法机关和律师队伍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职业者队伍的数量相对于我国十三亿之巨的人口而言是太少了,根本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同时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导致的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对司法腐败的不满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数量偏少也是制约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瓶颈问题。所以,问题的实质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缺乏与现行法学培养机制下法科毕业生相对过剩之间的矛盾。因此,基于什么样的目标定位,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是意义重大而深远的问题。
  二、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定位
  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法律人。法律人才观的转变对法律人才素质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定位,就是通过一定的培养机制培养形成的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基本素质、各种能力和职业技能等因素构成的综合素质的总称。这些目标定位取决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取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制度的需要,也是由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认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至少要有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学问,二要有社会常识,三要有法律道德。基于上述认识和观点,我们认为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定位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作为我国高端的法律人才,不论司法界的工作人员,还是理论界的研究人员,都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与优劣。所以,法律人才首先要从观念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力争使自己的思想和言行能够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伦理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讲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但又类似于宗教信仰。信仰法律就是树立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观念,视法律为不可随意更改的信条。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以法的精神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把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高尚的追求。法律伦理就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往往都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的职业和一般的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这是因为他们不能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掌握职业技能的人,而且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真正成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完整的人。具体而言,法律伦理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与一般伦理道德同源同质的职业伦理,包括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律神圣的观念、保障人权的理念、公平正义的追求、刚直不阿的秉性、廉洁自律的操守等内容;另一方面是具有“非道德性”的职业伦理,就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官员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往往在维护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作出不利于甚至伤害另一方的裁决。这对一方是道德的,而对另一方则是不道德的,当然这种不道德源于法律同某个社会群体或阶层的道德冲突,法官必须坚持这种非道德性伦理;2)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办理案件,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是非标准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结果;3)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像持一般道德观念的人一样对违法犯罪的恶劣行为嫉恶如仇,而是要保持超然中立;“非道德性的职业伦理”对律师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不得拒绝为涉嫌犯罪的人辩护。律师不能像一般人一样按照大众化的道德标准把涉嫌犯罪的人看做坏人而拒绝为其辩护,即便是眼见嫌疑人从事了犯罪行为,在受到委托时也有义务为其辩护,否则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这样就剥夺了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庭正式审判的权利;2)在辩护工作中,保守犯罪嫌疑人的隐私,负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保守秘密、不得指控的义务。这也是与一般道德水准相悖,但律师又必须坚持“非道德性”义务。
  3.法律思维
  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法律思维。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群体基于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职业的传统和经验以及行为模式的习惯性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共同和稳定的思维倾向,它包括思维主体价值取向的共同、主体自觉指向的共同和对象自觉指向的共同。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有:1)依照法的精神、法律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运用法律的语言观察、分析、思考和判断;2)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因为“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首要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3)缜密的逻辑思维。法律思维应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以辨证逻辑为补充的缜密思维。在法律思维中,由于法律规范具有精确性和稳定性,所以形式逻辑必须居于首要地位,但法律规范的精确性和稳定性,有时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和滞后性,因而必须用辨证逻辑来弥补其缺陷。形式逻辑最大的作用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而辨证逻辑则推动了法律与社会正义发展的协调。此外,有学者还将法律思维的特征归纳为独立性思维、保守性思维、崇法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人权性思维、缜密的思维。
  4.法学专业知识
  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掌握全面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目标定位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主要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和若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所构成。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二级学科内容中,大多都是由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知识所构成的。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这些法学子学科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系统的、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上述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是一个法律人才必须掌握的。
  5.法律职业技能
  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共识是:法律是技术理性,法律职业者是技术理性的拥有者。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丰富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而且需要熟练掌握一系列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已成为世界各国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诸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对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列举,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有:1)社会活动能力;2)沟通、协商的能力;3)洞察事物的能力;4)谈判、妥协的能力;5)控制局势的能力;6)辩论的技巧和方法;7)适应和应变能力;8)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9)获取和运用信息的能力;10)审核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
  6.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法律职业是一种涉及各行各业、各个学科、各种专业和社会各界的职业,需要和国内外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所以,单纯掌握法学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相关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说明法学是一门应用面很广的专业,法律人应该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观念的管理型人才。法学教育与法科毕业生就业都处在观念转变的过程中,以前的教育培养和就业目标相当狭窄,以培养公检法司需要的知识型人才为中心,现在法学教育已经注重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学习、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而且要注重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多学科、多专业知识的学习,使法律人才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7.国际化素质
  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从来都不是孤立的,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国际化素质。法律人才的国际化素质就是适应构建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对外开放的需求,培养法律人才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国际化理念和国际视野,既精通国内法,又通晓国际法规则,能够清醒认识并处理好法律的吸收借鉴和本土化之间的辨证关系,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等国际化法律事务。
  三、法律人才同质不同向的分类培养目标定位
  法律人才培养的另一重要目标定位就是同质不同向的分类培养目标定位。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又是在司法权力的分配和制约中产生的。法律人才将来有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法律职业者,不同的法律职业者虽然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又向着统一的目标前进,共同构建起司法运行的协调统一体。从制度学的角度讲,一个制度内的各个子元素必然应当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才能保障整个制度体系的协调性。“西方各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目的,在于促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认同和理解,造就法律职业者共同体,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与平衡功能”。所以,在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包括公平正义在内的法治化这一同质化的要求,逐步形成适用于法学专业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以及法学成人教育在内的专门的、统一的,亦即同质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在坚持法律人才同质化培养的同时,还要坚持法律人才培养不同向的分类培养目标定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人才培养也应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正确的定位;二是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目标。就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和定位而言,是指不同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学科优势、地域特点等因素,培养出有自己特色并为社会所需求的法律人才。伦敦大学法学院院长麦克姆·格兰特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发言说:“其实现在有一个常见的问题,英国、美国、中国都会看到,现在所有的大学都开始变成一个全面的研究型大学,所以好像所有的大学都千篇一律。”我国有630多所高校开设有法律院系,他们所开的法学主干课程及公共课程都是一样的,留给各院校自主选择的空间很小。但是各高校的历史背景、人文环境、学科优势和办学模式各不相同,选择自己鲜明特色和准确定位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可以的。这就需要各高校引导下属法学院系合理定位,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办出特色,每个院校都应该有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有自己的差异性,并且能看到自身与别人的差别。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赋予各法学院系以更多权利,自主制定自己的学科、专业和课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特色和发展定位的办学风格和评估标准,探索不同类型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成长的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篇一律的法学院校培养出千人一面的法律人才。就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目标而言,是在追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同质化的同时,进行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要求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单一。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观角度而言,国家需要的法律人才包括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要求的法律人才,所以有必要确立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的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的分类是一个立体结构,有纵向和横向之分。从纵向而言,有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分类,国家也针对这三个基本分类分别确定了培养目标和计划;从横向而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分类。对于横向分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和教育模式中尚未引起充分的重视。法律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多数情况下思维方式可能决定着思维的结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维方法是有很大差异的。同一个案件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在这不同思维方式和结果的冲突、碰撞、融合中实现自己的公正价值。这就产生了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的必要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教授认为,如果对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1)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2)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3)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基于上述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差异产生的公正价值以及法律职业者的理论分类,我们认为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要坚持不同向的分类培养定位,应当培养学生学会像法官一样的思考,还要培养学生像检察官一样的思考、像律师一样的思考,并根据学生的择业倾向和个人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性的系统训练,以培养出切合国家和社会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和不同岗位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人才的就业率。在分类培养法律人才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人大法学院推行的“分类培养”模式,是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法,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该学院按照其兴趣专长,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将以往单一化目标多元化、类别化、个性化,实践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司法业务性,还包括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涉外服务等。
  (责任编辑: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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