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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苗会是近代华北普遍存在的一种乡村自治组织,它的发展历程与中国近代社会历史的演变息息相关。青苗会的研究,有助于把握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脉络。本文联系当前研究状况,围绕有关乡村社会的权力运作,从国家与地方社会互动的角度出发,对青苗会组织及其相关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 青苗会,华北,乡村组织,地方社会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22—0086—04
青苗会是清末民初华北乡村普遍存在的看青组织,其活动范围主要以村庄为单位,最多不会超出邻近的几个村落,其成员大多是普通村民,因此乡土性是它的最大特征。在其兴盛时期曾经一度成为华北村落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清末民初,青苗会利用共同的地缘、血缘关系与宗教信仰,将乡民团结起来,在调整邻里、村际关系、办理村庄内部事务的同时,承担起协助官府处理地方赋役、治安、教化等各项事务的责任。通过考察青苗会组织,有利于我们了解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基本面貌,以及在近代历史背景下的华北地方社会秩序演变图景。关于基层社会的研究,由于受资料限制,其研究范围大多限制在官方制度层面,这无疑限制了基层社会的研究范围。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资料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历史信息,是反映基层社会状况的鲜活史料。利用清末民初的档案资料,从微观研究的角度出发,对青苗会等乡村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力争能够实现对近代以来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宏观认识,这成为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一、青苗会研究的理论背景: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论争
青苗会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在当前基层社会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把注意力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点上,试图从两者的互动关系出发,探寻传统中国地方社会结构及其功能演变。
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基层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不是激烈的对抗关系,而是依靠乡村社会组织与地方精英的力量与国家发生或多或少的关系,抵制国家权力向农村的渗透。有的学者则以从下到上的视角,审视近代中国乡村实态,他们的研究立足于基层社会,考察具有乡土气息的乡村社会。部分学者则在研究方法上突破学科壁垒,广泛利用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文化史研究方法,大力拓展基层社会研究领域。当前关于地方社会的研究主要就是在上述理论争论的过程中得以迅速展开的。
施坚雅在考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过程中,将乡村集市作为地方社会的基本结构单位,他认为“市场结构必然会形成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并为使大量农民社区结合成单一的社会体系,即完整的社会,提供一种重要模式”。施坚雅的市场体系理论对于考察华北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不无借鉴意义。但是并不能夸大集市在构筑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作用,不能忽视村落自身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在近代的华北乡村,许多村庄将青苗会作为村庄的代名词,并以“青圈”作为村庄的边界,青苗会处理的事务涉及村庄生产、生活、信仰、宗族、治安,以及处理地方事务等方方面面,几乎囊括了乡民生活的全部。青苗会已经演变成为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的象征。在清末民初的华北乡村,青苗会的重要性在以往的研究中多被忽视,即使偶尔被提及,也往往被作为其他正式制度研究的注脚。
关于青苗会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其中,日本学者在青苗会方面的研究中独树一帜。平野义太郎借助《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六卷本)中有关于华北农村的调查资料,提出了“乡村共同体论”,认为中国村庄是一个实体主义的,有内在权力结构、信仰和生产等功能合一的共同体组织。并且将青苗会看作是中国村落存在共同体性格的一个佐证。日本学者旗田巍对中国村落共同体的性质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中国农村缺乏对村民具有巨大约束作用的规范和机制,村落本身是结社性质,村内只是根据“看青”等暂时的需求组织起来。内山雅生将青苗会看做是华北乡村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在他看来,青苗会的发展轨迹正是华北村落的一部兴衰史。日本学者小田则子利用宝坻县档案对青苗会与村庄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村庄与国家的互动关系。
国内部分学者从社会史研究的角度出发,深入考察近代乡村社会的内部结构功能。例如杨念群利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部分调查资料,对华北青苗会的结构状态及其功能作了初步分析,他认为青苗会组织具有国家基层行政和乡村秩序协调者的双重性格。王建革在对华北乡村社会的研究中,认为在华北乡村社会失序的状态下,村落中组织青苗会,借以调解矛盾,以缓和日益紧张的社会矛盾㈣。张思则从乡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的角度,考察作为乡村自治实体的青苗会组织。王福明将青苗会放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中予以考察,认为19世纪末青苗会具备了信仰、政治、经济、治安多项功能,成为乡村社会中最有权威的自治组织。王洪兵则以国家与地方社会互动的视角,分析青苗会的组织在清代的演变。
二、青苗会组织结构及其功能演变
在清代,乡村社会是国家政权统治的最底层,国家通过里甲、保甲等职役组织掌控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诸秩序。但是,中国地域广阔,受治理成本、交通、信息控制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权力并不能全面覆盖整个社会,尤其是离统治中心较远的乡村地区,国家权力往往鞭长莫及,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政权领域的各个部分,离统治者官邸愈远,就愈脱离统治者的影响;行政管理技术的一切手段都阻止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㈣㈣清代,随着里甲、保甲制度的衰落,国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管理制度来维持乡村秩序,青苗会在此背景下登上华北乡村社会历史的舞台。
青苗会组织源于原始的农业保护神信仰,其发展历程反映了乡土信仰文化的整体面貌,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广大农民神灵信仰的心路历程。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文明社会,乡村生产、生活状态备受自然因素侵扰。青苗会的设立意在保护庄稼免受天灾人祸的侵扰。在清代“设立青苗会原为防窃”,而在青苗会产生之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中,没有专门性的农业生产保护组织,乡民们只有通过祈祷八腊、土地神、虫王神、青苗神等神灵,保护生产,祈求丰收。在顺义县沙井村青苗神的信仰,“青苗神是青苗的神,在作物成长的时候保佑免受伤害”。在河南西平县,各村均有扶青会保护禾稼,同时村庄也存在着青苗神的信仰,“农民祀土地青苗诸神,故每村必有土地神祠一处或二处”,扶青会和青苗神从世俗和信仰两个方面满足了乡民的生产、生活要求。在华北乡村,祭祀农业神的活动一般在村庙中进行,祭祀是全体村民都要参加的重要活动,祭祀之余,乡民们可以相互交流,共同享用祭祀物品。而活动的高潮就是由村庄领袖确定成立青苗会组织,选定青苗会首事和看青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看青规则,从而维护村庄的正常秩序。
大量资料显示,青苗会组织正是乡民村落信仰 的世俗表现形式,其源头应当从村民的宗教神灵信仰中探查,村民最初是从村落神灵信仰中寻求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的,适应村民的功利需求,各种保护农作物以及维护村庄秩序的村落神灵大量涌现。与此同时,村落中出现了大量的村庙及村庙管理组织。村庙系统在祀神的同时逐渐承担起组织村民看护庄稼以及维持村庄秩序的责任,并且最终发展成为具有村落行政性质的村庄政权组织,神圣与世俗在青苗会身上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在清代的华北农村,由于人地比例失调,许多农户在种地之余牧放牲畜,以资贴补家用,但是经常发生牲畜“践食青苗”之事;此外,华北乡村间普遍存在着拾禾的习俗,乡间贫妇儿童多借此偷窃禾稼,由此导致乡村间不断发生纠纷。因此每到庄稼收获季节,官府一般都会在乡村张贴类似“严禁偷窃禾稼并纵令牲畜践食以安农业事,的告示,但是官府的法令在乡村社会无法单独发挥作用,需要村落组织协助官府处理此类民间纠纷,或者完全诿诸地方社会自行处理。既然官府不能提供有效的秩序空间,民间势必要在正式制度之外寻求解决方案,这就为青苗会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末民初,随着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恶化,以及国家权力的渗透,为了调整日趋紧张的乡村社会关系,华北农村纷纷建立起了青苗会组织。
青苗会组织机构主要由会首和看青人组成,看青人只是青苗会的下层办事人员,负责看青并且协助青苗会的领袖处理一些会务。看青人由青苗会雇佣本村贫穷村民充任。青苗会时期的看青人大部分具有村庄土棍地痞的身份,让这部分人看青,既可以防止其偷窃庄稼,同时也可以借助他们的威力震慑偷窃者,“一般村民多不以青夫为好人,说是只有地痞流氓才配当青夫,因为唯有他们才能禁偷青”。
首事人、会首是青苗会的领袖,青苗会各项事务由其全权负责;此外,作为村庄领袖,凡村庄与官府交涉事务,亦由其会同保甲人员共同办理。青苗会的首领大多是村庄中的富户或者具备科举功名的士绅。士绅是清末乡村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在青苗会兴起之后,士绅凭借自身的威望成为村庄领袖,他们通过控制青苗会,一方面负责与官府的沟通,处理各种公务;另一方面又以村庄领袖自居,保护村庄共同体的利益。具有士绅身份的青苗会首成为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互动不可缺少的一环。
青苗会是华北地方乡土性浓厚的村落组织形式,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它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历史背景而存在。事实证明,近代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形态在青苗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以青苗会为组织形式的华北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既有冲突各项因素,又有和谐共存的基本条件,国家政权对乡村控制的强化无疑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尖锐。但是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共同追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方之间关系的裂痕。
青苗会在华北乡村社会有一个萌芽、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明末至清代中叶是它的萌芽期,在职能上主要是看护庄稼或者负责组织村落信仰活动。在清代中叶以后,青苗会已经初步具备了村落组织的雏形,但是仍然相当松散。嘉庆朝以后,特别是光绪年间,青苗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乡村社会的非官方权力机构,在演变过程中,它吸收其他村落组织的职能,几乎包揽了所有村内事务:负责看护庄稼,维护村庄治安,主持村落祭祀仪式,兴修水利,兴办学校。除办理村内事务外,青苗会还要协助官府办理各项公务:帮办各项差务,催征钱粮,摊派兵差及兵饷,协办各类民刑案件。
在清末民初的华北农村,青苗会处于多种权力资源共生的环境中,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村落组织或者是国家权力渗透的副产品,而是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权互动的产物。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权存在着激烈的对抗关系,但是双方在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又不得不相互合作,青苗会就是在双方的对抗合作的环境下产生、发展的。青苗会组织在国家权力下移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萎缩,反而借助国家权力,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国家政权治理地方的重要依靠。在此情形下,乡村青苗会与村公所、农会组织在名称、组织结构以及职能上逐渐趋于融合:在人员构成上,村公所的办公人员就是青苗会的会首或者看青人;在办公地点上,村公所和青苗会都将村庙作为处理公务、组织祭祀的理想场所,世俗和神圣都借青苗会得以展现;在处理村庄内部事务以及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村庄对内称作青苗会,对外则称为村会或村公所,其实只是一套班子两个名称而已。由此可见,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青苗会逐渐由一个纯民间性的看护庄稼组织,演变成为一个维护华北乡村地方社会秩序的乡村自治组织。
青苗会虽然是近代华北乡村广泛存在的一种村落组织形式,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的发展历程又是近代华北乡村变迁的一个缩影。但是由于受研究资料和研究理论的限制,一直为学界所忽视。
青苗会作为近代华北乡土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组织,对近代农村社会结构及其功能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地方行政上,它是乡村政权的代表,对内它是村庄各项事务的组织管理者;对外它代表整个村庄,与乡、区、县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是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沟通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在村庄经济秩序上,青苗会协助地方政府征收赋税和摊派,征收青费,管理村庄土地和公共财产。在宗教信仰方面负责管理村庙、祭祀、求雨等宗教事务。在宗族关系方面,青苗会是反映近代华北村落宗族势力的重要表征,青苗会领袖的权力斗争反映了农村社会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社会治安方面,青苗会是维护村落治安的主要力量,打更、保卫团、看护庄稼等都需要由青苗会来管理,其中掺和着乡民之间、村落之间、村落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法律秩序方面,在清代与民国时期的大量诉讼档案中,青苗会参与处理乡村各类纠纷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土地纠纷、宗祧继承、风俗教化、钱粮契税、宵小偷盗、集资摊派、村庙管理等诸多领域,由此可见,青苗会研究是了解华北农村社会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 青苗会,华北,乡村组织,地方社会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22—0086—04
青苗会是清末民初华北乡村普遍存在的看青组织,其活动范围主要以村庄为单位,最多不会超出邻近的几个村落,其成员大多是普通村民,因此乡土性是它的最大特征。在其兴盛时期曾经一度成为华北村落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清末民初,青苗会利用共同的地缘、血缘关系与宗教信仰,将乡民团结起来,在调整邻里、村际关系、办理村庄内部事务的同时,承担起协助官府处理地方赋役、治安、教化等各项事务的责任。通过考察青苗会组织,有利于我们了解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基本面貌,以及在近代历史背景下的华北地方社会秩序演变图景。关于基层社会的研究,由于受资料限制,其研究范围大多限制在官方制度层面,这无疑限制了基层社会的研究范围。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资料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历史信息,是反映基层社会状况的鲜活史料。利用清末民初的档案资料,从微观研究的角度出发,对青苗会等乡村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力争能够实现对近代以来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宏观认识,这成为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一、青苗会研究的理论背景: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论争
青苗会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在当前基层社会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把注意力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点上,试图从两者的互动关系出发,探寻传统中国地方社会结构及其功能演变。
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基层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不是激烈的对抗关系,而是依靠乡村社会组织与地方精英的力量与国家发生或多或少的关系,抵制国家权力向农村的渗透。有的学者则以从下到上的视角,审视近代中国乡村实态,他们的研究立足于基层社会,考察具有乡土气息的乡村社会。部分学者则在研究方法上突破学科壁垒,广泛利用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文化史研究方法,大力拓展基层社会研究领域。当前关于地方社会的研究主要就是在上述理论争论的过程中得以迅速展开的。
施坚雅在考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过程中,将乡村集市作为地方社会的基本结构单位,他认为“市场结构必然会形成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并为使大量农民社区结合成单一的社会体系,即完整的社会,提供一种重要模式”。施坚雅的市场体系理论对于考察华北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不无借鉴意义。但是并不能夸大集市在构筑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作用,不能忽视村落自身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在近代的华北乡村,许多村庄将青苗会作为村庄的代名词,并以“青圈”作为村庄的边界,青苗会处理的事务涉及村庄生产、生活、信仰、宗族、治安,以及处理地方事务等方方面面,几乎囊括了乡民生活的全部。青苗会已经演变成为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的象征。在清末民初的华北乡村,青苗会的重要性在以往的研究中多被忽视,即使偶尔被提及,也往往被作为其他正式制度研究的注脚。
关于青苗会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其中,日本学者在青苗会方面的研究中独树一帜。平野义太郎借助《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六卷本)中有关于华北农村的调查资料,提出了“乡村共同体论”,认为中国村庄是一个实体主义的,有内在权力结构、信仰和生产等功能合一的共同体组织。并且将青苗会看作是中国村落存在共同体性格的一个佐证。日本学者旗田巍对中国村落共同体的性质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中国农村缺乏对村民具有巨大约束作用的规范和机制,村落本身是结社性质,村内只是根据“看青”等暂时的需求组织起来。内山雅生将青苗会看做是华北乡村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在他看来,青苗会的发展轨迹正是华北村落的一部兴衰史。日本学者小田则子利用宝坻县档案对青苗会与村庄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村庄与国家的互动关系。
国内部分学者从社会史研究的角度出发,深入考察近代乡村社会的内部结构功能。例如杨念群利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部分调查资料,对华北青苗会的结构状态及其功能作了初步分析,他认为青苗会组织具有国家基层行政和乡村秩序协调者的双重性格。王建革在对华北乡村社会的研究中,认为在华北乡村社会失序的状态下,村落中组织青苗会,借以调解矛盾,以缓和日益紧张的社会矛盾㈣。张思则从乡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的角度,考察作为乡村自治实体的青苗会组织。王福明将青苗会放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中予以考察,认为19世纪末青苗会具备了信仰、政治、经济、治安多项功能,成为乡村社会中最有权威的自治组织。王洪兵则以国家与地方社会互动的视角,分析青苗会的组织在清代的演变。
二、青苗会组织结构及其功能演变
在清代,乡村社会是国家政权统治的最底层,国家通过里甲、保甲等职役组织掌控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诸秩序。但是,中国地域广阔,受治理成本、交通、信息控制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权力并不能全面覆盖整个社会,尤其是离统治中心较远的乡村地区,国家权力往往鞭长莫及,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政权领域的各个部分,离统治者官邸愈远,就愈脱离统治者的影响;行政管理技术的一切手段都阻止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㈣㈣清代,随着里甲、保甲制度的衰落,国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管理制度来维持乡村秩序,青苗会在此背景下登上华北乡村社会历史的舞台。
青苗会组织源于原始的农业保护神信仰,其发展历程反映了乡土信仰文化的整体面貌,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广大农民神灵信仰的心路历程。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文明社会,乡村生产、生活状态备受自然因素侵扰。青苗会的设立意在保护庄稼免受天灾人祸的侵扰。在清代“设立青苗会原为防窃”,而在青苗会产生之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中,没有专门性的农业生产保护组织,乡民们只有通过祈祷八腊、土地神、虫王神、青苗神等神灵,保护生产,祈求丰收。在顺义县沙井村青苗神的信仰,“青苗神是青苗的神,在作物成长的时候保佑免受伤害”。在河南西平县,各村均有扶青会保护禾稼,同时村庄也存在着青苗神的信仰,“农民祀土地青苗诸神,故每村必有土地神祠一处或二处”,扶青会和青苗神从世俗和信仰两个方面满足了乡民的生产、生活要求。在华北乡村,祭祀农业神的活动一般在村庙中进行,祭祀是全体村民都要参加的重要活动,祭祀之余,乡民们可以相互交流,共同享用祭祀物品。而活动的高潮就是由村庄领袖确定成立青苗会组织,选定青苗会首事和看青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看青规则,从而维护村庄的正常秩序。
大量资料显示,青苗会组织正是乡民村落信仰 的世俗表现形式,其源头应当从村民的宗教神灵信仰中探查,村民最初是从村落神灵信仰中寻求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的,适应村民的功利需求,各种保护农作物以及维护村庄秩序的村落神灵大量涌现。与此同时,村落中出现了大量的村庙及村庙管理组织。村庙系统在祀神的同时逐渐承担起组织村民看护庄稼以及维持村庄秩序的责任,并且最终发展成为具有村落行政性质的村庄政权组织,神圣与世俗在青苗会身上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在清代的华北农村,由于人地比例失调,许多农户在种地之余牧放牲畜,以资贴补家用,但是经常发生牲畜“践食青苗”之事;此外,华北乡村间普遍存在着拾禾的习俗,乡间贫妇儿童多借此偷窃禾稼,由此导致乡村间不断发生纠纷。因此每到庄稼收获季节,官府一般都会在乡村张贴类似“严禁偷窃禾稼并纵令牲畜践食以安农业事,的告示,但是官府的法令在乡村社会无法单独发挥作用,需要村落组织协助官府处理此类民间纠纷,或者完全诿诸地方社会自行处理。既然官府不能提供有效的秩序空间,民间势必要在正式制度之外寻求解决方案,这就为青苗会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末民初,随着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恶化,以及国家权力的渗透,为了调整日趋紧张的乡村社会关系,华北农村纷纷建立起了青苗会组织。
青苗会组织机构主要由会首和看青人组成,看青人只是青苗会的下层办事人员,负责看青并且协助青苗会的领袖处理一些会务。看青人由青苗会雇佣本村贫穷村民充任。青苗会时期的看青人大部分具有村庄土棍地痞的身份,让这部分人看青,既可以防止其偷窃庄稼,同时也可以借助他们的威力震慑偷窃者,“一般村民多不以青夫为好人,说是只有地痞流氓才配当青夫,因为唯有他们才能禁偷青”。
首事人、会首是青苗会的领袖,青苗会各项事务由其全权负责;此外,作为村庄领袖,凡村庄与官府交涉事务,亦由其会同保甲人员共同办理。青苗会的首领大多是村庄中的富户或者具备科举功名的士绅。士绅是清末乡村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在青苗会兴起之后,士绅凭借自身的威望成为村庄领袖,他们通过控制青苗会,一方面负责与官府的沟通,处理各种公务;另一方面又以村庄领袖自居,保护村庄共同体的利益。具有士绅身份的青苗会首成为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互动不可缺少的一环。
青苗会是华北地方乡土性浓厚的村落组织形式,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它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历史背景而存在。事实证明,近代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形态在青苗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以青苗会为组织形式的华北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既有冲突各项因素,又有和谐共存的基本条件,国家政权对乡村控制的强化无疑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尖锐。但是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共同追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方之间关系的裂痕。
青苗会在华北乡村社会有一个萌芽、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明末至清代中叶是它的萌芽期,在职能上主要是看护庄稼或者负责组织村落信仰活动。在清代中叶以后,青苗会已经初步具备了村落组织的雏形,但是仍然相当松散。嘉庆朝以后,特别是光绪年间,青苗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乡村社会的非官方权力机构,在演变过程中,它吸收其他村落组织的职能,几乎包揽了所有村内事务:负责看护庄稼,维护村庄治安,主持村落祭祀仪式,兴修水利,兴办学校。除办理村内事务外,青苗会还要协助官府办理各项公务:帮办各项差务,催征钱粮,摊派兵差及兵饷,协办各类民刑案件。
在清末民初的华北农村,青苗会处于多种权力资源共生的环境中,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村落组织或者是国家权力渗透的副产品,而是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权互动的产物。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权存在着激烈的对抗关系,但是双方在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又不得不相互合作,青苗会就是在双方的对抗合作的环境下产生、发展的。青苗会组织在国家权力下移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萎缩,反而借助国家权力,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国家政权治理地方的重要依靠。在此情形下,乡村青苗会与村公所、农会组织在名称、组织结构以及职能上逐渐趋于融合:在人员构成上,村公所的办公人员就是青苗会的会首或者看青人;在办公地点上,村公所和青苗会都将村庙作为处理公务、组织祭祀的理想场所,世俗和神圣都借青苗会得以展现;在处理村庄内部事务以及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村庄对内称作青苗会,对外则称为村会或村公所,其实只是一套班子两个名称而已。由此可见,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青苗会逐渐由一个纯民间性的看护庄稼组织,演变成为一个维护华北乡村地方社会秩序的乡村自治组织。
青苗会虽然是近代华北乡村广泛存在的一种村落组织形式,在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的发展历程又是近代华北乡村变迁的一个缩影。但是由于受研究资料和研究理论的限制,一直为学界所忽视。
青苗会作为近代华北乡土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组织,对近代农村社会结构及其功能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地方行政上,它是乡村政权的代表,对内它是村庄各项事务的组织管理者;对外它代表整个村庄,与乡、区、县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是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沟通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在村庄经济秩序上,青苗会协助地方政府征收赋税和摊派,征收青费,管理村庄土地和公共财产。在宗教信仰方面负责管理村庙、祭祀、求雨等宗教事务。在宗族关系方面,青苗会是反映近代华北村落宗族势力的重要表征,青苗会领袖的权力斗争反映了农村社会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社会治安方面,青苗会是维护村落治安的主要力量,打更、保卫团、看护庄稼等都需要由青苗会来管理,其中掺和着乡民之间、村落之间、村落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法律秩序方面,在清代与民国时期的大量诉讼档案中,青苗会参与处理乡村各类纠纷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土地纠纷、宗祧继承、风俗教化、钱粮契税、宵小偷盗、集资摊派、村庙管理等诸多领域,由此可见,青苗会研究是了解华北农村社会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