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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公民若是想要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力就一定需要有效监督,这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国内的司法程序中,很多时候侦查监督并未发挥出应尽的价值,主要还是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另外就是司法审查上存在漏洞,因此国内的侦查监督还是需要完善和改革的,就这样侦查监督的司法审查得到有效监督,让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公平保证,同时也是让犯罪人员在审查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一定的保障,本文探讨的就是国内侦查监督方面制度的完善以及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制度;模式;改革
前言:侦查是司法领域以及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内容,主要是在司法程序中对一些证据进行收集,这样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对量刑以及认定事实有着直接作用,但是侦查权的真正行使的过程中,权力扩张以及破坏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就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一些权利,也就是说侦查权并没有相关的有效监督和制衡,这是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因此钟家村的形式一定要有绝对的监督制度,这是基于现实工作的需要,这是国内的侦查制度还是有着一定问题,会造成对犯罪人员的一些人权侵害,在法治国家的建设道路中,对侦查权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基于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
1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模式介绍
1.1侦查程序的设计
国内的正常程序主要是弹劾和纠问两种,侦查机关还是有着非常大的权力的,因此通常会对犯罪人员进行长时间的羁押,但是国内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沉默权制度,所以会造成对犯罪人员的一些人权侵害,这是侦查程序的主要设计缺陷。
1.2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国内与国外在法律传统上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即便是在立法中,权力机关在资源配置上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在西方国家侦查主体则是警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经常有着非常大的权力[1]。而司法机关则是起到一个制衡和监督的作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主要起到的就是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提出公诉,但并没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而国内的公安机关是侦查权的主要主体,在一些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他机关也有一定的侦查权力。国内的侦查制度,检察院对于一些享有侦查权主体进行制衡和监督,也就是说对侦查工作的制衡以及监督,检察院来担任主体完成,这与西方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2 国内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
2.1侦查监督意识不强
刑事诉讼在国内主要是职权实行,职权主义是非常主要的一种思想。比较强调的就是时间上的控制,但并没有落实对犯罪人员的各方面人权保障。在实际侦查监督中,侦查机关之间保持着密切的合作[2]。这样可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但是侦察之间却并未起到制衡作用。为了实现快速诉讼,最终罪犯的人进行量刑,检察机关往往会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但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并没有提前介入方面的完整体系。案件的侦查通常都是不透明的,无法实现对案件侦查的有效监督。
2.2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善
侦查机关需要在实际侦查中依据法律来开展工作或者是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也有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往往与公民权利是直接挂钩的。在没有必要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侦查权的实行有可能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甚至对公民安全会造成一定威胁。因此强制性措施是一种侦查工作中必要的方式[3]。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而国内的侦查权行使是相对自由的,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着自主权力。
2.3侦查监督力度的不足
侦查机关在受到监督的时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立案没有立案的时候。另外就是不该逮捕但是申请逮捕的时候,在法律中需要对这两种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立案的情况要及时立案,而一些不应该逮捕的人员要及时释放。在实际侦查中,对犯罪人员进行多少时间的羁押,是需要检察机关来审批的,在目前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侦查机关若是不接受监督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检察机关的一些权利,一旦侦查机关出现的违规操作,通常只会接收一些文字方面的通告。
3 对国内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
3.1轉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认知
目前国内的检察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存在立场上的一些差距,两个机关也对侦查监督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监督的立场上来看,监督的一方一定要保证侦查监督的力度,这样才能让法律得到公正。另外就是从被监督一方的角度上来看,要减少对侦查权的监督以及制衡,以此来实现有效控制犯罪的作用,让侦查效率得到提升,要想改善这种局面,需要两个计划能改变自己的观念。
3.2完善侦查监督立法,
一方面就是在侦查监督的目标以及工作范围方面进行改善,监督的目标不要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监狱侦查以及海关侦查等机关也要归为监督的目标。同时在立法方面还要对监督工作的实际范围进行完善,关于立案监督以及审查起诉等工作都要有所规定。另外就是在监督制度方面要在法律上面足够明确,对侦查工作的指导需要从各阶段开展,要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侦查工作的所有流程中,保证监督的动态。
3.3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方面侦查机关若是存在的违规违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出通告后,如果侦查机关并没有作出纠正。侦查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就是检察官要依据法律来实行监督工作,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并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
4 结论:
总之,国内侦查监督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侦查监督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完善国内侦查监督的体系。需要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协调配合,要将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分工明确,对于侦查实际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王雷.侦查监督制度研究——以涉财产类侦查措施的监督为视角[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06):49-55.
[2]戴萍,赵靖.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研究——以某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环节为样本[J].中国检察官,2017(24):23-27.
[3]陈鹏飞.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侦查监督工作[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2(04):82-87.
关键词:侦查监督制度;模式;改革
前言:侦查是司法领域以及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内容,主要是在司法程序中对一些证据进行收集,这样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对量刑以及认定事实有着直接作用,但是侦查权的真正行使的过程中,权力扩张以及破坏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就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一些权利,也就是说侦查权并没有相关的有效监督和制衡,这是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因此钟家村的形式一定要有绝对的监督制度,这是基于现实工作的需要,这是国内的侦查制度还是有着一定问题,会造成对犯罪人员的一些人权侵害,在法治国家的建设道路中,对侦查权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基于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
1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模式介绍
1.1侦查程序的设计
国内的正常程序主要是弹劾和纠问两种,侦查机关还是有着非常大的权力的,因此通常会对犯罪人员进行长时间的羁押,但是国内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沉默权制度,所以会造成对犯罪人员的一些人权侵害,这是侦查程序的主要设计缺陷。
1.2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国内与国外在法律传统上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即便是在立法中,权力机关在资源配置上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在西方国家侦查主体则是警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经常有着非常大的权力[1]。而司法机关则是起到一个制衡和监督的作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主要起到的就是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提出公诉,但并没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而国内的公安机关是侦查权的主要主体,在一些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他机关也有一定的侦查权力。国内的侦查制度,检察院对于一些享有侦查权主体进行制衡和监督,也就是说对侦查工作的制衡以及监督,检察院来担任主体完成,这与西方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2 国内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
2.1侦查监督意识不强
刑事诉讼在国内主要是职权实行,职权主义是非常主要的一种思想。比较强调的就是时间上的控制,但并没有落实对犯罪人员的各方面人权保障。在实际侦查监督中,侦查机关之间保持着密切的合作[2]。这样可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但是侦察之间却并未起到制衡作用。为了实现快速诉讼,最终罪犯的人进行量刑,检察机关往往会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但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并没有提前介入方面的完整体系。案件的侦查通常都是不透明的,无法实现对案件侦查的有效监督。
2.2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善
侦查机关需要在实际侦查中依据法律来开展工作或者是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也有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往往与公民权利是直接挂钩的。在没有必要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侦查权的实行有可能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甚至对公民安全会造成一定威胁。因此强制性措施是一种侦查工作中必要的方式[3]。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而国内的侦查权行使是相对自由的,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着自主权力。
2.3侦查监督力度的不足
侦查机关在受到监督的时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立案没有立案的时候。另外就是不该逮捕但是申请逮捕的时候,在法律中需要对这两种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立案的情况要及时立案,而一些不应该逮捕的人员要及时释放。在实际侦查中,对犯罪人员进行多少时间的羁押,是需要检察机关来审批的,在目前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侦查机关若是不接受监督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检察机关的一些权利,一旦侦查机关出现的违规操作,通常只会接收一些文字方面的通告。
3 对国内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
3.1轉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认知
目前国内的检察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存在立场上的一些差距,两个机关也对侦查监督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监督的立场上来看,监督的一方一定要保证侦查监督的力度,这样才能让法律得到公正。另外就是从被监督一方的角度上来看,要减少对侦查权的监督以及制衡,以此来实现有效控制犯罪的作用,让侦查效率得到提升,要想改善这种局面,需要两个计划能改变自己的观念。
3.2完善侦查监督立法,
一方面就是在侦查监督的目标以及工作范围方面进行改善,监督的目标不要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监狱侦查以及海关侦查等机关也要归为监督的目标。同时在立法方面还要对监督工作的实际范围进行完善,关于立案监督以及审查起诉等工作都要有所规定。另外就是在监督制度方面要在法律上面足够明确,对侦查工作的指导需要从各阶段开展,要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侦查工作的所有流程中,保证监督的动态。
3.3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方面侦查机关若是存在的违规违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出通告后,如果侦查机关并没有作出纠正。侦查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就是检察官要依据法律来实行监督工作,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并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
4 结论:
总之,国内侦查监督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侦查监督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完善国内侦查监督的体系。需要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协调配合,要将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分工明确,对于侦查实际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王雷.侦查监督制度研究——以涉财产类侦查措施的监督为视角[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06):49-55.
[2]戴萍,赵靖.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研究——以某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环节为样本[J].中国检察官,2017(24):23-27.
[3]陈鹏飞.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侦查监督工作[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2(04):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