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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农业总产出的核算方法及其特点 在我国的专业经济统计和国民核算实践中,长期采用“企业法(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出。其方法原理是:以单个的企业作为基本统计单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在同一企业内部(如各生产车间或各工序流程之间)不能重复计算被消耗品(中间投入或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但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允许类似的被消耗品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