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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担保制度应综合考虑担保机制的正负面效应,运用各种制度资源,对担保市场的不同领域进行分类调整。对传统互助性担保领域,应主要通过民法担保制度进行调整;对经营性担保领域,应重点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而对政策性担保领域,则应重点加强目的性监管。相关制度设计应摆脱传统法律部门观念的影响,根据担保市场的客观要求,做出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