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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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实践中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要明确公司法总则中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原则、地位和内涵,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救济,以期在我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系统建构。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或其恶意控制人对股东及公司管理者之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之概括。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未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具体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界定,这给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司法审判带来极大不便。因此,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及立法现状,从法学视角探讨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公司的本质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逻辑起点。公司本质的厘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合法性的逻辑起点。公司本质,即是研究公司是否得以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其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传统法学理论历史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认说”。其中“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已为我国法学界多数所认同,并且我国立法上对“法人实在说”也持肯定态度。如民商事立法中,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关于公司本质的趋同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社会本位观的现代法理念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提供了思想支撑。综观世界各国法律理念之演进,主要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三个阶段,反映了各国法律在不同时代的价值取向。法的本位理念不仅影响着立法者在立法中权利义务的设定,甚至会对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起指引作用。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说,好的立法理念不但决定着立法者所立之法的“善”与“恶”,而且影响着法律体系的合理建构。我国立法者正是本着科学的态度,秉持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理念,制定着“善”法,建构着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正是社会本位观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体现。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现代私法中的重要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诚实守信、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出正当限度而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上述私法三大基本原则对私法主体的关注,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主旨不谋而合,故后者可视为前者在私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基础。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它以其特有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对社会经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日益壮大,它在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它漠视职工的权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下置债权人利益不顾,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凡此种种,促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公司的社会定位,理性规范公司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虽然会增加经营成本,短期内也许会对股东利润产生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自身社会形象的提升,培育无形资产,增加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另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和谐发展,解决妨碍社会发展的问题。
  公司社会责任的建构设想
  应然意义上讲,公司社会责任完备体系既应当包括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又应当包括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二者并行不悖、紧密配合,才能打造科学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但在实然意义上,笔者认为,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建构固然重要,但其弱点较为明显,如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等。种种这些,致使其对公司逐利行为的规范略显无力。此时,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科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整体上不令人满意,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加强对公司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关注,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
  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建构理念——社会本位观。任何法律制度的科学建构,都离不开法律理念的指引。当代中国立法,尤其是私法领域,应当秉持权利本位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理念。社会本位并非是对权利本位的否认,而是在保护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利益。体现在公司法中则要求立法者本着股东利润最大化的权利本位理念为主,兼顾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理念。即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立法在肯定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的同时,要求公司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本位的法理念在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公司社会责任体系总体构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统筹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尊重,是法律对其履行社会义务的一种要求。公司法首先是典型的主体法或组织法,其次是行为法,且此种意义上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局限性,即仅关注与公司的组织特点密切联系的特定公司行为,而对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行为较少调整。然而,要求公司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恰恰较多体现了立法对公司作为普通组织体一般行为的要求。公司法由于其自身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不能涵盖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部。此种意义上,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建构公司法为统领,相关法律部门密切配合的公司社会责任完整体系。
  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总体考量。
  一、明确公司法总则中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原则、地位和内涵。从各国实践来看,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明确规范是公司实现社会责任的最重要途径和有效保证。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新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之中。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引入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昭示了立法者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决心。但是,仅有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其概念的不明确性,增加了实施过程中的难度,会使公司社会责任流于形式。因此,立法者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作出规定,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原则、地位和内涵。
  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路径。综观近年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主要方式。鉴于此,我国立法可以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应当看到,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经有所体现,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能否参与公司治理,尚在探讨之中。
  三、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救济,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是否完备的体现。建立健全诉讼机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给以程序上的保护,是建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救济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机制和公益诉讼机制。
  关于完善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机制。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股东的诉求给予法律上的支持。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也略存不足。主要在于我国公司立法未对股东之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权给予必要关注。我国公司法可以增加相关规定,赋予公司债权人团体、消费者团体和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派生诉权。
  关于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又一焦点,这一权利救济机制主要适用于环保、消费等社会公共领域,是立法者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设置的一种诉讼救济机制。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完备与否,诉讼救济机制是其重要标志之一。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需要公益诉讼机制的引入,以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拒绝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诉讼提供诉讼救济路径。(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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