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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前的司法解释将自传作品著作权归于特定人。但是由于作品创作方式的不同,著作权归属情况不应该是单一的。根据撰写者对自传作品不同的参与程度,自传作品著作权归属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特定人独自享有著作权、特定人和撰写者共同拥有著作权、撰写者独自拥有著作权。为了解决自传作品著作权归属时面临的问题,笔者也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完善司法解释、事前形成约定、注重对证据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