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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学者们对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有较多的探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涉及的举证责任极少涉及.新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对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变化,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提出了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时适用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