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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汽车租赁管理的部门,应将汽车租赁作为—个具有多种行业特性的行业,充分考虑其特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
记者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了解到,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严重的政策缺失,其成因不一而足。某运管局相关部门同志向记者详细说明了这一情况:
汽车租赁涉及汽车、租赁和道路运输等几个行业,兼有道路运输、车辆流通和融资服务等多重性质;汽车租赁是道路运输的一种业务,但与道路运输又有一定区别。
汽车租赁在具体运行方式上与社会用车相同,但从宏观功能上看汽车租赁属于公共交通;汽车租赁的部分业务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重叠。汽车租赁的这些诸多特性,与行业管理及政策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具体原因有三:
多部门管理及对行业认识偏差
根据目前汽车租赁主流业务以承租方获得租赁车辆使用功能,而非谋求获得车辆所有权为主的特点,汽车租赁应属社会服务业门、租赁服务业类。此外租赁车辆属于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应属于汽车运输业。事实上,交通部门也一直在行使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权利。
由于汽车租赁的这种多重属性,汽车租赁的经营过程,也与多个管理部门有关系。但各管理部门制订管理政策或履行管理职责时,多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难以考虑汽车租赁具有多种属性的特点,因此各部门制订的政策与汽车租赁行业实际情况有一定偏差。
比如,汽车租赁一直按照道路运输业进行管理,有的还征收各种交通行业的管理费,但在税收方面,汽车租赁却按服务行业的5%缴纳营业悦,而不是交通行业的3%。又如,汽车租赁虽具有道路运输的性质,但同时也具有汽车流通的性质,单纯依据道路运输的性质按营运车辆确定租赁车辆的报废标准,必然限制了汽车租赁的流通功能。因此,涉及汽车租赁管理的部门,应将汽车租赁作为—个具有多种行业特性的行业,充分考虑其特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
行业政策没能调整到位
1998年4月1日实施的交通部、国家计委制定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方面比较全面的文件,对汽车租赁的定义、经营资质、经营活动、租赁合同、车辆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详尽规定,并将租赁车辆纳入营运车辆的管理范围。
有的地方相关部门制订了实施细则,并对汽车租赁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汽车租赁不在许可范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涉及行政许可部分的条款于2004年7月1日失效。
部分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目前仍在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但管理政策依据不足以及企业经营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凸显。如《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的许可的部分内容已失效,监管内容需尽快充实。
管理部门对一些关系认识不足
一般的,只要符合汽车租赁信用条件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获得汽车租赁服务。如果说公共汽车是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共交通,那么,汽车租赁则是以特定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交通形式,这个群体在整个社会中的份额正在逐步上升。因此,汽车租赁正在成为道路交通的—个组成部分。
在汽车租赁被抑制的情况下,城市交通需求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低端和使用自备交通工具的高端两极分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共交通再发达,那部分需要门到门高质量交通服务的人群也不会去乘坐公共汽车。相反,当汽车租赁行业的服务比较完善的时候,会形成—个乘坐公交与租用车辆并存的中端交通需求,而这部分需求至少有一半是从使用自备车辆的群体中分化出来的。由于出现了更多需求选择空间,中端需求的人们可以不必因部分的高端需求而购买车辆。因此,发展汽车租赁客观上可以减少交通拥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