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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与成文法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弥补成文法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制定法的权威地位,某些司法解释甚至有侵犯立法权的嫌疑.司法解释的发布必须遵循如下规则:以法律文本的存在为前提;与具体案件相结合;遵循法律文本的最根本原则;选择适当的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