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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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秦汉简牍和《周礼》中相关记载的比较研究表明,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4级管理体制,牧场的设置维护,官吏及饲养人员的选拔,饲料的征收、储备与发放,兽医机构的健全,经营业绩的考核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在中国畜牧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畜牧业立法 秦汉简牍 《周礼》
  
  战国时期战争的频繁和加剧,农业的发展,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据《战国策》记载,秦国有“车千乘,骑万匹”,魏国有“车六百乘,骑五千匹”,赵国有“车千乘,骑万匹”,楚国有“车千乘,骑万匹”,燕国有“车七百乘,骑六千匹”。除直接用于战争之外,国家交通运输、农业生产、犒赏劳军、祭祀、宴飨等所需牲畜也十分巨大。正因为如此,列国都加强了对畜牧业,尤其是官营畜牧业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土简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厩苑律》、《仓律》及《牛羊课》,传世文献如《周礼》等,对于这方面的记载非常丰富,很值得结合起来作进一步研究。
  目前关于战国时期畜牧业发展的研究,一是通论性的研究多,国营与私人不分,使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从现存的史料及研究成果来看,尽管战国时期私营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国营经济仍占据绝对优势,公私不分地进行研究,很容易使我们夸大私人畜牧业的发展;二是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少。既然当时的畜牧业是以官营占主体,那么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就很容易把握当时国家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畜牧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战略地位。睡虎地秦律是战国时期最先进的法律之一。《周礼》作为战国时期各种规章制度的综合,“不仅涵蓄大量行政法的内容,而且首创以典设官、明职的行政法体系”。两者中都包含了较为系统的官营畜牧业立法内容。有的研究仅以秦律为对象,难以反映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的全貌,有的则把秦律与《周礼》及其他传世文献所载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后者的研究尽管现在看来还做得不够细致,但很值得借鉴。
  本文将在前贤的基础上,把秦简所载畜牧业方面的立法与《周礼》中的相关记载进行全面比较,通过条分缕析,对于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立法作进一步探讨。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组织机构
  
  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机构可以划分为4级。
  首先是中央直接管辖的畜牧业机构。睡虎地秦简《厩苑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殴(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大厩、中厩、宫厩”就是秦朝廷直接管辖的畜牧业管理机构。“大厩”、“宫厩”亦见于楚国、曾国官制。古玺中有“大厩口口”,包山楚简中有“新大厩之田”,学者们指出楚国的“大厩”当为楚王的马匹管理机构。“宫厩”一词,《左传》襄公十五年记楚国有“宫厩尹”,曾侯乙墓简中也有“宫厩”、“宫厩尹”、“宫厩令”。裘锡圭先生指出,曾国这些职官与楚制相同。“大厩”在汉代是天子六厩之一,中厩为皇后车马所在,也就是说主要为皇家服务的。秦制亦当如此。除了大厩、中厩、宫厩这类王室或朝廷直属的厩苑机构之外,秦国中央负责农业的大田属下也有马牛养殖机构。《田律》:“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窠之,毋深致。”整理小组注:“大田,官名,主管农事。”“大田”一职见于《韩非子》、《吕氏春秋》等。《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垦草仞邑,辟地生粟,臣不如宁戚,请以为大田。”陈奇猷引太田方曰:“大田,大司农。或曰:田,古农字。”又曰:“《淮南子·缪称训》注:‘大田,田官也。’”《吕氏春秋·勿躬》:“垦田大邑,辟土艺粟,尽地力之利,臣不若宁邀,请置以为大田。”陈奇猷注:“大田即大农也。”。《韩非子》和《吕氏春秋》明确指出“大田”是国家主管农业的最高官员。秦律中的“大田”地位与之相似。
  《周礼》中负责朝廷养马的机构是“校人”,负责养牛的机构是“牛人”。马牛养殖机构有系统的组织管理。以养马为例,《周礼·夏官·校人》:
  凡颁良马而养乘之:乘马一师四圉,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六系为厩,厩一仆夫;六厩成校,校有左右。驽马三良马之数,丽马一圉,八丽一师,八师一趣马,八趣马一驭夫。
  王室的马分为良马和驽马两种,良马包括种马、戎马、齐马、道马、田马五种,共2160匹,按照乘、皂、系、厩的组织进行管理;驽马共1296匹按照丽、师、趣马、驭夫的组织进行管理。牛人属下的饲养队伍无疑存在着类似的组织序列。
  其次是县级地方政府的畜牧业经营与管理机构。睡虎地秦简《徭律》:“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这里所谓公马牛苑,指的就是县级地方政府所属的畜牧业养殖苑囿,管理人员有苑啬夫、皂啬夫、苑计等。《厩苑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仓(太)课都官及受服者。”这条律令针对的是县级政府及都官饲养的牛进行的考课。县级畜牧业管理设司马一职主其事,司马令史掾负责苑囿的考核。《效律》:“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战国策·齐策五》“苏秦说齐闵王”章:“胡人袭燕、楼烦数县,取其牛马。”也表明战国时期县级政府饲养着相当数量的马牛。
  乡也设有畜牧业饲养机构。秦律表明,中央针对县级畜牧业管理机构的考核是每年一次,而县级机构针对所属乡里的考核则是一年四次。睡虎地秦简《厩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膺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洁,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这条律令应该说的是由县级政府开展的针对所属各乡田牛饲养的评比。其中“又里课之”一句,也证明前面是以乡为单位展开的评比。
  里(邑)属畜牧饲养机构。睡虎地秦简《田律》所说县针对乡级官营畜牧业机构的四时考课,考课成绩殿后时的处罚不但涉及了负责长官,还有具体工作人员在内。以里为单位的考课,成绩殿后时只针对该里田典进行处罚,而不涉及具体饲养者。《田律》:“邑之祈(近)皂及它禁苑者,摩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皂,整理小组注:“牛马圈,此处指畜养牛马的苑囿。”张金光先生认为属于邑的畜牧场地。
  当时百姓家庭多有饲养六畜之一二种者。《田律》:“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司空律》:“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封诊式·封守》提到某里公士甲有“牡犬一”。有的学者根据考古出土的牛佣,推测早在春秋中晚期秦的一般百姓家庭都可以饲养马牛。国家授田制下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色彩,所以,秦律以里为单位进行的马牛考核会不会也针对百姓家庭饲养的马牛?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   
  二、管理措施
  
  1、牧场的设置与管理
  战国时期各级官营畜牧业机构饲养马牛数量很大,其牧场在秦简中称为苑圃,在《周礼》中称为牧田、牛田等。睡虎地秦简《徭律》: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陕(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毋计为器(徭)。未卒岁或陕(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陕(挟)道出入,令垣辄自补缮之。县所以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毋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窬(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责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酝(徭)。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说明这些依山林为依托的禁苑有一部分是饲养马牛的。《越绝书》
  卷八载:“犬山者,句践罢吴,畜犬猎南山白鹿,欲得献吴,神不可得,故日犬山。”又载:“鸡山、豕山者,句践以畜鸡豕,将伐吴,以食士也。”“犬山”、“鸡山”、“猪山”等表明,春秋末期越国的六畜饲养苑囿多以山林为依托,战国时期列国官营畜牧业场地的选择仍具有这种特点。《周礼·地官·载师》:“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郑司农注:“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牧田者,牧六畜之田。”所谓牛田、牧田实际上就是国家各级牧场。《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四日薮牧,养藩鸟兽”,“薮牧”指的就是山林川泽,牛田、牧田多设于此。官府的畜牧群有时候还进行远距离放牧,以至于要离开本县到另一个县。所以《厩苑律》规定,在放牧过程中马牛死亡,要及时上报放牧所在地县政府进行善后处理。
  在《周礼》一书中,牧师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和维护牧地。《周礼·夏官·牧师》:“掌牧地,皆有厉禁而颁之。孟春焚牧,中春通淫,掌其政令。凡田事,赞焚莱。”“厉禁”就是有关牧场的管理法规。睡虎地秦简《田律》有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陧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稀(卵)觳,毋口口口口口口毒鱼鳖,置穿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郴)者,是不用时。邑之祈(近)皂及它禁苑者,摩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所杀者,食其肉而入其皮。
  此及上引秦律中有关牧场周围围墙的维护等等都属于“厉禁”的内容。“中春通淫”,就是在马牛繁殖的季节组织马牛交配,《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牺牲驹犊,举书其数”,正谓于此,只是时间稍后。《月令》又谓仲夏之月,“游牝别群,则絷腾驹,班马政。”“游牝别群,则絷腾驹”是说母马在怀孕之后要分开饲养,防止公马即“腾驹”冲撞母马,导致流产。同样的记载亦见于《吕氏春秋·仲夏纪》。《礼记》“班马政”,郑玄认为即《周礼·夏官·度人》所谓“掌十有二闲之政教,以阜马、佚特、教跳、攻驹”,即养马、驯马的一系列措施。
  2、饲料的征收、储备与发放
  饲料的储备是发展畜牧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据秦简记载,战国时期秦国在饲料征收、储备与发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官营畜牧业特别是马牛等大型牲畜饲料的供应。
  首先,法律规定农民在缴纳粮食的同时,必须缴纳相应数量的刍窠。《周礼·天官·大府》:“四郊之赋,以待稍秣。”“稍秣”就是指马牛的饲料。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禀,以其受田之数,无狠(垦)不狠(垦),顷入刍三石,窠二石。刍自黄黍鱼及蘑柬以上皆受之。入刍藁,相输度,可殴(也)。”刍即饲草,禀即禾秆。就是说,农民要按照受田的数量缴纳刍窠,只要是接受了国家授予的土地,不论耕不耕种,都要如数缴纳。“入刍藁,相输度,可殴(也)”,是说具体在缴纳刍窠的时候,刍和窠可以互相折合。这种制度在汉初的《二年律令》中仍然存在。《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窠,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窠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禀,县各度一岁用刍窠,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禀。刍一石当十五钱,窠一石当五钱。”秦律中的刍窠应该就是按价格折算的。
  其次,饲料储备有专门制度。《周礼·天官·大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八日听出入以要会”,是说府库物资出入要详细记录在案;“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就是要对各级府库的收入支出进行审核。以睡虎地秦简为例,《仓律》规定,刍窠入库,要详细登记有关参与者的姓名、单位、居住地址,入库完毕后封条上要加盖县令、丞、所在乡的乡啬夫以及仓库负责人的印章,书明入库日期、数量以及库存总量,出库时验明上述信息准确无误,方可出库。粮食、刍窠入库,要登记造册,及时上报中央负责部门内史,同时法律还对不同级别的仓储量作了明确规定。
  饲料发放也有专门制度。《周礼·天官·大宰》以九式节财用,“七日刍秣之式”,即马牛饲料发放制度。首先是凭证要求和时间限制。《大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六日听取予以书契”,就是说领取物资要有书面凭证。睡虎地秦简《田律》也规定为官有马牛领取饲料时,领取者要持有“致”,或府库方面有该机构马牛的名册,领取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否则不再发放。
  3、饲养人员的培训和选拔
  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机构中的饲养人员分两种,一种是服役的农民。《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四日薮牧,养藩鸟兽”,《地官·闾师》“任牧以畜事,贡鸟兽”,指的都是为官府从事畜牧饲养的农民。另一部分是奴隶。《周礼·秋官·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夷隶》:“掌役牧人养牛”一《墨子·天志下》也说:“丈夫以为仆圉。”睡虎地秦简《厩苑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口口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这里的小隶臣指的就是放牧的小隶臣。
  饲养人员是经过专门培训和选拔的。以养马为例,饲养员称为“圉”,负责教育培训“圉”的人称为“圉师”。《周礼·夏官·圉师》:“掌教圉人养马,春除蓐,衅厩,夏房马,冬献马。”春天草长,马要放牧于野,这时圉人要清理马厩;夏天太热的时候,要把马拴在凉棚下面,避免暴晒;冬天的时候,要把养成的马送交校人验收。马的饲养和保护需要很多专门的技术,这都需要圉师传授给圉人。圉人经废人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各级畜牧机构服务。《周礼·夏官·度人》:“正校人员选。”郑玄注:“校人谓师圉也。正员选者,选择可各员者平之。”圉人没有禄田,由官府直接发给口粮,称为“稍食”。稍食的多少,由个人的工作成绩决定。《周礼·夏官·校人》:“等驭夫之禄,宫中之稍食。”“等”就是进行等级考核,享受俸禄者和稍食者都要接受考核。《周礼·夏官·校人》:“冬祭马步,献马,讲驭夫。”“讲”,即简习,表明驭夫也要接受培训和选拔。这一点还可以得到秦律的印证。睡虎地秦简《除吏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嚣(徭)戍。”整理小组注:“驾驺,即厩御,为官长驾车的人。”就是说驾车者己任职四年,仍不能驾好车,不但本人要被免职并补偿四年的徭役,原来教他的人也要受到赀二甲的处分。战国时期的文献中经常提到王良、造父这 样的驾车高手,正反映了当时社会对驾车技术的追求。
  4、饲养成绩的考核
  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逐渐完备,相应的考核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秦国把对六畜的考核列为国家定期对地方考核的内容之一。秦简《厩苑律》表明,中央对县级畜牧业机构的考核是每年一次,而县对所属各乡的考核则是一年四次,乡又对所属村落(里)进行相应的考核。成绩优秀者,养牛者及负责长官有奖;成绩落后者,养牛者及负责长官有罚。考核程度十分细致,连牛的腰围增减都注意到了。奖惩的内容则包括劳绩的增减和体罚,还包含职务的升降。《商君书·禁使》中在论及考核制度时,举例说如果马牛能说话,饲养马牛的官吏不敢弄虚作假。这虽然是个比喻,但从侧面说明了秦国对官营畜牧业考核的重视。
  《周礼》中对于六畜的考核也是一年四次,与秦律有相同点。马据优劣等级依次分为种马、戎马、齐马、道马、田马、驽马,种马最优,驽马最次。《周礼·夏官·校人》:“掌王马之政。辨六马之属,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郑玄注:“政谓差择养乘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郑玄注:“登,成也,成犹定也。众寡,民之多少。物,家中之财。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孙诒让曰:“周岁时小比不知以何月,依郑、贾说,则似四时各一行之。”。四时各一行之,就是说每三个月简稽一次。这里对“六畜”的简稽主要指的是官营畜牧业,也包括对农民家庭的牲畜饲养。简稽马牛这项制度除《小司徒》之外,还见于《族师》、《阊师》、《县师》、《遂人》、《遂师》、《遂大夫》、《里宰》等。这说明这项制度在《周礼》中是从上到下,一以贯之的。《管子·立政》也说:“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薮,简六畜,以时钧修焉,劝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以时钧修”,即四时整饬,可见四时简稽六畜确是战国制度。
  国家要对官营畜牧业的考核称为“苑计”。睡虎地秦简《效律》规定:“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法律答问》:“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这就是说,考核时漏掉一个人口与一匹马或一头牛,其错误程度是同等的。《商君书·去强》篇提到强国须知“十三数”,其中马牛之数,张金光先生认为即指官营畜牧业而言。
  除对马牛饲养状况进行考核外,还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秦律杂抄》:“庸吏乘马笃、辈(黹),及不会膺期,赀各一盾。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膺”即评比,“马劳”指马的服役成绩。马劳殿后者,不但负责饲养的官员要受处罚,而且县令、丞及相关佐、史也难辞其咎。秦国不但给各级官吏配备了乘马,还配了服牛。对马牛劳绩的考核,目的是要把马牛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作为战争的重要动力之一,战国时期国家对军马的选拔与考核尤为严格。《秦律杂抄》:“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整理小组注:“蓦马,供乘骑的军马。”“奔挚不如令”,是说马不能按照指令准确地奔驰与停止,负责军马管理的县司马要被赀二甲,县令与县丞也要负连带责任,各赀一甲。在军事行动之前,首先要征选军马,征选到军中之后,要再次进行考核,成绩殿后者,县司马将被革职并永不叙用,县令和县丞分别被罚缴纳二甲。
  《周礼》中军马训练与考核由驭夫、校人、趣马等机构共同负责。《周礼·夏官·校人》:“凡军事,物马而颁之。”郑玄注:“物马,齐其力。”“齐其力”,即考核马力。它与秦律考核军马奔挚属于一回事。秦律要求蓦马在五尺八寸以上,《周礼》则区分更细。《周礼·夏官·度人》:“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骤,六尺以上为马。”《周礼·夏官·驭夫》:“分公马而驾治之。”郑玄注:“乘调六种之马。”贾公彦疏:“趣马自主驾脱,故知此驾治者是调习之也。”《周礼·夏官·趣马》:“掌赞正良马,而齐其饮食,简其六节。”郑玄注:“简,差也。”“节犹量也”。王应电云:“六节为行止进退驰骤之节。”孙诒让引《吴子·治兵》篇说治马云“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以为即简六节之事。《周礼》中作为祭祀用品的六畜,分别由校人、牛人、羊人、犬人、鸡人、豕人挑选,与马匹的选拔一样,对其他五牲的选择,相关人员也有一套复杂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在挑选不到足够的适用牲畜时,有关人员就要到市场上去选购。官营畜牧业机构选拔考核六畜的标准代表了战国时期畜牧业生产的先进技术,当时社会上出现的《相马经》、《相牛经》、《相狗经》之类的作品最早恐怕都源于官府的技术。《周礼·秋官·犬人》中有“相犬”一职,即可为证。
  秦律有《牛羊课》,其中有考核牛羊繁殖数量的条文:“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牛羊繁殖达不到规定比率,负责官员要受到惩处。《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牺牲驹犊,举书其数。”在组织马牛交配的同时,详记其数量,目的也是弄清楚马牛的繁殖率。。
  5、有关保护六畜的制度
  (1)预防机制
  在大力发展官营畜牧业的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六畜的法律。例如,龙岗秦简103~109:“诸马牛到所,毋敢穿弃及置它机,敢穿弈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殴(也),赀二甲。杀伤马,与为盗。杀人,黥为城旦舂;伤人,赎耐。”。这就是说,凡是马牛等牲畜容易到达的地方,禁止设置陷阱及类似具有伤害性的机关,否则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也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伤到人畜,与盗同罪;如果危及生命,黥为城旦春。这条法律在汉初被完整地继承下来,只是处罚有所加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弃,穿奔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2)赔偿制度
  秦律中强调官有马牛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爱惜,对马牛造成伤害者要进行赔偿。《厩苑律》:“其以牛田,牛减洁,治(笞)主者寸十。”用公家的牛耕田,把牛的腰围累瘦了,每瘦一寸,当事人要被笞打十下。《秦律杂抄》:“伤乘舆马,央(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乘舆马”是秦王驾车的马,伤害乘舆马,要按照伤口的大小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秦律规定,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官有马牛死亡者,要视具体情况决定赔偿金额。一种是部分赔偿。即马牛死亡时,当事人及时向官府报告,尸体尚未腐烂,可以把肉卖掉,剩下的差价由当事人补齐。《厩苑律》:“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另一种是全额赔偿。当事人未能及时向官府报告,导致马牛尸体腐烂,要全额赔偿。《厩苑律》:“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 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这些规定为汉律所继承。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复以为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败毋用,皆令以平贾(价)偿。入死、伤县官,贾(价)以减偿。”
  《周礼》中规定,借用官府马在使用过程中死亡,则要根据使用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赔偿措施。《周礼·夏官·马质》:“凡受马于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玄注:“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踰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江永云:“如谓但偿马之毛色,则太轻;或买他马以偿,不以齿贾,则又何必其同色。此泥物字之义也。以其物更者,以马之皮骨肉所值之物偿贾,不责其全偿也。”孙诒让曰:“案:江说似较郑为长。若然,入马耳者,盖欲案验死马与所书毛色合否,非责其依毛色以偿也。”这就是说,使用官府的马匹,如果在十日之内马匹死亡者,使用者要按照原来的价格全额赔偿,由马质根据马匹的毛色齿龄购买同样的马匹补齐;十日之外二十日之内马匹死亡者,使用者只要把出售死马皮骨肉所得之价值交还给官府即可,不必全额赔偿,同时要把死马加盖烙印的耳朵交回,以证明原马确已死亡;二十日之外马匹死亡,无需赔偿。
  战国时期国家饲养和使用的马牛都经过登记造册,上面不但记载有马牛的毛色特征,还记载有马牛的价格,同时在马牛的耳朵上加有官府烙印,以表明归属。《效律》:“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马牛误职(识)耳”就是给马牛加错了标记。使用官府马牛者在归还时,有关机构在核对标记无误后才接受。这一点也可从《工律》中有关归还官器的规定中得到间接的证明。《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其段(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殴(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公器官口久,久之。不可久者,以漆久之。其或段(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其段(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借给百姓甲兵时,借出机构一定要登记清楚器物的标记,归还时查验标记相吻合,方予以接受,即“久必乃受之”。
  另一方面,不论是私人马牛还是公家马牛对百姓的庄稼等造成了伤害,也须进行相应的赔偿。《韩非子·内储说上》韩召侯下令日:“当苗时禁牛马入人田中,固有令,而吏不以为事,牛马甚多入人田中。亟举其数上之:不得,将重其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这里因为甲身高不满六尺,未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且他的马是被他人惊走而毁坏庄稼的,所以免于追究责任和赔偿。这反过来也说明了如果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者的马牛毁坏了别人的庄稼,按价赔偿。秦律中虽未见到官府马牛毁坏庄稼赔偿的条文,但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条文可以推测,秦国当时无疑存在着类似的规定,因为《二年律令》的条文基本上继承了秦律,这一点已得到学术界公认。《二年律令·田律》:
  马、牛、羊、孺彘、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孺彘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橘(?)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口口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偿)主,禁毋牧彘。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不论公家还是私人的牲畜,侵害了别人的庄稼必须按价赔偿,如果是官府的牲畜,那么不但官府要进行赔偿,责任人及其上级官员也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3)医疗保障
  战国时期官营畜牧业的发达,也使得相应医疗机构的设立成为必要。《周礼》中“巫马”及“兽医”两个职能部门的设立就很有代表性。巫马是王室马匹管理机构校人的属下,主要负责王室马匹的医疗事务。《周礼·夏官·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受财于校人”就是说如果治马所需的药物需要购买,就到校人那里领取钱款。又设有“兽医”一职,负责公私六畜治病的治疗,与巫马有所区别。《周礼·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凡疗兽疡,灌而刮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兽病”与“兽疡”的区分,表明当时已经对兽医的内外科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
  战国时期的专家已经能够通过对牲畜外表的观察,诊断其肉品的优劣。《周礼·天官·内饔》:“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鸣,则庙;羊泠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晾色而沙鸣,狸;豕盲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牛夜鸣,羊泠毛,犬赤股,鸟蠊色,豕盲视,马黑脊,表明这些牲畜已经有病了,它们的肉是不能食用的。
  据睡虎地秦简记载,对于外国马匹入境,秦国还制定了专门的防疫制度。《法律答问》:“‘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
  辕,是以炎之。”就是说,其他国家的车马到了秦国,有关人员要对其采取防疫措施,具体办法是用火熏烤其车上的横轭,以防止马身上的寄生虫传播到秦国。
  国家对于医疗机构有专门的考核制度,当然也就包含了畜牧业医疗系统。《周礼·天官·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国家根据医生治疗的成功率来进行等级评估,进而以此决定其口粮发放的多少。这种考核方法是典型的战国时期国家考核制度的反映。
  
  三、余论
  
  秦律的记载表明,秦国的牛耕战国末期已经普遍。《厩苑律》一年4次对乡级畜牧业机构饲养的田牛进行考核,就表明了这一点。当时的牛除了用于耕作之外,也用于转运,包括乘坐。但是《周礼》中马牛主要用于祭祀、礼物赠送、田猎、交通运输以及军事方面等,牛尚未明确用于耕田的记载。秦简与《周礼》的这种不同,一种可能是反映出两条材料时代有早晚,一般认为牛耕的普遍出现在春秋晚期,。那么《周礼》中的相关内容可能要在此之前;另一种可能就是两条材料所反映的地域特征不同,徐中舒先生曾指出,牛耕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就有了,“但是,战国时代只有秦国的牛耕,才能普遍推行”。《周礼》一书关于牛耕记载的缺失,或许是山东六国的情况也未可知。据吴荣曾先生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就刑罚制度而言,《周礼》反映的是山东六国的刑制。但是,即便是《周礼》所反映的制度以山东六国的制度为主,也不能把它与秦制完全对立起来。因为从春秋到战国,列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互相学习和借鉴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所以《周礼》中的很多制度也可以与秦制互相印证。
  值得注意的是,《周礼》所记载六畜的用途虽然以祭祀为主,但从其所隶属职官系统来看,却又不尽然。六畜之中,除养猪一职不见记载外,其余五畜的饲养管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官系统。牧人、牛人、充人隶属于地官司徒系统,鸡人隶属于春官宗伯系统,马质、羊人、校人、趣马、巫马、牧师、废人、圉师、圉人隶属于夏官司马系统,犬人隶属于秋官司寇系统。尽管这些职官之间联系密切,存在着官联的关系。但是它们的隶属仍然可以为我们提示其主要服务范围。
  牧人名义上是负责六畜饲养的主管机构,它被划归于地官司徒,而司徒掌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农业,一是人口,这就反映了畜牧业与农业密不可分的关系。牛人、充人职责是挑选和暂时饲养用于祭祀的牛,但这两个职务没有划归主管祭祀礼仪的春官宗伯系统,却归于地官属下,这也许暗示当时的牛已经更多地用于农业,但是《周礼》的作者仍然向往着西周礼乐文化的时代,一方面仍把祭祀作为国家的两大要务之一,一方面又不得不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才在《周礼》一书的设计中做出了这种矛盾的选择。又如,马在春秋战国时期大量地被用于战争,所以校人、趣马、巫马、牧师、度人、圉师、圉人这一系列养马职官均被划归于主管军事的夏官司马系统之中;犬的一项特长是警卫,以防不速之客,所以被划归于秋官司寇系统之中。然而在《周礼》一书的记载中,这些职官的首要职责仍是祭祀。这些矛盾的记载正是现实与理想的碰撞在《周礼》一书中的体现。所以我们在使用《周礼》中的史料时,既要看到其真实的一面,又要注意其理想化的成份。
  
  (责任编辑:谢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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