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核电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特种设备,且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有着其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历,针对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核电;特种设备;核安全
1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员及财产安全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核电一贯秉持“安全至上”的发展理念,且因其核技术的独特性,使得核电对于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高。
核电厂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使用有众多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无不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至关重要,不仅如此,还有着其特殊性:
(1)核电厂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连带导致核安全事故,影响非常大,甚至造成灾难。因此,核电厂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更加严格。
(2)核电厂核岛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特种设备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是特种设备,二是核设施,其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1]
2 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根据两部法律,在部分地区,就出现了如下现象:以某核电厂为例,在2017年之前,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核电厂内的特种设备,除核岛及核岛周边可能涉核的厂房内的特种设备不予监管外,其余特种设备均进行监督管理;2017年之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变了对核电厂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表示对于核电厂内的特种设备,除行政办公和生活所用的特种设备外,均不予监管,并要求将之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注销;2018年以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改变对核电厂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表示对于核电厂内所有特种设备均不予监管,也包括核电厂内新开工项目的施工用起重机械等。
针对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请示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也是不予监管。
基于此现象,随即带来了如下问题:
(1)对于核电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监管,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不予监管,只能由核电厂自行管理,缺少了监管,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少了一道保障。
(2)核电厂内建设单位的施工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在核电厂工作期间无法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使得其在转场至其他地区或其他单位时也无法提供办理特种设备移装和使用登记相关的历史文件和资料,导致某种意义上的违法违规。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核电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并不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或指导性文件,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告知,使得核电厂在应对诸多监督检查时经常会遭遇各检查机关和机构的质疑。
(4)核电厂按照特种设备法规开展相关的检验工作时,检验单位无法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开展检验,使得本就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一环的监督检验也无法严格实施。
以“安全至上”为发展理念的核电在遇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时,屡屡遭遇尴尬局面,尽管核电行业近年来多位有识之士呼吁和建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3 探索解决之道
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相关机构也开始着手研究核电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基于此,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大胆的探索性思考。
3.1 监督管理
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社会背景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然不可或缺。据此建议: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协商将核电特种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彻底划清;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借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核行业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體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和单位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资质颁发,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授权,开展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等。
3.2 社会力量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引入保险业,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实现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交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保费的前提下,融合社会资源和技术力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增强其安全可靠性。
3.3 自身努力
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然需要自身的努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对于新采购、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严把质量关,确保新采购、新安装特种设备的质量;鉴于核电特种设备的特殊性,可依据核电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分级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加强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借鉴特种设备法规,结合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委托检验。
3.4 加强宣传
核电宜加强宣传,以减轻或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核心理,使社会公众接受和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公众对核电发展的接受和支持程度的提高,核电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特种设备及其他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减少核电的管理成本。
4 结语
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仅与工业安全相关,更与核安全直接相关。无论是核电建设和运营单位,还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抑或是社会公众,从安全的角度都应为其尽一份力,共同确保核电安全可靠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清洁能源。
参考文献:
[1]袁家德,刘琼.核电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管理.科技风,2012(8),259.
关键词:核电;特种设备;核安全
1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员及财产安全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核电一贯秉持“安全至上”的发展理念,且因其核技术的独特性,使得核电对于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高。
核电厂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使用有众多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无不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至关重要,不仅如此,还有着其特殊性:
(1)核电厂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连带导致核安全事故,影响非常大,甚至造成灾难。因此,核电厂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更加严格。
(2)核电厂核岛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特种设备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是特种设备,二是核设施,其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1]
2 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根据两部法律,在部分地区,就出现了如下现象:以某核电厂为例,在2017年之前,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核电厂内的特种设备,除核岛及核岛周边可能涉核的厂房内的特种设备不予监管外,其余特种设备均进行监督管理;2017年之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变了对核电厂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表示对于核电厂内的特种设备,除行政办公和生活所用的特种设备外,均不予监管,并要求将之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注销;2018年以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改变对核电厂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表示对于核电厂内所有特种设备均不予监管,也包括核电厂内新开工项目的施工用起重机械等。
针对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请示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也是不予监管。
基于此现象,随即带来了如下问题:
(1)对于核电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监管,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不予监管,只能由核电厂自行管理,缺少了监管,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少了一道保障。
(2)核电厂内建设单位的施工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在核电厂工作期间无法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使得其在转场至其他地区或其他单位时也无法提供办理特种设备移装和使用登记相关的历史文件和资料,导致某种意义上的违法违规。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核电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并不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或指导性文件,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告知,使得核电厂在应对诸多监督检查时经常会遭遇各检查机关和机构的质疑。
(4)核电厂按照特种设备法规开展相关的检验工作时,检验单位无法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开展检验,使得本就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一环的监督检验也无法严格实施。
以“安全至上”为发展理念的核电在遇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时,屡屡遭遇尴尬局面,尽管核电行业近年来多位有识之士呼吁和建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3 探索解决之道
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相关机构也开始着手研究核电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基于此,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大胆的探索性思考。
3.1 监督管理
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社会背景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然不可或缺。据此建议: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协商将核电特种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彻底划清;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借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核行业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體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和单位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资质颁发,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授权,开展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等。
3.2 社会力量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引入保险业,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实现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交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保费的前提下,融合社会资源和技术力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增强其安全可靠性。
3.3 自身努力
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然需要自身的努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对于新采购、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严把质量关,确保新采购、新安装特种设备的质量;鉴于核电特种设备的特殊性,可依据核电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分级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加强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借鉴特种设备法规,结合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委托检验。
3.4 加强宣传
核电宜加强宣传,以减轻或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核心理,使社会公众接受和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公众对核电发展的接受和支持程度的提高,核电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特种设备及其他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减少核电的管理成本。
4 结语
核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仅与工业安全相关,更与核安全直接相关。无论是核电建设和运营单位,还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抑或是社会公众,从安全的角度都应为其尽一份力,共同确保核电安全可靠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清洁能源。
参考文献:
[1]袁家德,刘琼.核电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管理.科技风,201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