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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法人犯罪问题的讨论,法人参与刑事诉讼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使法人在经济生活以至法律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与此同时亦难免出现一些消极现象。这就为法人不仅涉足民事诉讼领域,而且涉足刑事诉讼领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尽管现行立法对法人参与刑事诉讼尚无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时常遇到此类问题,因此,进行理论探讨是有必要的。法人参与刑事诉讼问题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法人成为犯罪主体或犯罪侵害对象时能否充当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法人与犯罪的追诉有关时能否充当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也就是法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居于主体的地位,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法人的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就是诉讼活动的主体表达自身的意志,借以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和法人充当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