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撤回“Offer Letter”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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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首先,本文对民法理论下“Offer Letter”不可撤回的价值衡量进行了相关说明,分别对“Offer Letter”拘束力的再分析、信賴利益与违约责任的分配风险比较研究以及情势变更原则下的不可撤销“Offer Letter”价值性考量进行阐述;接下来,又对“Offer Letter”的撤回反映当前法律的缺位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对“Offer Letter”的管理,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从而对违约行为作出正确的裁决。
  关键词 “Offer Letter”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诚信原则 价值衡量
  作者简介:王晶,河北经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4-02
  外资企业录用员工时,在正式确立劳动合同之前,往往会给应聘者发出一份录用信函,即“Offer Letter”。目前,国内企业也开始借鉴这一模式。但在发出录用信函时,企业必须对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慎重考虑。在法学领域,“Offer Letter”通常翻译为要约,与其对应的中文所属可以是录取通知、录用信等形式。企业在发出“Offer Letter”以后,就产生了针对自身的法律约束。如果应聘者未同意录用,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应聘者未作出是否接受的表态,而企业却因某种原因,将其予以随意撤销,这种行为其实构成了违约,此时需根据《合同法》或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一、民法理论下“Offer Letter”不可撤回的价值衡量
  (一)对“Offer Letter”拘束力的再分析
  目前,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带来法律义务。但本次研究中,从洛夫特提出的理论出发,认为义务产生的关键,并非是当事人所缔结的协议,而是在于所承诺过的各项义务,而这些义务被归纳到了相应的契约性声明。因此,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如果已经发出具有契约性质的“Offer Letter”,那么在他做出这一声明的同时,其法律义务也将就此产生,这是与接收“Offer Letter”的信赖利益息息相关的。因而在现阶段的主流理论当中,均对“Offer Letter”所体现的法律义务持肯定的态度,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这在涉及商业领域活动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 当发出者明确自己的态度目的,并将其作为契约性质的意思表示时,就意味着受到了所涉及承诺的约束。通过这一理论,可直接清楚地表明,发出者应受到所发出内容的约束,同时,如果相应的接收者同意其中的表述,并作出相关声明时,即使它与发出时间存在着一定的间隔,也可通过往上追溯,要求发出者履行相关承诺,承担自己的法律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现有法律体系未对其作出严密的规定和表述,对于已经作出邀请的承诺,如果不能承担全部责任,也需承担其中部分责任,即追究财产上的损失。
  (二)信赖利益与违约责任的分配风险比较研究
  如果其中一方认为某行为有效,其前提在于主观相信该行为的有效性,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但由于其他既定事实的发生,导致行为的有效性被破坏,或行为本身不成立,从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出现时,所带来的损失指向的是信赖利益。通常情况下,例如某企业的求职人员,接到企业发出的信函,基于诚信原则这一前提,会对企业产生信赖。 如果企业此时撤回“Offer Letter”,那么将必然导致信赖的瓦解。由此可知,信赖利益的产生,其根基在于诚信原则的遵守。作为民法体系的重要基石,无论是其中任何一条规定,都会首先对诚信原则进行考虑,最大程度地尊重这一原则,并对其做出深入详尽的解释。虽然在法律的保障下,违约行为的发生最终会迫使违约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在信赖利益的作用下,接收对象为了参与内容表述中所指定的相关事务,完成了一定的准备工作时,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决定对违约行为提出诉讼,其为了完成诉讼活动也必将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此时其产生的损失同样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既是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也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等原则的遵守。
  (三)情势变更原则下的不可撤销“Offer Letter”价值性考量
  目前,我国的法学领域研究已经开始注意到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诸多变化,在新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许多特殊客观因素的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解释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规范和处理。 在情势变更条件下,我们必须对发出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考虑,并关注其履行的可操作性。如果无法归责于当事人,此时则应进行全面权衡,重点把握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当情势变更原则出现时,对其不可撤回性应当持有更加慎重的态度,但并非对其完全否定,这是由以下几点分析决定的:第一,此时应注意的是,在时间要件上,应当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考量。如果该情形的发生时间在合同设立之后,合同关系解除之前,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 因此,我们需要强调,只有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才可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上,与英美法等国家有着明显区别;第二,由于“Offer Letter”属于合同设立前的契约状态,过程相对短暂,而之前谈到了情势变更使用范围均为合同签订后所涉及到的各种情形,因而对于“Offer Letter”的撤回,并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
  二、 “Offer Letter”的撤回反映当前法律的缺位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关于企业或其他组织发出的“Offer Letter”的相关规定尚未得到完善,因而无法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承诺做出明确到位的阐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于不同的用人单位而言,所发出的“Offer Letter”,在内容或形式等各个方面,有可能存在着明显区别,在内容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第一种,阐明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作息时间、薪资福利待遇、相关保险、报道时间以及相关材料等等;第二种,形式简单,内容较少,缺乏完整性,有时仅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对方发出相关邀请,表明其录用意向,或其他相关商业合作内容。本文认为,作为具有准契约性质的“Offer Letter”,其内容必须做到明确具体,形式规范,无论是发出者还是接受者,一旦做出承诺,就应当受到承诺的约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形,无疑需要进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对于后一种情形,就很难对其进行定性,并采取相应的解决处理办法。为了使问题得到更明确的探讨,本文将以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为研究视角,对后一种形式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预约合同。为将来确定性合同的签订,双方需首先完成契约性质的声明,可以是协议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承诺,产生于订约过程当中。但其约束性仅仅表现在,将对双方的订立本约立下承诺,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在这一过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作出的预约。作为一种订约手续,预约合同是合同设立之前的契约准备阶段,在各个典型合同初期,预约合同均可以提前出现。与本合同一样,预约合同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部分。
  其次,民事合同。求职者在求职过程当中,需要签订民事合同,通常称其为三方协议,以书面表达的形式,对求职人员、企业单位及原单位三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各自所需承担的义务。从性质上看,属于民事合同。
  最后,劳动合同。当求职人员与企业单位最终确立雇佣关系,需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时,作为必要的法律依据,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形,并未给出详细的工作相关信息,但其中包括了向对方签约的意思表示,其根本目的在于形成有效的三方协议。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企业单位必然会受到一定约束,因而不可随意撤回发出的“Offer Letter” ,是否能进一步签约,确立双方的合作关系,其主动权应在接收者一方。在接收到这份邀请或合作意向以后,从理论上说,接收者是否作出相应的承诺,应该直接关系到预约能否顺利签订。而此时如果发出一方将其随意撤回或拒不承认作出的承诺,则违背了这一正常途径,从中反映出法律对这一方面的严重缺位和疏于管理。从这类契约自身的性质来看,虽然并不属于正式的合同,也非合同签订前的预约,因而不应在合同法的受理范围之内。但对于这份内容的发出者而言,其体现出的法律效力应是不言而喻的,其行为同样可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在这样过程中,发出者不应以其他主观方面的理由,对发出的“Offer Letter” 所体现的承诺进行否认。接收者在收到后必然会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大量准备工作,甚至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因而在遭到撤回后,必然造成重大损失,给接收方带来了伤害。而发出者也违背了自身的法律义务,因而完全有必要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整个事件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付出一定的代价。综上所述,为了使“Offer Letter” 所引起的商业或用人方面的纠纷得到妥善的处理,使已经发生的损失恢复原状,维护另一方的权利,就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其得以真正的实现。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随意撤回“Offer Letter”属违约行为这一命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指出在商业领域当经济活动当中,当交易一方或用人企业等对自己发出的“Offer Letter”随意撤回时,必须承担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本文根据民法理论,对“Offer Letter”不可撤回的价值衡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接下来,又指出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展开了不可撤回“Offer Letter”的理性分析,指出了完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对撤回“Offer Letter”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注释:
  闫治国、丁华.论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评析.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2(4).147-148.
  吕立山.法律风险加大“国际化”硬币的另一面——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中国企业家.2015,3(7).177-178.
  金晓宁.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23(9).
  翁国民、马俊彦.论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统一与分立——基于法人侵权责任与雇佣人侵权责任的关系视角.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葛先园、杨海坤.我国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中心.法治研究.2013.
  参考文献
  [1]丁万星、赵广庆、林青.论发包人提前占用未竣工工程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4.
  [2]李永军.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政法论坛.2011,17(6).
  [3]张立鹏.网络犯罪中若干问题的界定——对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4,19(5).
  [4]蒋华胜.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论析——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为视角.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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