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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当依照合同规定履约时的损失大于等于履约的利益时,其违约便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了。如果违约能够带来丰厚的利润,甚至在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之后仍有剩余,那么经济人的违约便成为了必然。西方经济分析学派认为,如果违约能够给社会带来新增财富,那么这种违约便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我国,为了追求相对利润、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对此均以普通违约来对待,理论界也依据“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对此也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