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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形成了由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加快探索资产证券化道路的步伐,并进行了一些试点,主要是采用准证券化、离岸证券化的方式。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较大进展,由证券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银行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成功发行和交易,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在2006年年末问世。但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并不乐观,流动性不高成为主要症结。应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市场环境还有很大差距。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是从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开始的,后来又进行了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的应收账款离岸证券化的实践,以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这些实践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市场信用制度、人才、税收、风险监管等综合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创新实践。其后,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又形成了由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
投资者需求
首先,国内金融体系开放度低,各种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证券市场不发达,过分依赖间接融资,影响证券化产品的培育与发展。通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货币市场的发育过大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形成鲜明的对比。截至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占GDP比例高达113%,与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不大;但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为44%,股票市值占GDP的比例为42%,与发达国家超过200%的水平相比,落后程度均较大,而且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债券才开始起步。
其次,是市场投资者问题。截至2006 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市场参与者6439家,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但缺少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缺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这两大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第三,产品收益问题。由于中国没有成熟的债券市场,无法形成类似于美国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自然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带来困难。从2006年投资产品如固定收益市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看,固定收益市场1年期、2年期及10年期平均收益率,国债分别为2.68%、2.88%和3.24%,金融债分别为2.8%、2.87%和3.17%,企业债分别为3.36%、3.51%和3.59%;2006年集合信托产品平均信托期限为2年,平均年收益率4.71%;银行理财产品六个月期、1年期以及2年期的预计平均最高年收益率分别为2.92%、3.2%和4.6%。相比之下,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短期限的年收益率略高于国债,低于企业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年期预期收益率约在2.8%~3.0%之间,5年期预期收益率不超过4%,但两者的平均收益率都比集合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低。另外,2006年以来股指连创新高,股票收益率大增,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推广的难度也逐步增大。
第四,信用评级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评级体系不健全、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直接影响到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发行人动机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有利于缓解银行流动性风险,改善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盈利能力,改善银行收入来源,分散风险。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影响了发行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的动机和积极性。
首先,近年来由于我国出口贸易顺差和居民储蓄的高速增长,加上外资不断流入,出现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过剩。截至2006年末,金融机构存贷差达11万亿元,呈继续扩大趋势,导致资金大量涌向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使市场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利差倒挂现象。因此,在流动性过剩的现实下,商业银行并非真的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强流动性、分散风险。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提高。截至2006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7.1%,较年初下降1.5个百分点。
第三,各大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商业银行分别通过国家财政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IPO、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等方式增加核心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其中,国有银行如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先后获得汇金公司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在香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0%以上;股份制银行普遍发行金融债、混合资本债、长期次级债后,还通过发行可转债(民生银行)、增发新股(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发行H股(招商银行)等方式提高附属资本金和核心资本金,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对于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银行,较多地利用了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一形式来扩充资本金。
因此,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不良资产下降、提高资本充足率路径较为通畅的情况下,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审批制,大部分银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内在动力并不强,也不愿意将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拿出来与其他投资者分享,其更多的是关注打通资产证券化这个通道,积累经验,以期未来以投行身份为中小银行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而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虽然愿意以比市场上更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但由于证券公司以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产品模式需要不断优化,各项制度建设需要完善,目前处于暂停审批的阶段。
市场培育与政策建议
从试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冷清的情况看,究其原因,除了受利率环境变化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环境不成熟,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会计和税收制度、服务体系、市场交易平台、投资者群体等环境方面还有待提高、完善和发展。
继续完善和制订完备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各国实践表明,法律在支持和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统一的监管和规划,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或专门的条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覆盖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全面规范金融机构或企业等各个领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建立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与美、日等国的会计制度相比,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比较粗浅,应制定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税收的规定,降低证券化成本。
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良好的制度体系、对市场管制较少的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不利于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应放松管制,结束多部门监管割据的格局,放宽对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限制,缩短审批周期,鼓励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各项资产的证券化,增加符合市场需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包括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的作用,其作用应以法律的形式在合同中确认;妥善处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防范问题,保证证券化运作的整体安全,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在发展之初就完善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建立统一市场,培育投资者。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加上目前试点的两类证券化产品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投清淡的局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因此,应该在重点发展债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平台,探索高效的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相对活跃的二级流动市场,并赋予其流动性安全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工作站)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加快探索资产证券化道路的步伐,并进行了一些试点,主要是采用准证券化、离岸证券化的方式。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较大进展,由证券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银行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成功发行和交易,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在2006年年末问世。但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并不乐观,流动性不高成为主要症结。应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市场环境还有很大差距。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是从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开始的,后来又进行了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的应收账款离岸证券化的实践,以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这些实践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市场信用制度、人才、税收、风险监管等综合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创新实践。其后,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又形成了由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
投资者需求
首先,国内金融体系开放度低,各种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证券市场不发达,过分依赖间接融资,影响证券化产品的培育与发展。通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货币市场的发育过大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形成鲜明的对比。截至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占GDP比例高达113%,与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不大;但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为44%,股票市值占GDP的比例为42%,与发达国家超过200%的水平相比,落后程度均较大,而且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债券才开始起步。
其次,是市场投资者问题。截至2006 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市场参与者6439家,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但缺少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缺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这两大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第三,产品收益问题。由于中国没有成熟的债券市场,无法形成类似于美国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自然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带来困难。从2006年投资产品如固定收益市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看,固定收益市场1年期、2年期及10年期平均收益率,国债分别为2.68%、2.88%和3.24%,金融债分别为2.8%、2.87%和3.17%,企业债分别为3.36%、3.51%和3.59%;2006年集合信托产品平均信托期限为2年,平均年收益率4.71%;银行理财产品六个月期、1年期以及2年期的预计平均最高年收益率分别为2.92%、3.2%和4.6%。相比之下,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短期限的年收益率略高于国债,低于企业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年期预期收益率约在2.8%~3.0%之间,5年期预期收益率不超过4%,但两者的平均收益率都比集合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低。另外,2006年以来股指连创新高,股票收益率大增,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推广的难度也逐步增大。
第四,信用评级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评级体系不健全、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直接影响到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发行人动机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有利于缓解银行流动性风险,改善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盈利能力,改善银行收入来源,分散风险。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影响了发行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的动机和积极性。
首先,近年来由于我国出口贸易顺差和居民储蓄的高速增长,加上外资不断流入,出现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过剩。截至2006年末,金融机构存贷差达11万亿元,呈继续扩大趋势,导致资金大量涌向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使市场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利差倒挂现象。因此,在流动性过剩的现实下,商业银行并非真的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强流动性、分散风险。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提高。截至2006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7.1%,较年初下降1.5个百分点。
第三,各大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商业银行分别通过国家财政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IPO、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等方式增加核心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其中,国有银行如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先后获得汇金公司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在香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0%以上;股份制银行普遍发行金融债、混合资本债、长期次级债后,还通过发行可转债(民生银行)、增发新股(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发行H股(招商银行)等方式提高附属资本金和核心资本金,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对于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银行,较多地利用了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一形式来扩充资本金。
因此,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不良资产下降、提高资本充足率路径较为通畅的情况下,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审批制,大部分银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内在动力并不强,也不愿意将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拿出来与其他投资者分享,其更多的是关注打通资产证券化这个通道,积累经验,以期未来以投行身份为中小银行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而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虽然愿意以比市场上更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但由于证券公司以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产品模式需要不断优化,各项制度建设需要完善,目前处于暂停审批的阶段。
市场培育与政策建议
从试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冷清的情况看,究其原因,除了受利率环境变化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环境不成熟,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会计和税收制度、服务体系、市场交易平台、投资者群体等环境方面还有待提高、完善和发展。
继续完善和制订完备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各国实践表明,法律在支持和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统一的监管和规划,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或专门的条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覆盖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全面规范金融机构或企业等各个领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建立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与美、日等国的会计制度相比,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比较粗浅,应制定完备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税收的规定,降低证券化成本。
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良好的制度体系、对市场管制较少的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不利于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应放松管制,结束多部门监管割据的格局,放宽对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限制,缩短审批周期,鼓励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各项资产的证券化,增加符合市场需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包括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的作用,其作用应以法律的形式在合同中确认;妥善处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防范问题,保证证券化运作的整体安全,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在发展之初就完善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建立统一市场,培育投资者。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加上目前试点的两类证券化产品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投清淡的局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因此,应该在重点发展债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平台,探索高效的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相对活跃的二级流动市场,并赋予其流动性安全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