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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两种界分标准“事件性质”“履行障碍程度”缺乏学理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以功能差异为基础进行界分。不可抗力消灭了合同原给付关系并阻却次给付义务的产生;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次效力赋予当事人中止履行抗辩权及调整原给付关系的请求权,第二次效力则消灭合同原给付关系并产生特殊的补偿请求权。因此,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当事人主张来界分适用;而如若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何种规则存在争议,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