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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只盖上私人的印章有效吗?
问:我一个朋友借我八千块,但在借据上他只盖了自己名字的印章,没有签名。我有些担心,这张只有私章的欠条会有效吗?
律师答复:加盖私人盖印章也是有效的。但是私章不同于公章,公章在工商、公安都是有备案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可以核对。可是私章呢?没有任何备案,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对方不承认这印章是他的,你又无法证明这个私章确实是他使用的,那就未必能确认这个借据与他有关了。从这个角度讲,使用个人印章不如签字安全。其实,过去很多人不识字才习惯使用私章,现在应该提倡使用签字,如果遇到交易行为,也要多注意,谨慎行事。
没有签订合同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问:刘某从我手中购买房屋一套,双方已经就总价款等内容口头达成一致,并且他已经交了定金,我也出据了收条。可事后,对方有后悔之意不想买我的房子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他追究违约责任,不返还定金吗?
律师答复:定金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所以请先明确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
第一、如果现在能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如总款、交付时间等,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你们可以解除合同,定金不退还。
第二、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合同成立,这时定金恐怕就不是法律上的定金的含义了,可以明确催促对方协商签订合同,经催促不来或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合同无法成立,你可以另卖。至于所谓的定金,由于合同未成立,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退还即可。
双方已经就总价款等内容口头达成一致,只是未落实在书面上,有可能是想事后再写一份规范的买卖合同,所以只写了定金收条。如果定金收条上没有明确总款数额、余款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基本条款,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不承认曾经达成的一致,这种定金条款很难有效认定。
建议交易还是要规范操作,该签订书面文件要签订,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就落实到纸上,可先简单写一份书面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房主无理还是租户无知?
问:我租房用于商业经营,因为想到以后能续签,所以只与房东签了一年的时间。房屋装修花了几万,现在招牌刚刚打响。可合同到期了,房东要收回房子,请问我能否继续租住?还有没有补救的措施?如果房主都是租一年就收回,那以后租房子做生意还走得下去吗?
律师答复:这要看你与房东的合同里写有哪些条款,是否有条款保证能续签。
为什么要定合同?这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如果你考虑到一年不够自己用,就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利益前提下,在订立合同时把期限增加。由于你签订合同前不了解法律知识,自己犯下了错误,也怪不得房东。
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你大致有如下权利:
1、如果房主想把房子租给其他人,楼主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仅仅是优先权。
2、如果无法继续租赁,对于你装修给房屋的添加值,有权要求房主适当补偿,或者你拆除恢复原状。
其实,双方最终都是为经济利益,房主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继续出租不都是一样吗?如果合同确实对你不利,那也只能尽量同房主协商,适当增加租金,应该还是可以争取继续使用的。
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都有效吗?
问:我们结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不知婚后还能做吗?婚后再公证和婚前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答复:不管是否公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问题是有时对某项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争议时,要由主张为婚前财产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否则将会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公证了,公证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充分的证据,这才是公证的作用,所以,不管是婚前公证还是婚后公证都可以,如果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是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财产,不管是否公证都不影响财产性质。当然,如果双方对某项财产的性质共同做出特别约定另议。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问: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答复: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方考察的律师费要我承担吗?
问:我有一个朋友要做一个项目,有家投资公司答应投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项目方必须由他们指定的律师介入评估项目,而且必须预付律师费四万元,并承担他们的来往的考察的费用。请问他们的说法能否成立?
律师答复:很明显,这是一种投资骗局。既然是对方的律师为对方进行评估,自然是对方付费。且原则上对方的考察费,也是对方承担的,投资对对方也是一个机遇,没有道理对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当然,在实践中考察费由哪一方承担是可以协商,并根据情况考虑。
换个方式说:如果考察结果是不能投资,那你们出了考察费也就不说了,对方毕竟来了,毕竟有实际考察花费,你们可以以此为据支付。对方损失时间,你们损失金钱,双方共同期待一下机会。但是,如果考察不行,律师费呢?肯定是不退,且肯定是你们全部承担。最简单的原则,律师为谁服务,律师费就由谁承担,这是最公平的。
利用项目考察、投资考察等理由,要对方出考察费,要对方私下送礼,由于只是存在于考察期间,并未形成正式合同,更谈不上什么权利义务,所以用了你的费用、收了你的礼,最后项目不了了之,或者随便找个理由,说项目不能进行,你又能怎么样?
如今,不断地出现一些人或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合作”(准确地讲应该是“勾结”),以“见证费”、“考察费”等理由来骗取钱财,表面看是很正式、很合法,实际上是披上了一层法律的外衣,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当天上掉下馅饼的时候,要理智地分析,不要轻信。碰到这类事,先咨询律师进行具体分析,规避风险才是上策!
中小企业常见股权问题有哪些?
问:我与几个朋友一起创办一个小企业,但在股权问题上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能不能给我指点一下?
律师答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命题,由于篇幅有限,在这里就中小企业常见股权问题作简要介绍,望有助于中小企业及早走出法律误区,保障企业将来的健康安全发展:
1、股东之间缺乏股权合同。许多企业的创始人之间多为朋友,由于都为朋友,彼此面子上不好提签订合同的事,许多时候大家将钱凑在一起成立一个企业就开始经营,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形式,所占股权比例等,都未作书面约定。一旦将来出现股权纠纷,很难解决。
2、股东股权不作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许多股东怕麻烦,股权通常不作工商原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当发生争议时,也往往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股权不在公司章程里体现。根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等都应该在公司章程里记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公司“宪法”的作用,如果股权不在公司章程里体现,不仅经营管理上容易出现不合法的行为,而且将来发生股权纠纷,也很难解决。
4、公司房屋资产仍保持个人户名。这是许多公司的运作模式。某股东以房屋形式出资,但出资后只是让公司用,并不将户名过户到公司名下。实际上这等于这一资产并未投入公司,现在公司只是使用而已。
5、购买的商铺企业等不作工商变更登记。有的人购买别人经营的商铺企业等,以为购买后自己进驻管理,就视为此商铺企业属于自己。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股东姓名、法人代表等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能否借用个人的名议贷款买车?
问:我公司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只想先付50%的车款,剩下的想以我个人的名义贷50%,车主是我的名字,请问这么做我个人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可行吗?如果我和单位再签一份协议(出了任何事情都是由公司负责,我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上认不认可?
律师答复: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也有很大风险,事情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1、对外既然是以你的名义购车、贷款,那么对外的责任你个人就有责任承担。比如不能及时还贷的清偿责任、车辆欠费等产生的清偿责任、某些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后等可能涉及的赔偿责任。
2、你与公司可以签订内部的协议,明确实际购买者和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但是该类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免除你在上述1当中的责任。该协议的作用是,如果你因上述1当中的情况受到损失,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公司向你进行赔偿。
风险分析如此,是否操作只能由你个人决定了。
问:我一个朋友借我八千块,但在借据上他只盖了自己名字的印章,没有签名。我有些担心,这张只有私章的欠条会有效吗?
律师答复:加盖私人盖印章也是有效的。但是私章不同于公章,公章在工商、公安都是有备案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可以核对。可是私章呢?没有任何备案,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对方不承认这印章是他的,你又无法证明这个私章确实是他使用的,那就未必能确认这个借据与他有关了。从这个角度讲,使用个人印章不如签字安全。其实,过去很多人不识字才习惯使用私章,现在应该提倡使用签字,如果遇到交易行为,也要多注意,谨慎行事。
没有签订合同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问:刘某从我手中购买房屋一套,双方已经就总价款等内容口头达成一致,并且他已经交了定金,我也出据了收条。可事后,对方有后悔之意不想买我的房子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他追究违约责任,不返还定金吗?
律师答复:定金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所以请先明确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
第一、如果现在能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如总款、交付时间等,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你们可以解除合同,定金不退还。
第二、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合同成立,这时定金恐怕就不是法律上的定金的含义了,可以明确催促对方协商签订合同,经催促不来或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合同无法成立,你可以另卖。至于所谓的定金,由于合同未成立,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退还即可。
双方已经就总价款等内容口头达成一致,只是未落实在书面上,有可能是想事后再写一份规范的买卖合同,所以只写了定金收条。如果定金收条上没有明确总款数额、余款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基本条款,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不承认曾经达成的一致,这种定金条款很难有效认定。
建议交易还是要规范操作,该签订书面文件要签订,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就落实到纸上,可先简单写一份书面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房主无理还是租户无知?
问:我租房用于商业经营,因为想到以后能续签,所以只与房东签了一年的时间。房屋装修花了几万,现在招牌刚刚打响。可合同到期了,房东要收回房子,请问我能否继续租住?还有没有补救的措施?如果房主都是租一年就收回,那以后租房子做生意还走得下去吗?
律师答复:这要看你与房东的合同里写有哪些条款,是否有条款保证能续签。
为什么要定合同?这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如果你考虑到一年不够自己用,就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利益前提下,在订立合同时把期限增加。由于你签订合同前不了解法律知识,自己犯下了错误,也怪不得房东。
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你大致有如下权利:
1、如果房主想把房子租给其他人,楼主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仅仅是优先权。
2、如果无法继续租赁,对于你装修给房屋的添加值,有权要求房主适当补偿,或者你拆除恢复原状。
其实,双方最终都是为经济利益,房主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继续出租不都是一样吗?如果合同确实对你不利,那也只能尽量同房主协商,适当增加租金,应该还是可以争取继续使用的。
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都有效吗?
问:我们结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不知婚后还能做吗?婚后再公证和婚前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答复:不管是否公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问题是有时对某项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争议时,要由主张为婚前财产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否则将会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公证了,公证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充分的证据,这才是公证的作用,所以,不管是婚前公证还是婚后公证都可以,如果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是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财产,不管是否公证都不影响财产性质。当然,如果双方对某项财产的性质共同做出特别约定另议。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问: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答复: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方考察的律师费要我承担吗?
问:我有一个朋友要做一个项目,有家投资公司答应投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项目方必须由他们指定的律师介入评估项目,而且必须预付律师费四万元,并承担他们的来往的考察的费用。请问他们的说法能否成立?
律师答复:很明显,这是一种投资骗局。既然是对方的律师为对方进行评估,自然是对方付费。且原则上对方的考察费,也是对方承担的,投资对对方也是一个机遇,没有道理对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当然,在实践中考察费由哪一方承担是可以协商,并根据情况考虑。
换个方式说:如果考察结果是不能投资,那你们出了考察费也就不说了,对方毕竟来了,毕竟有实际考察花费,你们可以以此为据支付。对方损失时间,你们损失金钱,双方共同期待一下机会。但是,如果考察不行,律师费呢?肯定是不退,且肯定是你们全部承担。最简单的原则,律师为谁服务,律师费就由谁承担,这是最公平的。
利用项目考察、投资考察等理由,要对方出考察费,要对方私下送礼,由于只是存在于考察期间,并未形成正式合同,更谈不上什么权利义务,所以用了你的费用、收了你的礼,最后项目不了了之,或者随便找个理由,说项目不能进行,你又能怎么样?
如今,不断地出现一些人或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合作”(准确地讲应该是“勾结”),以“见证费”、“考察费”等理由来骗取钱财,表面看是很正式、很合法,实际上是披上了一层法律的外衣,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当天上掉下馅饼的时候,要理智地分析,不要轻信。碰到这类事,先咨询律师进行具体分析,规避风险才是上策!
中小企业常见股权问题有哪些?
问:我与几个朋友一起创办一个小企业,但在股权问题上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能不能给我指点一下?
律师答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命题,由于篇幅有限,在这里就中小企业常见股权问题作简要介绍,望有助于中小企业及早走出法律误区,保障企业将来的健康安全发展:
1、股东之间缺乏股权合同。许多企业的创始人之间多为朋友,由于都为朋友,彼此面子上不好提签订合同的事,许多时候大家将钱凑在一起成立一个企业就开始经营,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形式,所占股权比例等,都未作书面约定。一旦将来出现股权纠纷,很难解决。
2、股东股权不作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许多股东怕麻烦,股权通常不作工商原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当发生争议时,也往往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股权不在公司章程里体现。根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等都应该在公司章程里记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公司“宪法”的作用,如果股权不在公司章程里体现,不仅经营管理上容易出现不合法的行为,而且将来发生股权纠纷,也很难解决。
4、公司房屋资产仍保持个人户名。这是许多公司的运作模式。某股东以房屋形式出资,但出资后只是让公司用,并不将户名过户到公司名下。实际上这等于这一资产并未投入公司,现在公司只是使用而已。
5、购买的商铺企业等不作工商变更登记。有的人购买别人经营的商铺企业等,以为购买后自己进驻管理,就视为此商铺企业属于自己。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股东姓名、法人代表等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能否借用个人的名议贷款买车?
问:我公司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只想先付50%的车款,剩下的想以我个人的名义贷50%,车主是我的名字,请问这么做我个人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可行吗?如果我和单位再签一份协议(出了任何事情都是由公司负责,我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上认不认可?
律师答复: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也有很大风险,事情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1、对外既然是以你的名义购车、贷款,那么对外的责任你个人就有责任承担。比如不能及时还贷的清偿责任、车辆欠费等产生的清偿责任、某些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后等可能涉及的赔偿责任。
2、你与公司可以签订内部的协议,明确实际购买者和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但是该类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免除你在上述1当中的责任。该协议的作用是,如果你因上述1当中的情况受到损失,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公司向你进行赔偿。
风险分析如此,是否操作只能由你个人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