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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追偿借款的文书不必经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办证程序入手,针对强制执行公证办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与完善,国家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公证机构在规范经济活动、调整民事经济关系、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及应用。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何对办证程序予以改进,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基本步骤着手。
一、认真审查是基础
(一)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
一是对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特别是债务人的身份,防止其以虚假身份骗取借款。在核实人的身份与关系时,应认真核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的信息。如发生不能确认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到当事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二是对企业身份的審查,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防止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内容不符或主体不存在。
(二)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一是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具体做法为要求出借方提供收入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若公证标的额较小,如5万元以下,只需提供收入证明,如标的额较大,则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二是对借款方及担保方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如其确无实际还款和代偿能力,则表明借款风险极大,可以拒绝办理;此外,若借款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也可拒绝办理。
(三)对借款合同的审查
首先对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进行审查,防止因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例如,是“年息”还是“月息”,是“收条”还是“借条”,是“今借到”还是“今借”,是“违约”还是“悔约”等都应明确。二是对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对于收入证明,应审查出具单位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印章的有效性;而对于银行转账凭证,可由银行协助核实。三是对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进行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四是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条款、违约事由、执行条件等条款予以审查。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内容及语句及时予以完善、变更。五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不能约定为“订立协议时”或者“公证后”生效。
二、严格办理公证
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才可正式受理公证。
(一)要认真制作告知书及谈话笔录
例如,对于诉讼时效、执行期限及抵押、质押相关登记手续的办理等可能涉及今后债权实现的事项,应予以明确告知,避免事实上的无法执行;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同,可以分开做笔录以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谨慎处理双方的约定
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与法理明显不符的,当事人应当修改。例如,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此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修改。
(三)注意区别法律问题与司法政策、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非金融企业间的直接借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是不予支持的。又如,关于抵押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界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因为债权合同属于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所以抵押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有的却认为,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而物权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所以抵押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就会发现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释(司法政策),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此外,对于构成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人数、数额的认定方式,公证员可以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沟通,主动报送信息,在发现确有非法集资嫌疑时,应当向政法委等部门报告,以避免公证风险。
三、谨慎出具公证书
(一)公证书的制作
公证书应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条款、执行条件、违约事由等条款予以列明。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因公证书表述不清而无法执行。
(二)公证风险的提示与告知
公证员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应当保持中立,将此项公证业务中涉及的风险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尤其应对借款方进行重点的风险提示与告知交流。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利率的限制、借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本金实际数额的确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等。除对合同涉及的风险进行提示告知外,公证员还可根据对合同双方信息的详细了解,提示双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在合同双方对相关法律知识及风险全面了解之后所达成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才真实有效,之后实现起来受到的阻力才最小。
参考文献:
[1]吴存根,吴剑平.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J].中国公证,2010.3.
[2]肖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证,2010:11.
[3]付庆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7.
[4]吴剑飞.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2009.3.
[5]王明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中国公证,2009.7.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与完善,国家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公证机构在规范经济活动、调整民事经济关系、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及应用。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何对办证程序予以改进,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基本步骤着手。
一、认真审查是基础
(一)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
一是对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特别是债务人的身份,防止其以虚假身份骗取借款。在核实人的身份与关系时,应认真核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的信息。如发生不能确认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到当事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二是对企业身份的審查,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防止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内容不符或主体不存在。
(二)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一是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具体做法为要求出借方提供收入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若公证标的额较小,如5万元以下,只需提供收入证明,如标的额较大,则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二是对借款方及担保方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如其确无实际还款和代偿能力,则表明借款风险极大,可以拒绝办理;此外,若借款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也可拒绝办理。
(三)对借款合同的审查
首先对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进行审查,防止因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例如,是“年息”还是“月息”,是“收条”还是“借条”,是“今借到”还是“今借”,是“违约”还是“悔约”等都应明确。二是对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对于收入证明,应审查出具单位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印章的有效性;而对于银行转账凭证,可由银行协助核实。三是对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进行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四是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条款、违约事由、执行条件等条款予以审查。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内容及语句及时予以完善、变更。五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不能约定为“订立协议时”或者“公证后”生效。
二、严格办理公证
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才可正式受理公证。
(一)要认真制作告知书及谈话笔录
例如,对于诉讼时效、执行期限及抵押、质押相关登记手续的办理等可能涉及今后债权实现的事项,应予以明确告知,避免事实上的无法执行;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同,可以分开做笔录以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谨慎处理双方的约定
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与法理明显不符的,当事人应当修改。例如,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此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修改。
(三)注意区别法律问题与司法政策、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非金融企业间的直接借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是不予支持的。又如,关于抵押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界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因为债权合同属于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所以抵押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有的却认为,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而物权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所以抵押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就会发现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释(司法政策),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此外,对于构成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人数、数额的认定方式,公证员可以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沟通,主动报送信息,在发现确有非法集资嫌疑时,应当向政法委等部门报告,以避免公证风险。
三、谨慎出具公证书
(一)公证书的制作
公证书应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条款、执行条件、违约事由等条款予以列明。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因公证书表述不清而无法执行。
(二)公证风险的提示与告知
公证员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应当保持中立,将此项公证业务中涉及的风险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尤其应对借款方进行重点的风险提示与告知交流。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利率的限制、借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本金实际数额的确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等。除对合同涉及的风险进行提示告知外,公证员还可根据对合同双方信息的详细了解,提示双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在合同双方对相关法律知识及风险全面了解之后所达成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才真实有效,之后实现起来受到的阻力才最小。
参考文献:
[1]吴存根,吴剑平.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J].中国公证,2010.3.
[2]肖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证,2010:11.
[3]付庆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7.
[4]吴剑飞.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2009.3.
[5]王明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中国公证,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