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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法洛最早提出了"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概念,并采用了一种法学之外的社会学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起到了更好地促进作用,我国刑法典在变革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此种分类标准,解决一直以来的混同弊病。但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中存在情感自身的模糊性、违法性意识的处理以及非犯罪化归类等欠妥的地方,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上批判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