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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本身的公共行业属性、业务的专业性和敏感性以及征信机构强势地位和市场导向等特殊性,决定了征信业须法律特别规制。我国征信业在互联网经济的加持下快速发展,但法律规制滞后导致征信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不足、信息安全与共享问题突出。对此,我国应加快统一立法步伐。一是完善征信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机构权力清单;二是制定征信业务负面清单,激发市场活力;三是规范电子签名认证机制等辅助性手段。程序上还需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与共享之规制,建立跨区域的征信异议与投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