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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法规缺少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以及仅从来源角度对公知常识的栽体进行开放式的列举,造成了公知常识认定的随意性及模糊性。以载体来源作为认定公知常识的判断标准是业界的普遍做法,但却是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的误读。回归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框架内,将“公知常识的认定”与“创造性判断”有机联系,充分考量创造性判断中各种实质性要素对认定公知常识的影响,构建并适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才能正确地认定公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