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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