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学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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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理论和实践脱节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阶段不可回避的主要问题之一,近些年来,伴随着高校扩照,法学本科生数量大增,但质量却在下滑,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提升实务能力的有效手段走入法学教育中,以弥补传统理论教学的不足,促进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各异,目标一致,施行多年取得不俗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法学;实践教学;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25-0-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只有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检验、完善和发展,学生通过实践才能提高自己的实际运用能力,真正地学以致用。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注重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对于实务操作能力的训练欠缺,出现了理论和实务的脱节,而法学实践教学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基于此,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设置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探索通过各种方式来适应法学专业性质和时代的要求。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分析
  法学实践教学是巩固法学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更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学教育目前主要是本科、硕士及博士三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此外还有部分法学大专和成人法学教育,其中比重最大的是本科教育,专科和成人教育处于萎缩中。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不同,一般来说硕博教育培养研究型人才,而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具备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是结合社会的需要,培养能适应法律职业需求,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本科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课程设置和业绩考核未充分考虑到实践课程或环节的特殊性,致使教师没有进行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的僵化也致使学生学习倾向机械记忆化……种种原因致使法学教育也面临了“哑巴英语”式的尴尬,实践能力的缺失使得学生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硬伤”,法学实践教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经之路,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出“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
  二、我国现有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类院校法学专业目前采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是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及诊所式教学四种,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传统教学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目前最为常规化和体系化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每个高校都会在最后一学年安排半年左右的实习期,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统一安排或自行联系到相关的单位实践,主要是公检法司法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行业。毕业实习搭建的这一平台,能让学生直接接触到法律职业和法律事务,有机会真正进入办案实际程序,完整承办一至几个案件,从而提高自身实务能力,积累司法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为将来适应社会、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是课堂教学在实践上的一种深化。学生在实习过程要实现从想象到动手的转变,学会在各种非预设的实际案例中发现多方位、多元化寻求解决方案的并存,强化其思辨能力与创新精神。这种“职场演练”既是对其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的检验,也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式。但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各种阻碍,反观已实行多年的毕业实习,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其一,制度设计上实习时间集中在毕业最后一年,此时学生是整个大学阶段最繁忙的时期,出于个人将来发展的不同规划或为考研进一步深造,或为就业准备参加各类招考和来往于各大招聘场所,这时很难安心实习,往往会在实习单位请假以应对其它事务。同时因为面临毕业,学校课程已开设结束,学生通过实习发现的问题只能由其自学中完善。其二,学校对于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松散,过问较少,考核上也仅凭实习单位的一纸评语(一般均是好评)加上学生回校后的实习报告即可,对于整个实习过程没有一个规范性强、可操作的质量考评标准。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也没有关于实习内容的设定,学生在实习中做什么?有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随意性都比较大,无法保障实习目标的实现。其三,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将参与的是实际工作,而由于传统教学的局限,致使即使到了大四实务能力还是很弱,在实习过程中倘若上手较慢,容易让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放心交办工作甚至产生排斥心理,近而只让其从事一些简单的杂务工作,如整理文件、装订卷宗等,学生从事事务单一和机械化,也就无法得到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提升,同时还会带来对实习的抵触。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是是英美判例法系特有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为著名法学教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时所首创。在这种教学法中,由判例法自身的特点决定,教师所教授的内容不是经过系统阐发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而是在若干著名判例中抽象出来的具体的判例法规则。这种教学方法不同于我们现在的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所谓的“案例教学法”[1]。我国现在法学教学中所称的案例教学法仅仅是通过一些假设和裁减过的案例对系统教授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进行注释和具体化,由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自由决定适用,其是一种辅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方式,但对于实践能力的提升效用不大。教学案例有各类相关参考书籍,但大部分案例过于陈旧或是在裁剪过程中过于简化,使其失去了讨论的价值,学生只需按记忆性学习就能轻易选取标准答案,直接断定结果,无法面临实际参与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也就无法有切身的体验可和老师展开讨论和总结得失,得不到实务上的提升。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法律人自我训练的一种方式,学生在模拟法庭可假设担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不同身份,对模拟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进行法律推理,按照实际的开庭程序模拟审理预设案件。这种教学方式能起到打破学生对实务特别是开庭的神秘感和畏惧感,通过模仿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能让学生在熟悉程序的基础上锻炼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以及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但实施过程却常演变为一场程序性表演,使得目标难以圆满达成。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一般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总结评分三大阶段,是一套完整的教学过程。这其中如果案件选择不当或是庭前没有充分准备,那么模拟过程就只是在老师的组织下学生将稿子内容念完,演者和观者对于案件实体内容往往没有主动性的争论,学生没有主动积极的思考,整个过程同样是机械化的记忆,诉讼技巧和实务能力在固化表演中无法得到提升,模拟法庭主要目的就难以达成。同时模拟法庭限于人员的要求,每次审理只有少部分同学能得到实际角色,更多学生的积极性往往没有得到兼顾,更难以保障教学效果的普遍性实现。
  4、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2]。与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不同,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通过办理各种不可预知的实际案件来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它是建立在真实当事人和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基础之上的,通常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教学过程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学生必须自己亲自去处理案件,从案情的分析、案件事实的确认、解决方案的寻找、各种关系的处理、各方利益的协调及展开仲裁诉讼代理活动均由学生应对,老师只是帮助筛选和提供学习资源,并在必要和关键处给予指导。该课程作为实践课一般开设在第二和第三学年,此时学生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进入细分专业知识的学习,加上同期诊所式教学提供的实践历练,可以抓住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黄金时期。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就开始受到实践的检验,能够在理论至亲自实践的往复过程中深入理解法律,积累适用法律的经验,锻炼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自2000年始,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被引入到我国,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肯定,目前我国高校中已有一百二十多个法学院系设置了诊所式教学课程。但作为一项舶来制度,诊所式教学在引入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一,无法保障有稳定合适的案源供学生实践,每一个案件均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出于对学生能力的怀疑,即使是在免费的情况下也无法确保当事人的信赖得以建立,有的高校借助本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但宣传力度不大,致使社会公众主动闻名而来的较少,以致案件基数少而难以保障进一步筛选到适合教学需要的案件。其二,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致使诊所式教学无法持续开展,法律诊所比传统法学教育需要投入更多资金,除了必要的办公条件外,日常运营中也需要投入费用维持和运转,这种投入在短期之内见不到效应,对于学生能力的提升用传统的考核方式也无法体现,有的学校在开设后就会因短期内支出见不到量化效果而终止。其三,诊所教育法律诊所对老师的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理论知识同时也应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诊所事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诊所教学和学习均会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老师和学生不能象传统教学那样计算课时和考试评测。但目前没有较完善的配套机制对老师的工作量科学计算,对学生的成绩科学评测,难以调动老师学生的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1、彻底转变教学观念,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法学学生价值的实现首先应该是能养活自己,其次是能服务于社会,进而能造福于他人,如果“学用脱节”,学生所学不为时代所需即会被时代所弃。本科法学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如果学生没有具备相应的实践运用能力,就算考试成绩再好都是失败的法学教育。因此大学从领导至管理层至教师在法学教育观念上都应重视实务能力的培养,将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如此才能有统一的指导思想保障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各个环节工作的开展,从而推动法学教育工作者更积极主动地探索实践教学方式,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
  2、明确实践教学主要方式及目标,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考评机制
  通过前面对现行实践教学方式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应以法庭模拟和诊所式教学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增长开设时间,增加开课量。对于这两种模式应具体明确其教学目标,鉴于二者一为模拟、一为实例,结合民、刑案件的及实务区别,可将模拟法庭实务训练侧重点放在刑事及行政方向,将诊所式教学实务训练侧重点放在民商事方向,在此基础上设置课程目的和任务、实践教学的具体方式,在实践教学中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等,使实践教学的施行有合理的依据并规范展开,不再处于无序化。同时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给予必要的自主性,在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评价中突破常规的评价方式和综合成绩的配置比例,实现实践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考评机制的衔接。
  3、重视师资的培训和多样化,吸纳社会力量的加入
  实践教学的师资要求更高,除了需具备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有实务经验。法学教师如果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就不能身体力行地带动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更无法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因此要培养和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成为“双师”型的老师,储备合格师资。此外,也可以借助其它法律实务部门的力量,聘请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授课和指导,从而让学生能通过实践环节在高手点拨下提高综合实践能力。
  4、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共建实践教学通道
  实务的训练最终要到实务中去接受检验并服务于实务的需要,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是密不可分的。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实务部门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最需要的案例资源,特别是毕业实习这种实践教学。而对法律实务部门而言,学生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实务工作中事多人少的“供需”矛盾,也给长期处于固有经验思维定式中的实务人员带来新的法律思维,实现共同进步,培养出来的学生又将成为这些部门的储备人才,成为实务部门的“新鲜血液”,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构建常规化的实践教学通道是利于双方的好事。但为了防止形式化,必须细化双方在实践教学通道中的责任,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方式固化沟通成果,才能实现教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参见刘剑.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视野下的法学教育[J].当代法学2009.5第23卷第3期(总第135期)150页
  [2]参见周赞梅.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职院校应用之思考[J].新课程研究,2008(1).
  [3]参见杨中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诊所式教学初探[J].中国人才.2012.4.218-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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