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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义乌市工商局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坚持“双方自愿、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始终将合同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6年该局受理合同争议1583件,受理争议金额472万元,解决争议1544件。解决争议金额443万元;2007年上半年受理合同争议745件,受理争议金额452万元,解决争议733件。解决争议金额430万元。
一、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队伍素质,健全组织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调解网络 义乌市场日均客流量20多万人,合同订立、履行频繁,而且合同纠纷申请调解方绝大部分来自外地客商,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境外采购商的增多,外贸合同纠纷也曾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合同争议,降低合同争议调解成本,该局采取了三项举措:一是规范调解程序:在对全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义乌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实施规定》、配套出台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流程、调解员、助理调解员、聘任助理调解员的职责;二是强化队伍素质:合同行政调解有别于行政执法,它不带有行政强制力。同时却带有行政公权的性质,需要调解员有耐心的说服力,细微的洞察力。细致的分析力:义乌工商局通过选拔政治责任心强、法律知识精通、且具有一定实战经验的工商干部及协管员作为调解员及助理调解员,并且每年都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充实业务知识,着力提高调解能力和效率;三是健全组织建设;以中国小商品城为重点区域。根据市场实际,以行业分布为特色,在24个监管责任区设立了调解办公室,并在市场各交易区也都设有监管咨询台,配备专职调解员,提升了调解的便捷性,提高了调解效率,最大程度缩短调解时间,调解成功率达99%以上,形成了覆盖整个市场的调解网络。
(二)倡导商业文明,提高主体素质,营造自愿参与的调解氛围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经营者素质很大程度决定调解成功与否。对此。义乌市局按照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建设商业文明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户的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定期发布合同欺诈警示,编撰了《企业合同管理理论与实务》,制定了《来料加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外贸采购合同》等示范性合同文本,有效地规范了合同签订行为,提高经营户的防诈识别能力。通过商业文明建设,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文明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成了市场主体信赖工商、配合工商的良好局面,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调解氛围。
(三)深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
义乌工商局一直强调行政调解员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树立勤政为民的理念,深化服务意识,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和维护市场声誉的高度来认识调解工作,并要求在调解中做到“五心”,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多给当事人释明法律,提示风险,消除顾虑;真诚对待当事人。帮他们分清责任,明晰症结,找准切入点: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性格特征,了解心理活动,把握调解时机: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尊重其诉求,不厌其烦,多做调解工作;不偏不倚。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良好形象,赢得尊重和信任。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调解工作。通过“五心”。义乌工商局成功的调解了许多难案、硬案。如2007年4月,义乌工商局经过三次调解。历时一个多月,成功调解了一位非洲客商涉及合同金额近15万余元的电源插座争议案。
(四)牢固大局意识,创新调解方式,采取求真务实的调解方法
由于义乌外来客商以及外商众多,申请行政调解的也多为外地客商,为此,义乌工商局树立国际一体化大市场的理念,对本地市场主体与外地客商一视同仁,注重事实证据。坚持公平公正,在调解程序上做了大胆突破与创新,取得良好效果。一是放宽受理主体,合同当事人可放宽至以实现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纠纷均可纳入受理范围。二是放宽受理条件,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三是在遵循调解双方自愿原则上施加一定的行政监管力度。对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纠纷,被申请人有意规避责任如故意拖欠债务不主动参加调解或采取回避,调解员积极帮助申请人收集证据,检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受理、立案同时进行,节省调解时间。市场上的纠纷基本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不仅仅影响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终结,更是对调解后续合同的履行缺乏有效监控,影响调解效率和效力。
(二)人力资源不足,影响调解威信的树立。一是体制因素,合同监管在省级以上单设监管机构,在地县级不再单设此机构:二是人才因素,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经济发展迅猛。涉外合同纠纷增多。对调解员的要求也更高,如对国际商法、国际惯例等知识缺乏。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适用的法规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此办法是在1997年施行,制定依据是《经济合同法》,199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未做修改,有些内容与《合同法》相悖。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网络信用平台建设落后。虽然工商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但还缺少对违背诚信等不良行为的信用考核机制。同时,因为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理,遇到合同争议当事人为外地的情况,就无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考核评价。鞭长莫及。
三、建议
(一)革新思想观念。在促进市场交易。减少行政干预时,尊重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必须的,但自由不等于放任,契约自由不等于行政不干预。通过工商行政适当干预。可以平衡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实现合同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
(二)创新制度和机构设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可以从社会上聘任助理调解员,弥补工商干部在专业上不够精,语言上不懂等方面欠缺。
(三)创新体制,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仲裁具有公断力。可断可裁。把仲裁机构引到行政调解中来,可有效提高便利与时效,节省社会资源。
(四)修订法律法规。目前,《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有些规定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做一定的修改,使其真正能指导、规范合同争议的解决,也能使调解员易于操作。
一、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队伍素质,健全组织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调解网络 义乌市场日均客流量20多万人,合同订立、履行频繁,而且合同纠纷申请调解方绝大部分来自外地客商,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境外采购商的增多,外贸合同纠纷也曾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合同争议,降低合同争议调解成本,该局采取了三项举措:一是规范调解程序:在对全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义乌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实施规定》、配套出台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流程、调解员、助理调解员、聘任助理调解员的职责;二是强化队伍素质:合同行政调解有别于行政执法,它不带有行政强制力。同时却带有行政公权的性质,需要调解员有耐心的说服力,细微的洞察力。细致的分析力:义乌工商局通过选拔政治责任心强、法律知识精通、且具有一定实战经验的工商干部及协管员作为调解员及助理调解员,并且每年都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充实业务知识,着力提高调解能力和效率;三是健全组织建设;以中国小商品城为重点区域。根据市场实际,以行业分布为特色,在24个监管责任区设立了调解办公室,并在市场各交易区也都设有监管咨询台,配备专职调解员,提升了调解的便捷性,提高了调解效率,最大程度缩短调解时间,调解成功率达99%以上,形成了覆盖整个市场的调解网络。
(二)倡导商业文明,提高主体素质,营造自愿参与的调解氛围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经营者素质很大程度决定调解成功与否。对此。义乌市局按照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建设商业文明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户的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定期发布合同欺诈警示,编撰了《企业合同管理理论与实务》,制定了《来料加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外贸采购合同》等示范性合同文本,有效地规范了合同签订行为,提高经营户的防诈识别能力。通过商业文明建设,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文明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成了市场主体信赖工商、配合工商的良好局面,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调解氛围。
(三)深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
义乌工商局一直强调行政调解员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树立勤政为民的理念,深化服务意识,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和维护市场声誉的高度来认识调解工作,并要求在调解中做到“五心”,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多给当事人释明法律,提示风险,消除顾虑;真诚对待当事人。帮他们分清责任,明晰症结,找准切入点: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性格特征,了解心理活动,把握调解时机: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尊重其诉求,不厌其烦,多做调解工作;不偏不倚。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良好形象,赢得尊重和信任。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调解工作。通过“五心”。义乌工商局成功的调解了许多难案、硬案。如2007年4月,义乌工商局经过三次调解。历时一个多月,成功调解了一位非洲客商涉及合同金额近15万余元的电源插座争议案。
(四)牢固大局意识,创新调解方式,采取求真务实的调解方法
由于义乌外来客商以及外商众多,申请行政调解的也多为外地客商,为此,义乌工商局树立国际一体化大市场的理念,对本地市场主体与外地客商一视同仁,注重事实证据。坚持公平公正,在调解程序上做了大胆突破与创新,取得良好效果。一是放宽受理主体,合同当事人可放宽至以实现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纠纷均可纳入受理范围。二是放宽受理条件,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三是在遵循调解双方自愿原则上施加一定的行政监管力度。对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纠纷,被申请人有意规避责任如故意拖欠债务不主动参加调解或采取回避,调解员积极帮助申请人收集证据,检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受理、立案同时进行,节省调解时间。市场上的纠纷基本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不仅仅影响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终结,更是对调解后续合同的履行缺乏有效监控,影响调解效率和效力。
(二)人力资源不足,影响调解威信的树立。一是体制因素,合同监管在省级以上单设监管机构,在地县级不再单设此机构:二是人才因素,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经济发展迅猛。涉外合同纠纷增多。对调解员的要求也更高,如对国际商法、国际惯例等知识缺乏。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适用的法规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此办法是在1997年施行,制定依据是《经济合同法》,199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未做修改,有些内容与《合同法》相悖。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网络信用平台建设落后。虽然工商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但还缺少对违背诚信等不良行为的信用考核机制。同时,因为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理,遇到合同争议当事人为外地的情况,就无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考核评价。鞭长莫及。
三、建议
(一)革新思想观念。在促进市场交易。减少行政干预时,尊重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必须的,但自由不等于放任,契约自由不等于行政不干预。通过工商行政适当干预。可以平衡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实现合同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
(二)创新制度和机构设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可以从社会上聘任助理调解员,弥补工商干部在专业上不够精,语言上不懂等方面欠缺。
(三)创新体制,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仲裁具有公断力。可断可裁。把仲裁机构引到行政调解中来,可有效提高便利与时效,节省社会资源。
(四)修订法律法规。目前,《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有些规定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做一定的修改,使其真正能指导、规范合同争议的解决,也能使调解员易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