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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廊坊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证分析,发现其存在认识不到位、带动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笔者提出了五点建议。
关键词:廊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廊坊市自形成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雏形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速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需求相比,与农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截止2008年底,全市已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41个,拥有固定资产5.5亿元,年经营总收入7.04亿元,纯收益4006万元,其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化,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广。
剖析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能人领办型。这类组织目前有76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2%。领办人大都是在个人率先从事某一行业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松散的个体发展成相对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龙头企业领办型。这类组织有4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2%,这是依托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吸收基地农户,围绕企业原料的生产和供应,与农民利益相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村委班子领办型。这类组织有90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7%。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民致富。四是农技部门领办型。这类组织有50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20%。县乡农技部门利用其自身优势,兴办各类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是供销社领办型。这类组织有21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9%。供销社本身就是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场地、业务、技术、渠道、信息等优势,按照把供销社办成与农民利益共同体的目标所兴办的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清,引导扶持的力度不够,各部门之间配合也不够好,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带动力不强。首先是组织的规模小,组织与农户联系不够紧密,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只发挥了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没有达到产供销一体化。缺乏大区域间的协同合作,难以抵御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市场开拓能力十分有限。其次是特色产业规模小,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统一化经营的项目管理效益,未能完善产加销一体的产业化链条,这就直接造成了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偏少的现状。
(三)管理不规范。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三是服务功能不健全。四是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盈利性组织归工商局管理,非盈利性组织归民政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也经常插手管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
三、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和培训。要让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社员充分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及民主的管理方式。要积极引导社员参与专业经济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社员真正从合作经济活动中得到收益,取得社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支持,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吸引力、凝聚力。
(二)加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力度。第一,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行性政策。第二,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切实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增强其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第三,各级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及时、足够的技术和信息等公共性服务。第四,培训农民、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政府支持中的特别重要的工作。
(三)坚持原则,稳步推进。一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在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要做到既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献策而不决策,又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推动、扶持、引导合作组织发展。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要紧紧围绕我市的特色产品、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因地制宜兴办。三是坚持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合作制的要求,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联合、政企分工、民主管理、共同受益”的办法。在大发展的同时,循序渐进,逐步规范提高。
(四)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一是在创办主体上,既要依托有关部门或龙头企业兴办,又要引导农民合伙兴办。二是部门参与不是自始至终,而是通过一段时间,待合作组织发展起来运作正常后,逐步退出。三是在发展形式上,要根据农民需求兴办,既可发展松散型的,又要发展经济利益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既要发展生产服务型或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的,又要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使之提高产品附加值,并按销售量实行二次收益分配。
(五)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要突出解决好机制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
关键词:廊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廊坊市自形成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雏形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速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需求相比,与农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截止2008年底,全市已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41个,拥有固定资产5.5亿元,年经营总收入7.04亿元,纯收益4006万元,其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化,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广。
剖析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能人领办型。这类组织目前有76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2%。领办人大都是在个人率先从事某一行业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松散的个体发展成相对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龙头企业领办型。这类组织有4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2%,这是依托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吸收基地农户,围绕企业原料的生产和供应,与农民利益相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村委班子领办型。这类组织有90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7%。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民致富。四是农技部门领办型。这类组织有50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20%。县乡农技部门利用其自身优势,兴办各类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是供销社领办型。这类组织有21个,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9%。供销社本身就是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场地、业务、技术、渠道、信息等优势,按照把供销社办成与农民利益共同体的目标所兴办的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清,引导扶持的力度不够,各部门之间配合也不够好,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带动力不强。首先是组织的规模小,组织与农户联系不够紧密,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只发挥了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没有达到产供销一体化。缺乏大区域间的协同合作,难以抵御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市场开拓能力十分有限。其次是特色产业规模小,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统一化经营的项目管理效益,未能完善产加销一体的产业化链条,这就直接造成了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偏少的现状。
(三)管理不规范。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三是服务功能不健全。四是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盈利性组织归工商局管理,非盈利性组织归民政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也经常插手管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
三、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和培训。要让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社员充分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及民主的管理方式。要积极引导社员参与专业经济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社员真正从合作经济活动中得到收益,取得社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支持,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吸引力、凝聚力。
(二)加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力度。第一,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行性政策。第二,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切实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增强其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第三,各级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及时、足够的技术和信息等公共性服务。第四,培训农民、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政府支持中的特别重要的工作。
(三)坚持原则,稳步推进。一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在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要做到既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献策而不决策,又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推动、扶持、引导合作组织发展。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要紧紧围绕我市的特色产品、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因地制宜兴办。三是坚持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合作制的要求,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联合、政企分工、民主管理、共同受益”的办法。在大发展的同时,循序渐进,逐步规范提高。
(四)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一是在创办主体上,既要依托有关部门或龙头企业兴办,又要引导农民合伙兴办。二是部门参与不是自始至终,而是通过一段时间,待合作组织发展起来运作正常后,逐步退出。三是在发展形式上,要根据农民需求兴办,既可发展松散型的,又要发展经济利益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既要发展生产服务型或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的,又要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使之提高产品附加值,并按销售量实行二次收益分配。
(五)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要突出解决好机制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