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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应顺势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基于"公司相关利益者论"而形成了"相关利益者"参与董事会的问题;"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导致了董事法律地位的强化;为从内部建立制衡机制而需明确董事的义务,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为从外部加强对懂事会的监督需要完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和对董事会的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