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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协调制度:同城化发展的制度支撑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必须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这就要求摒弃以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倾向:一方面是过度强调大城市化发展,使得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行政区模式下城市之间恶性竞争,缺乏协调和合作,使得区域发展的整体功能无法得到发挥。鉴于此,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思路即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协调制度,推动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协调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功能互补、布局完善和分工合理的城市体系。
区域协调制度问题是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空间诉求提出来的,其区域范围为客观上不断形成的一体化经济区域,主要体现在对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各城市政府之间的协调,旨在减少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内化区域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克服区域之间的负外部效应, 尤其是可以阻止负外部性以乘数效应进行扩散等。[1]区域协调制度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就内容构成来讲,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城市政府之间的功能配置,二是明确界定城市政府与其他城市主体之间的角色定位。前者主要涉及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和不同横向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后者主要涉及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关系协调。
当前,同城化是区域经济形态在实现由行政区经济模式向一体化经济模式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新型城市合作路径,需要区域协调制度的完善作为其发展的制度支撑。2008年12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首次将广佛同城化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从此同城化成为城市管理与区域发展的重要合作形式。很多省份把同城化作为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的区域发展重点,比如辽宁省提出沈抚同城化、江苏省的宁镇扬同城化等。值得注意的是,同城化不是简单的行政区合并,而是城市政府之间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融合。而且同城化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它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合力的结果。由此在区域发展中会衍生出诸如不同层级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等多种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因此需要城市政府构筑一整套完善的区域协调制度,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和整合促进同城化发展的各种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合力作用,并实现三种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宁镇扬同城化现实障碍:区域协调制度缺失
宁镇扬同城化已经具备了区位相邻条件、物质基础条件、人文融合条件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正如表1所示,近十年来宁镇扬同城化一直是城市政府比较关注的议题。但是在城市合作实践过程中宁镇扬同城化发展相对比较滞后,诸如区域内重复建设,招商引资大战、基础设施不对接、产业同构、规划冲突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行政区经济模式下的都市区内市场分割、制度阻隔和行政分离等恶性区域关系发展格局仍然没有打破。追溯制度根源,宁镇扬同城化发展的根本阻力就来自于区域协调制度的缺失。
(一)纵向层级政府之间的协调:省级政府与宁镇扬三地城市政府
一般来讲,由于省级政府与地方城市政府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行政隶属关系,省级政府作为一个重要协调力量的区域政府,对地方区域协调作用效果发挥如何取决于它的协调能力,而这种协调能力的强弱又取决于对地方政府的政治控制能力、财政能力和政策的执行能力。但很长时间以来,宁镇扬大都市区各城市政府基于本地利益得失及政绩考核的考虑,千方百计争夺省级政府的政策资源,并且对省级政府的区域协调政策供给采取筛选性执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博弈现象。这些现象稀释了省级政府协调价值的权威性,省级政府的协调能力大打折扣,其区域协调功能没有发挥到位。
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省级政府的纵向行政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省级政府释放区域发展政策的红利,但对于政策红利的分配和监督机制尚未很好建立起来。首先,省级政府对宁镇扬地区的区域职能没有专门的具体机构负责,使得省级政府的协调作用很容易受到省级领导变更的影响。其次,政府绩效考核体制仍过于偏重城市经济指标,这势必会继续强化行政区经济模式。再者,财政管理体制对区域协调作用有限,没有建立一个旨在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宁镇扬大都市区区域合作中无法实现常态化的利益协调和整合。还有就是决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到位。由于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利益价值取向、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数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存在着分布不对等的格局。地方政府往往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能够获取更多省级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而省级政府因为信息不充分或失真导致对地方政府政策评估和监控流于形式。
(二)横向平行政府之间的协调:南京、镇江和扬州城市政府
地方政府间横向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合作规范化、有序化运作的重要保障[2]。地方政府的合作是区域协调制度的关键部分,通过建立常态的行政协调机制加强城市之间利益的整合和协调,发挥区域整体功能,从而实现区域利益最大化。但目前,宁镇扬三地之间仍然没有设立常态的统一行政协调机构,城市政府之间的合作仍然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框架,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由于缺乏常态的协调机制的规范和约束,宁镇扬三地政府虽然都认可合作的必要性,但面对现实又往往做出地方利益优先选择,导致无法采取统一行动,造成了各城市政府之间关系仍然竞争过度而合作不足。
另外,宁镇扬三地政府的不同行政级别设置也是同城化过程中横向协调的又一障碍。具体来讲,虽然宁镇扬三市都是江苏省的省辖行政区单位,但南京是享有省一级经济发展权限的副省级城市,而镇江和扬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省辖市。因此,南京具有较强的资源控制能力和政策影响能力,而镇江和扬州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势必会影响到区域利益的公平配置和优化整合。
(三)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协调:市场与社会力量的缺位
在目前城市管理模式下,城市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政府单一的管理智慧已经越来越难以有效应对区域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因此需要借助来自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另外,政府行政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打破行政区划的制度阻隔,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而其制度的实现和效果的检验最终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因此,区域协调问题不单纯是政府的行政协调问题,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调也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市场和社会力量理应在区域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当前宁镇扬同城化的区域协调问题主要是在省级政府以及宁镇扬三地政府之间关注的议题,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宁镇扬同城化合作中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功能缺陷,使得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在区域治理中地位严重失衡,三方力量难以有效协调,无法实现集体合力。这势必会导致宁镇扬区域协调和合作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出现政策目标无法满足市场和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现实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得到市场和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有效回应和积极配合。
三、宁镇扬同城化发展:区域协调制度的完善
由于区域协调主体是多元的,因此区域协调制度是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区域协调制度主要包括了政府间的行政协调机制和多种社会力量互动合力形成的社会协调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的行政协调机制
1.加强省级政府的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其纵向行政协调机制
建立省级层面的政府协调机构。江苏省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专门针对宁镇扬同城化的领导协调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任命一名副省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成员来自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科技厅等重要职能的主要领导以及南京、镇江和扬州的市长。主要职能在于对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和整合,并且坚持区域利益均沾原则和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动态跟踪和及时监督宁镇扬大都市区区域协调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除大都市区单个城市不合作博弈思维,杜绝恶性竞争和搭便车行为发生。
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专门针对宁镇扬地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大有关区域整体协调方面的指标权重,引导区域政府从单纯注重经济增长向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还可通过优化区域GDP增减机制和财政收入补偿机制,建立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宁镇扬地区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南京向镇江和扬州地区扩散不适合本地发展的产业。
2.加强宁镇扬大都市地区横向间的政府合作
政府横向间的合作机制应该与省级纵向协调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横向协作可看作是省政府协调机制的重要构成或制度延伸,它的作用得益于省政府的指导与协调。
建立类似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行政协调机制。宁镇扬大都市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合作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三地市书记和市长组成,负责区域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三地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和政府秘书长参加,三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地区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在三地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原则上可以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协商召开。另外,建立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协作、环境保护等专题委员会小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建立行政磋商机制和行政互认机制,负责三地相关领域衔接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协调机制,通过报告会或决策会等形式可以实现区域信息的畅通交流,也有助于形成重大事项区域决策协调机制,加强城市之间多层次、多方位的紧密合作。
优化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横向财政转移体制。比如南京重工业向镇江和扬州转移,而镇江和扬州地区需通过横向转移支付体制向南京支付一定的补贴。南京也应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镇江和扬州地区提供比较稳定的财政补贴。宁镇扬大都市还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同城布局,实现大都市区的利益平衡[3]。
(二)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协调机制
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因此必须要实现城市治理的转型,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区域问题已经超越了单个行政区的限制,要达到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的目的,必须在制定区域发展战略时积极谋求与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广泛合作,探索基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使之与社会合作机制与行政协调和调控机制能够相配合。
1.发挥企业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宁镇扬大都市区已经存在了大量的专业市镇,并发展起来一大批的企业集群,他们成为区域产业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在制定区域合作战略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在制定产业规划时,应充分发挥当地企业的信息优势,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当地企业为产业结构布局发挥积极作用,避免产业出现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的不良倾向。
2.三地城市政府可经常性开展一些城市合作发展的主题活动
这样的活动可以邀请大量来自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参加,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此外,宁镇扬三地政府可通过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会,发布三地城市同城化发展最新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声音
城市公共政策议题的信息应该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便捷的信息传输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一些对区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不单是政府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同时,将社会普遍关注的区域问题积极主动纳入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议题之中,如政府应该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通讯同城化、人才社会保障一体化等问题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
参考文献:
[1]刘普,李雪松.外部性、区域关联效应与区域协调机制[J].经济学动态,2009(03):70.
[2]陈俊星.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问题研究[J].科学社会主义,2011(3):71.
[3]金太军.区域治理中的行政协调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42.
(责任编辑:赵静)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必须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这就要求摒弃以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倾向:一方面是过度强调大城市化发展,使得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行政区模式下城市之间恶性竞争,缺乏协调和合作,使得区域发展的整体功能无法得到发挥。鉴于此,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思路即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协调制度,推动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协调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功能互补、布局完善和分工合理的城市体系。
区域协调制度问题是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空间诉求提出来的,其区域范围为客观上不断形成的一体化经济区域,主要体现在对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各城市政府之间的协调,旨在减少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内化区域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克服区域之间的负外部效应, 尤其是可以阻止负外部性以乘数效应进行扩散等。[1]区域协调制度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就内容构成来讲,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城市政府之间的功能配置,二是明确界定城市政府与其他城市主体之间的角色定位。前者主要涉及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和不同横向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后者主要涉及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关系协调。
当前,同城化是区域经济形态在实现由行政区经济模式向一体化经济模式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新型城市合作路径,需要区域协调制度的完善作为其发展的制度支撑。2008年12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首次将广佛同城化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从此同城化成为城市管理与区域发展的重要合作形式。很多省份把同城化作为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的区域发展重点,比如辽宁省提出沈抚同城化、江苏省的宁镇扬同城化等。值得注意的是,同城化不是简单的行政区合并,而是城市政府之间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融合。而且同城化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它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合力的结果。由此在区域发展中会衍生出诸如不同层级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等多种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因此需要城市政府构筑一整套完善的区域协调制度,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和整合促进同城化发展的各种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合力作用,并实现三种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宁镇扬同城化现实障碍:区域协调制度缺失
宁镇扬同城化已经具备了区位相邻条件、物质基础条件、人文融合条件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正如表1所示,近十年来宁镇扬同城化一直是城市政府比较关注的议题。但是在城市合作实践过程中宁镇扬同城化发展相对比较滞后,诸如区域内重复建设,招商引资大战、基础设施不对接、产业同构、规划冲突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行政区经济模式下的都市区内市场分割、制度阻隔和行政分离等恶性区域关系发展格局仍然没有打破。追溯制度根源,宁镇扬同城化发展的根本阻力就来自于区域协调制度的缺失。
(一)纵向层级政府之间的协调:省级政府与宁镇扬三地城市政府
一般来讲,由于省级政府与地方城市政府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行政隶属关系,省级政府作为一个重要协调力量的区域政府,对地方区域协调作用效果发挥如何取决于它的协调能力,而这种协调能力的强弱又取决于对地方政府的政治控制能力、财政能力和政策的执行能力。但很长时间以来,宁镇扬大都市区各城市政府基于本地利益得失及政绩考核的考虑,千方百计争夺省级政府的政策资源,并且对省级政府的区域协调政策供给采取筛选性执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博弈现象。这些现象稀释了省级政府协调价值的权威性,省级政府的协调能力大打折扣,其区域协调功能没有发挥到位。
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省级政府的纵向行政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省级政府释放区域发展政策的红利,但对于政策红利的分配和监督机制尚未很好建立起来。首先,省级政府对宁镇扬地区的区域职能没有专门的具体机构负责,使得省级政府的协调作用很容易受到省级领导变更的影响。其次,政府绩效考核体制仍过于偏重城市经济指标,这势必会继续强化行政区经济模式。再者,财政管理体制对区域协调作用有限,没有建立一个旨在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宁镇扬大都市区区域合作中无法实现常态化的利益协调和整合。还有就是决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到位。由于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利益价值取向、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数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存在着分布不对等的格局。地方政府往往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能够获取更多省级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而省级政府因为信息不充分或失真导致对地方政府政策评估和监控流于形式。
(二)横向平行政府之间的协调:南京、镇江和扬州城市政府
地方政府间横向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合作规范化、有序化运作的重要保障[2]。地方政府的合作是区域协调制度的关键部分,通过建立常态的行政协调机制加强城市之间利益的整合和协调,发挥区域整体功能,从而实现区域利益最大化。但目前,宁镇扬三地之间仍然没有设立常态的统一行政协调机构,城市政府之间的合作仍然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框架,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由于缺乏常态的协调机制的规范和约束,宁镇扬三地政府虽然都认可合作的必要性,但面对现实又往往做出地方利益优先选择,导致无法采取统一行动,造成了各城市政府之间关系仍然竞争过度而合作不足。
另外,宁镇扬三地政府的不同行政级别设置也是同城化过程中横向协调的又一障碍。具体来讲,虽然宁镇扬三市都是江苏省的省辖行政区单位,但南京是享有省一级经济发展权限的副省级城市,而镇江和扬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省辖市。因此,南京具有较强的资源控制能力和政策影响能力,而镇江和扬州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势必会影响到区域利益的公平配置和优化整合。
(三)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协调:市场与社会力量的缺位
在目前城市管理模式下,城市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政府单一的管理智慧已经越来越难以有效应对区域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因此需要借助来自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另外,政府行政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打破行政区划的制度阻隔,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而其制度的实现和效果的检验最终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因此,区域协调问题不单纯是政府的行政协调问题,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调也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市场和社会力量理应在区域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当前宁镇扬同城化的区域协调问题主要是在省级政府以及宁镇扬三地政府之间关注的议题,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宁镇扬同城化合作中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功能缺陷,使得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在区域治理中地位严重失衡,三方力量难以有效协调,无法实现集体合力。这势必会导致宁镇扬区域协调和合作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出现政策目标无法满足市场和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现实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得到市场和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有效回应和积极配合。
三、宁镇扬同城化发展:区域协调制度的完善
由于区域协调主体是多元的,因此区域协调制度是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区域协调制度主要包括了政府间的行政协调机制和多种社会力量互动合力形成的社会协调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的行政协调机制
1.加强省级政府的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其纵向行政协调机制
建立省级层面的政府协调机构。江苏省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专门针对宁镇扬同城化的领导协调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任命一名副省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成员来自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科技厅等重要职能的主要领导以及南京、镇江和扬州的市长。主要职能在于对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和整合,并且坚持区域利益均沾原则和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动态跟踪和及时监督宁镇扬大都市区区域协调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除大都市区单个城市不合作博弈思维,杜绝恶性竞争和搭便车行为发生。
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专门针对宁镇扬地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大有关区域整体协调方面的指标权重,引导区域政府从单纯注重经济增长向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还可通过优化区域GDP增减机制和财政收入补偿机制,建立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宁镇扬地区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南京向镇江和扬州地区扩散不适合本地发展的产业。
2.加强宁镇扬大都市地区横向间的政府合作
政府横向间的合作机制应该与省级纵向协调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横向协作可看作是省政府协调机制的重要构成或制度延伸,它的作用得益于省政府的指导与协调。
建立类似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行政协调机制。宁镇扬大都市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合作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三地市书记和市长组成,负责区域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三地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和政府秘书长参加,三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地区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在三地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原则上可以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协商召开。另外,建立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协作、环境保护等专题委员会小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建立行政磋商机制和行政互认机制,负责三地相关领域衔接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协调机制,通过报告会或决策会等形式可以实现区域信息的畅通交流,也有助于形成重大事项区域决策协调机制,加强城市之间多层次、多方位的紧密合作。
优化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横向财政转移体制。比如南京重工业向镇江和扬州转移,而镇江和扬州地区需通过横向转移支付体制向南京支付一定的补贴。南京也应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镇江和扬州地区提供比较稳定的财政补贴。宁镇扬大都市还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同城布局,实现大都市区的利益平衡[3]。
(二)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协调机制
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因此必须要实现城市治理的转型,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区域问题已经超越了单个行政区的限制,要达到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的目的,必须在制定区域发展战略时积极谋求与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广泛合作,探索基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使之与社会合作机制与行政协调和调控机制能够相配合。
1.发挥企业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宁镇扬大都市区已经存在了大量的专业市镇,并发展起来一大批的企业集群,他们成为区域产业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在制定区域合作战略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在制定产业规划时,应充分发挥当地企业的信息优势,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当地企业为产业结构布局发挥积极作用,避免产业出现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的不良倾向。
2.三地城市政府可经常性开展一些城市合作发展的主题活动
这样的活动可以邀请大量来自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参加,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此外,宁镇扬三地政府可通过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会,发布三地城市同城化发展最新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声音
城市公共政策议题的信息应该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便捷的信息传输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一些对区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不单是政府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同时,将社会普遍关注的区域问题积极主动纳入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议题之中,如政府应该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通讯同城化、人才社会保障一体化等问题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
参考文献:
[1]刘普,李雪松.外部性、区域关联效应与区域协调机制[J].经济学动态,2009(03):70.
[2]陈俊星.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问题研究[J].科学社会主义,2011(3):71.
[3]金太军.区域治理中的行政协调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42.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