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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理论界有关“网络空间”的种种观点出发,提出“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次生空间的新观点,首次从理论上解决了实践中政府规制网络空间所遇到的重大难题。
关键词 网络空间 次生空间 代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82-03
如何认识“网络空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难题,理论上的模糊导致实践中政府规制该空间时受到网络无政府主义者诘难。本文将对理论界有关网络空间的种种观点进行梳理,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已的新观点。
一、理论界关于“网络空间”的多维认识
目前,对于什么是网络空间有多种观点,从学界的论述来看,主要有以下八种代表性的观点。(1)架构说。这种学说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提出的。在《代码: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作者认为,“网络的本质部分是由其架构决定,并且网络空间可能的架构有很多。”豍他又指出,“代码构筑了网络空间,空间使个人和群体能或不能。因此,选择代码部分地就是使谁能,使谁不能,以及最为重要的是,使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能或不能。”豎在另一篇论文中,作者更是具体进行了说明,“架构,我们的意思指:(a)网络技术协议(如TCP/IP),(b)(这种协议)的标准及该标准的应用(如浏览器或数字证书标准),以及(c)该标准确立的治理结构和他们本身不易变化的社会习俗形式——或者至少没有多方的共同行动是不会改变的。”豏从莱斯格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判断,他的理念中,网络空间就是一个由技术协议构建起来的架构。(2)开放信息技术结构说。此说由北京大学张永伟博士提出的。在其博士论文中,他认为,互联网是一在功能和特征上具有可塑性的开放信息技术结构,其特征和功能依赖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即劳伦斯·拉斯基所言的编码;现实世界对网络的作用必须依赖于编码。豐(3)电子媒介说。持这种观点多见研究新闻法、媒体法或传播学的论文或著作中,如约翰·泽勒兹尼(JohnD. Zelezny)在《传播法:自由、禁止与现代传媒》一书中就多次提到电子媒介。豑此外,我国的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实施)则以ISP、ICP为中心,制定了类似于对传统新闻媒体的管理办法。在美国的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Reno V. ACLU)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其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立场时,便将互联网称之为一种媒体豒。在判决中,法院在描述互联网特征的第二十款中写道: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系统。它是一个分散化的、全球性的通讯媒体——或称之为“电子空间”——将世界的们、社会团体、公司和政府联系在一起。这种通讯媒体允许数亿的人们通过它交换信息。(4)全景敞式(panopticon)权力结构。这是由杰姆斯·波乐(James Boyle)教授1997年在论文《网络空间的福柯权力:监控、主权与审查官》豓提出的通过对网络技术发展的分析,作者认为技术的发展将引起现实社会的权力能力与权力结构的变化,如同后现代社会学家福柯所言的权力的变异与细微化,即形成一种全景敞式监狱的权力结构。在此种结构中,权力的操纵者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非国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但是这种权力的实现依赖网络技术结构。在布莱恩·D·洛德的《网络治理:政治、技术与全球重构》一文中也提到了福柯的观点:这是一种使个人臣服的权力:通过控制与依赖臣服于其他任何人,通过良心或自我知识与自已的身份相连。两者表明一种屈从与使臣服的权力形态豔。(5)全球信息系统说。1995年10月24日,国际“联合网络委员会(FNC)”通过一项关于“互联网定义”的决议,该决议指出,网络或因特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6)分层结构说。雷德与克拉克从技术角度观察认为,互联网是一整套协议和程序的组合,在设计上形成一个“沙漏式架构”,也被广泛称为“端对端原理”。豖按照这个架构,作为上端的“应用层”(软件)和底端的“物理层”(硬件)都向广大的不特定用户开放。此外,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蒂莫西·吴(Timothy Wu)也持类似观点豗,他认为,要从网络科学家设计理念来理解其结构,互联网是一个分层式(layed)信息结构,由基础层面和应用程序层面构成,基础层面只负责信息传输,其特点是: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只要格式符合信息传输协议的要求,都可能被忠实地在网络空间中传输;应用程序层面则将信息内容的控制权力最大限度赋予了位于发送和接收信息两点的使用者。作为一种结果,关于网络的法律争论与两点之间的用户对应用程序的操纵和使用有关,而与基础协议无关。所以,对于互联网法律的研究应该重视对应用程序的研究,重视对使用者在使用这些应用程序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研究。(7)信息高速公路说。这种学说是由克林顿总统于1992年参与竞选时提出的。该说强调把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换的工具,强调政府机构在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发展中运用管制的、市场的多种手段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实现更好的信息服务。通过这一信息高速公路,美国政府、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及家庭之间实现实时联络,通过信息的快速流通促进经济发展。(8)网络空间说豘。此论者不对研究对象进行探讨,而是单刀直入地论述网络空间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因而其结论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王四新,在他的新作中,有很多地方(甚至标题本身)提到网络空间,也不见有任何分析。从笔者对该书的阅读来看,该书最初提到网络空间(指正文,不包括封面及目录)是从第174页开始的,“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需要通过数据包的方式进行……这标明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使得网络空间的信息控制目标比现实生活中的控制更不易实现……网络空间的身份和认证与现实空间中的完全不同。”当然书中还有很多直接使用这一术语,但仅这一页就有四处之多,而从使用该词及论述本问题,自始至终没见作者对该空间进行界定,这不能不说是该书的一大缺陷。持此观点的还有迈克尔·海姆(Michael Heim),作者在《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一书中认为:网络空间表示一种再现的或人工的世界,一个由我们的系统所产生的信息和我们反馈到系统中的信息所构成的世界……网络空间无所不在,你打电话时,去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豙 二、对上述各种观点的评介
毫无疑问,上述观点都带有片面合理性,他们都没能很好地指出网络空间的真正实质。架构说提出网络空间是一种架构,分层结构说提出网络分为两个层面。这两种观点都是从网络空间的技术构成来分析网络的实质,但是对于何为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的本身性质则无法真正准确地理解,其结果是让读者在虚拟的世界对这个虚拟的实体进行幻觉上的感知。网络空间说是一种通俗的解读,它直接表明这样一个空间的存在,这是它的优点,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见的,因为它只是对这种新的媒介进行近似命名式的归纳与抽象,具体它是什么则没有指出,因而在研究网络空间的规则、行使网络空间的权利(力)时,其法律上的根据都是值得怀疑的。开放信息技术结构从社会性的角度对网络空间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此种观点对于规制网络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是一个铺垫,也全面把握了网络空间的构成,即硬件与软件,可以说看到了网络空间的物理结构与技术结构,应该说是一种较为全面的观点,但是遗憾的是,作者在后来的论述中落入了架构说的巢窠,即编码在规网络中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现实空间是网络空间的依托并决定后者的生存与发展。全球信息系统说,把网络空间当成一个庞大的信息存储系统,一切的信息都在这个空间交流,这是一种功能主义的思路,它把网络空间当成一个工具,其作用仅仅是为了信息的传递而存在,人们利用这个空间的价值就在于它把全球的各种信息汇集,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种观点确实有现实的意义,但从对于认识网络空间的本质来说并不全面。因为把它当成一个全球的信息系统只是网络空间的一个方面的功能而已,一个静态意义上的存在,而网络空间的意义与价值远不止这些,它还具有传递价值功能、进行商务活动功能、远程控制功能等等,所以这种观点也没能全面地概括出网络空间的真正特征。电子媒介说,这是从传媒意义上来认识的,也一种功能主义思路。作为一种电子媒介,其意义非同小可,它已被誉为当今世界的“第四媒体”,而且其作用与价值远远不是传统三大媒体所能媲美。但是作为对于网络空间本质的正确把握,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仅指出了其一个特点,对于如何对认识网络空间、规制这个空间,这种观点的作用有局限性。信息高速公路说,把网络空间进行了扁平化的理解,并把它当作一种工具进行利用,在实践上是很有价值的。的确互联网上信息的交流如同高速公路上的行驶汽车,其速度是超常的,但是按照这种理解思路,我们认为也是有瑕疵的。试想,网络交流的即时性就无法在信息高速公路中体现,因为其速度几乎是同时的,信息的传递根本无须时间差,它“即出即到”,整个空间的一体性使它并不存在“通行时间”,所以这种观点不准确。此外,信息高速公路说对于认识网络空间是很不全面的,因为网络空间并不是一条公路,它还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远非高速公路的学说就能涵盖的。全景敞式权力结构说,这种观点兼具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特点。从功能上来看,它把互联网看成一个类似监狱的的结构,具有监狱长的功能,可以对其中的“看守人员”(在网络中指网民)进行监控;从规范意义来看,社会现实权力结构与权力能力的变化需要操纵,操纵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社会。通过规范网络中的行为,使网民臣服于权力的操纵者。该观点的不足在于,仅仅局限于网络空间的行为特点及规制方法,没有看到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以及网络空间的这种因与现实空间相联系而带来的复杂性,所以它也未能真正说明网络空间的本质。
三、本文的观点: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次生空间豛
从网络空间的生成、运作机理、现有治理方式、与现实的互动等方面来看,笔者以为,把网络空间定义为一个由现实社会空间所衍生出来的次生空间更为合适,因为,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空间而存在,它是与现实空间进行各种数据、技术、思想等的交换而形成的次生空间。“人类创建‘网络社会’的目的并不是要与人类的现实世界相对立,而是要为人类开拓另一个信息交流空间,并将其从现实世界中分化或延伸出来。”豜因此,与现有概念相对应,网络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次生社会。笔者以为,把网络空间的实质看作一个次生的空间或次生社会或实体是合理的。原因如下:(1)从网络空间的物理构成来看,它对现实空间具有依附性。软的方面要求有TCP/IP协议和计算机技术;硬的方面要求网络有进行数据交换线、电缆电路、用户终端计算机等,存在于现实空间中的这些设备延伸到哪,网络空间也就延伸到哪,在一个没有这些硬件设施的偏僻之地,即使现有的网络技术再完备,我们也无法看见网络空间出现在这些地方。相反,只要有了现实空间中的这些设施,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出现。所以它对现实空间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而是一个由现实社会演绎出来的次生社会。(2)从网络空间的形成来看,它是由现实空间中的人所决定。考察网络空间的由来,我们不难发现,其形成过程无一不渗透了现实空间中人的种种努力,无一不是按照现实空间中的人的理念来构建。从上世纪60年代末阿帕网的最初形成到90年代网络空间的全面爆炸式扩张,从网络规则的形成到网络系统的构建与管理,都看不出网络空间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空间的存在。而信息革命是离不开现实社会及现实人类的,由其生成的量子空间或网络空间必然带有人类生活的特征,因此它不能脱离现实空间。(3)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都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1982年《时代周刊》封面上登载一个无名氏蜡像坐在计算机前以及《纽约人》杂志内的卡通漫画——一只卡通狗在上网,这两个漫画式的图景给人们形成一个至今很多人还根深蒂固的观念——在网络空间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事实并不如此,狗作为动物是不可能成为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主体,真正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流、冲浪等活动的还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因此,我们可以把网络空间的行为看成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次生社会中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网络空间还是依赖于现实空间而存在的。(4)网络空间的管理者也是现实空间中的人。现实社会中的人对网络域名、网络地址、服务器等进行分配和管理,没有他们的管理,网络空间不可能有序形成与运转。他们的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决定了网络空间活动的宽度与广度,决定了网络空间主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效果。因此,“形态虚拟”、实则真实的“网上社会”,是形态直观的所谓“网下现实社会的一种延展和拓展”,他们都是人的“行为活动场域”,豝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是现实社会中人的管理的另一个领域。
关键词 网络空间 次生空间 代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82-03
如何认识“网络空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难题,理论上的模糊导致实践中政府规制该空间时受到网络无政府主义者诘难。本文将对理论界有关网络空间的种种观点进行梳理,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已的新观点。
一、理论界关于“网络空间”的多维认识
目前,对于什么是网络空间有多种观点,从学界的论述来看,主要有以下八种代表性的观点。(1)架构说。这种学说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提出的。在《代码: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作者认为,“网络的本质部分是由其架构决定,并且网络空间可能的架构有很多。”豍他又指出,“代码构筑了网络空间,空间使个人和群体能或不能。因此,选择代码部分地就是使谁能,使谁不能,以及最为重要的是,使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能或不能。”豎在另一篇论文中,作者更是具体进行了说明,“架构,我们的意思指:(a)网络技术协议(如TCP/IP),(b)(这种协议)的标准及该标准的应用(如浏览器或数字证书标准),以及(c)该标准确立的治理结构和他们本身不易变化的社会习俗形式——或者至少没有多方的共同行动是不会改变的。”豏从莱斯格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判断,他的理念中,网络空间就是一个由技术协议构建起来的架构。(2)开放信息技术结构说。此说由北京大学张永伟博士提出的。在其博士论文中,他认为,互联网是一在功能和特征上具有可塑性的开放信息技术结构,其特征和功能依赖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即劳伦斯·拉斯基所言的编码;现实世界对网络的作用必须依赖于编码。豐(3)电子媒介说。持这种观点多见研究新闻法、媒体法或传播学的论文或著作中,如约翰·泽勒兹尼(JohnD. Zelezny)在《传播法:自由、禁止与现代传媒》一书中就多次提到电子媒介。豑此外,我国的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实施)则以ISP、ICP为中心,制定了类似于对传统新闻媒体的管理办法。在美国的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Reno V. ACLU)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其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立场时,便将互联网称之为一种媒体豒。在判决中,法院在描述互联网特征的第二十款中写道: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系统。它是一个分散化的、全球性的通讯媒体——或称之为“电子空间”——将世界的们、社会团体、公司和政府联系在一起。这种通讯媒体允许数亿的人们通过它交换信息。(4)全景敞式(panopticon)权力结构。这是由杰姆斯·波乐(James Boyle)教授1997年在论文《网络空间的福柯权力:监控、主权与审查官》豓提出的通过对网络技术发展的分析,作者认为技术的发展将引起现实社会的权力能力与权力结构的变化,如同后现代社会学家福柯所言的权力的变异与细微化,即形成一种全景敞式监狱的权力结构。在此种结构中,权力的操纵者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非国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但是这种权力的实现依赖网络技术结构。在布莱恩·D·洛德的《网络治理:政治、技术与全球重构》一文中也提到了福柯的观点:这是一种使个人臣服的权力:通过控制与依赖臣服于其他任何人,通过良心或自我知识与自已的身份相连。两者表明一种屈从与使臣服的权力形态豔。(5)全球信息系统说。1995年10月24日,国际“联合网络委员会(FNC)”通过一项关于“互联网定义”的决议,该决议指出,网络或因特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6)分层结构说。雷德与克拉克从技术角度观察认为,互联网是一整套协议和程序的组合,在设计上形成一个“沙漏式架构”,也被广泛称为“端对端原理”。豖按照这个架构,作为上端的“应用层”(软件)和底端的“物理层”(硬件)都向广大的不特定用户开放。此外,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蒂莫西·吴(Timothy Wu)也持类似观点豗,他认为,要从网络科学家设计理念来理解其结构,互联网是一个分层式(layed)信息结构,由基础层面和应用程序层面构成,基础层面只负责信息传输,其特点是: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只要格式符合信息传输协议的要求,都可能被忠实地在网络空间中传输;应用程序层面则将信息内容的控制权力最大限度赋予了位于发送和接收信息两点的使用者。作为一种结果,关于网络的法律争论与两点之间的用户对应用程序的操纵和使用有关,而与基础协议无关。所以,对于互联网法律的研究应该重视对应用程序的研究,重视对使用者在使用这些应用程序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研究。(7)信息高速公路说。这种学说是由克林顿总统于1992年参与竞选时提出的。该说强调把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换的工具,强调政府机构在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发展中运用管制的、市场的多种手段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实现更好的信息服务。通过这一信息高速公路,美国政府、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及家庭之间实现实时联络,通过信息的快速流通促进经济发展。(8)网络空间说豘。此论者不对研究对象进行探讨,而是单刀直入地论述网络空间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因而其结论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王四新,在他的新作中,有很多地方(甚至标题本身)提到网络空间,也不见有任何分析。从笔者对该书的阅读来看,该书最初提到网络空间(指正文,不包括封面及目录)是从第174页开始的,“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需要通过数据包的方式进行……这标明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使得网络空间的信息控制目标比现实生活中的控制更不易实现……网络空间的身份和认证与现实空间中的完全不同。”当然书中还有很多直接使用这一术语,但仅这一页就有四处之多,而从使用该词及论述本问题,自始至终没见作者对该空间进行界定,这不能不说是该书的一大缺陷。持此观点的还有迈克尔·海姆(Michael Heim),作者在《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一书中认为:网络空间表示一种再现的或人工的世界,一个由我们的系统所产生的信息和我们反馈到系统中的信息所构成的世界……网络空间无所不在,你打电话时,去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豙 二、对上述各种观点的评介
毫无疑问,上述观点都带有片面合理性,他们都没能很好地指出网络空间的真正实质。架构说提出网络空间是一种架构,分层结构说提出网络分为两个层面。这两种观点都是从网络空间的技术构成来分析网络的实质,但是对于何为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的本身性质则无法真正准确地理解,其结果是让读者在虚拟的世界对这个虚拟的实体进行幻觉上的感知。网络空间说是一种通俗的解读,它直接表明这样一个空间的存在,这是它的优点,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见的,因为它只是对这种新的媒介进行近似命名式的归纳与抽象,具体它是什么则没有指出,因而在研究网络空间的规则、行使网络空间的权利(力)时,其法律上的根据都是值得怀疑的。开放信息技术结构从社会性的角度对网络空间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此种观点对于规制网络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是一个铺垫,也全面把握了网络空间的构成,即硬件与软件,可以说看到了网络空间的物理结构与技术结构,应该说是一种较为全面的观点,但是遗憾的是,作者在后来的论述中落入了架构说的巢窠,即编码在规网络中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现实空间是网络空间的依托并决定后者的生存与发展。全球信息系统说,把网络空间当成一个庞大的信息存储系统,一切的信息都在这个空间交流,这是一种功能主义的思路,它把网络空间当成一个工具,其作用仅仅是为了信息的传递而存在,人们利用这个空间的价值就在于它把全球的各种信息汇集,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种观点确实有现实的意义,但从对于认识网络空间的本质来说并不全面。因为把它当成一个全球的信息系统只是网络空间的一个方面的功能而已,一个静态意义上的存在,而网络空间的意义与价值远不止这些,它还具有传递价值功能、进行商务活动功能、远程控制功能等等,所以这种观点也没能全面地概括出网络空间的真正特征。电子媒介说,这是从传媒意义上来认识的,也一种功能主义思路。作为一种电子媒介,其意义非同小可,它已被誉为当今世界的“第四媒体”,而且其作用与价值远远不是传统三大媒体所能媲美。但是作为对于网络空间本质的正确把握,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仅指出了其一个特点,对于如何对认识网络空间、规制这个空间,这种观点的作用有局限性。信息高速公路说,把网络空间进行了扁平化的理解,并把它当作一种工具进行利用,在实践上是很有价值的。的确互联网上信息的交流如同高速公路上的行驶汽车,其速度是超常的,但是按照这种理解思路,我们认为也是有瑕疵的。试想,网络交流的即时性就无法在信息高速公路中体现,因为其速度几乎是同时的,信息的传递根本无须时间差,它“即出即到”,整个空间的一体性使它并不存在“通行时间”,所以这种观点不准确。此外,信息高速公路说对于认识网络空间是很不全面的,因为网络空间并不是一条公路,它还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远非高速公路的学说就能涵盖的。全景敞式权力结构说,这种观点兼具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特点。从功能上来看,它把互联网看成一个类似监狱的的结构,具有监狱长的功能,可以对其中的“看守人员”(在网络中指网民)进行监控;从规范意义来看,社会现实权力结构与权力能力的变化需要操纵,操纵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社会。通过规范网络中的行为,使网民臣服于权力的操纵者。该观点的不足在于,仅仅局限于网络空间的行为特点及规制方法,没有看到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以及网络空间的这种因与现实空间相联系而带来的复杂性,所以它也未能真正说明网络空间的本质。
三、本文的观点: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次生空间豛
从网络空间的生成、运作机理、现有治理方式、与现实的互动等方面来看,笔者以为,把网络空间定义为一个由现实社会空间所衍生出来的次生空间更为合适,因为,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空间而存在,它是与现实空间进行各种数据、技术、思想等的交换而形成的次生空间。“人类创建‘网络社会’的目的并不是要与人类的现实世界相对立,而是要为人类开拓另一个信息交流空间,并将其从现实世界中分化或延伸出来。”豜因此,与现有概念相对应,网络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次生社会。笔者以为,把网络空间的实质看作一个次生的空间或次生社会或实体是合理的。原因如下:(1)从网络空间的物理构成来看,它对现实空间具有依附性。软的方面要求有TCP/IP协议和计算机技术;硬的方面要求网络有进行数据交换线、电缆电路、用户终端计算机等,存在于现实空间中的这些设备延伸到哪,网络空间也就延伸到哪,在一个没有这些硬件设施的偏僻之地,即使现有的网络技术再完备,我们也无法看见网络空间出现在这些地方。相反,只要有了现实空间中的这些设施,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出现。所以它对现实空间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而是一个由现实社会演绎出来的次生社会。(2)从网络空间的形成来看,它是由现实空间中的人所决定。考察网络空间的由来,我们不难发现,其形成过程无一不渗透了现实空间中人的种种努力,无一不是按照现实空间中的人的理念来构建。从上世纪60年代末阿帕网的最初形成到90年代网络空间的全面爆炸式扩张,从网络规则的形成到网络系统的构建与管理,都看不出网络空间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空间的存在。而信息革命是离不开现实社会及现实人类的,由其生成的量子空间或网络空间必然带有人类生活的特征,因此它不能脱离现实空间。(3)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都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1982年《时代周刊》封面上登载一个无名氏蜡像坐在计算机前以及《纽约人》杂志内的卡通漫画——一只卡通狗在上网,这两个漫画式的图景给人们形成一个至今很多人还根深蒂固的观念——在网络空间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事实并不如此,狗作为动物是不可能成为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主体,真正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流、冲浪等活动的还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因此,我们可以把网络空间的行为看成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次生社会中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网络空间还是依赖于现实空间而存在的。(4)网络空间的管理者也是现实空间中的人。现实社会中的人对网络域名、网络地址、服务器等进行分配和管理,没有他们的管理,网络空间不可能有序形成与运转。他们的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决定了网络空间活动的宽度与广度,决定了网络空间主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效果。因此,“形态虚拟”、实则真实的“网上社会”,是形态直观的所谓“网下现实社会的一种延展和拓展”,他们都是人的“行为活动场域”,豝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是现实社会中人的管理的另一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