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城市规划工作的主要部分是以居民的利益为中心开展的,本质上是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的统一调配。城市规划是调整城市中各种利益的主要手段,其主体服务对象则是该城市的居民。本文阐述了城市卡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主要特性,对其表现手法的剖析,以及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平利益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变现形式;实现手段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调节手段,描绘了该城市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发展蓝图,从根本上决定了城市没来的发展走向,同时也使其涉及到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居民公共利益等各个方面。在此之中,不仅包含着大量的学术科学问题、还夹杂着伦理甚至政治问题。而城市规划的本质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的统一调配,因此政府、公民、开发商就都对公共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城市规划的工程之中必须妥善处理三者的关系以实现公共利益极大化的目的。
1、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突出特性
1.1公共性与非盈利性
公共利益的现实表现手段是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物品,以此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特性。诸如城市规划中道路、广场、绿地的基础设施及预留空间并没有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得当地居民充分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1.2长期性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多种,如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城市总体景观设计规划、建设实施,保护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均为长期利益。短时间内可能影响局部的发展利益,而展现其真正利益的则需要一个较为长久的过程,该过程中其对社会产生的价值也是间接的。故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是依照时序逐次实现的,必须统筹考虑长久利益与短期目标的协调发展。
1.3利益性与代价性
城市规划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为根本目的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从其性质及特征来看,城市规划所带来的利益及所付出的代价很难集中到一个相同的社会群体之中,因此城市规划应从大局出发,才能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
2、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手段
城市规划的进程始终围绕着利益问题,城市规划是协调城市中不同群体利益的实际手段。其根本实质是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首先应弄清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究竟包含哪些部分,表现手段以及其如何达成公共社会利益。
2.1倡导社会公平
在土地利用等空间发展的领域,若放任由市场调节则必定会产生社会不公平问题,如:不具备资本优势的居民无法在公正的竞争环境中参加城市建设,以至于其生存的基本需求被忽视。同时土地的开发及其利用中存在着巨大的利润,此种不公平竞争环境下就可能带来财富分配不均和巨大的社会地位差异。
2.2维护法律秩序
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以内,任何行动主体只要涉及到土地的开发建设利用,就必须在城市规划的范围之内。法律对城市土地的规划、开发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建设时间、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内容,都是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也是其法律秩序的具体实施过程。
2.3提供公共服务
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政府职能越来越多的转向服务大众。弗里德曼曾在他著名的《公共领域的规划》中对于公共规划进行了分类,从中可见,规划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导经济的稳定成长,服务于经济发展,尤其是有私人投资的公共福利设施。
2.4追求美好环境
美好环境的追求有着许多内容,其中包括美好城市形象的向往,优良生活环境的追求等等。这不仅是人没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是城市规划的根本目的所在。对美好事物的不懈追求是源自人们的内心天性的,由此可以看去城市规划作为是实现这种追求的重要手段,其代表着公共利益。
3、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
3.1政府应发挥正确的指引作用
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公民及开发商都是公共利益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而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机构则起到制定规则的作用,不可以在公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中扮演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其可指定法律法规或相关的管理条例来制约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博弈。因此在城市规划的进程当中应该充分注意和谐统一的调整,如注重地方差异、民族差异以及宗教因素,保证利益博弈机制的公平公证,不可以因文化不同、地域不同或是民族不同而出现利益分割和对抗的现象。同是注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尊崇大众价值观及其判断标准,以行政这的身份调节好开发商与公民间的利益关系,保持中立,避免发生行政倾向的问题发生,为公共利益极大化做出贡献。
3.2利益让步
目前公民与开发商为公共利益的主体,如果二者可以换位思考,站在彼此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其双方最终所获得的利益总量会远远超过各自攥紧自我利益的情况,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开發商而言,其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社会的长远利益,若以为谋取眼前小利,挑战公众生存法则,则极易使二者间矛盾激化,引发纷争,破坏原有的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从而使开发商的利益也无从保障。就社会公众而言其所提出的补偿条件应该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可以漫天要价,趁机敲诈谋取损失赔偿费用,否则无法得到大众的认可以及政府、法律对其财产的保护。
结语:
在城市规划当中存在着各种利益纷争,政府、开发商以及社会公众都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其在城市规划的进程中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城市规划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极大化,而公共利益则是从个体利益所反映出来的,所以必须制定有效的机制以约束利益三方的行为,并实际处理其中的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极大化的根本目标,促使城市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变现形式;实现手段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调节手段,描绘了该城市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发展蓝图,从根本上决定了城市没来的发展走向,同时也使其涉及到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居民公共利益等各个方面。在此之中,不仅包含着大量的学术科学问题、还夹杂着伦理甚至政治问题。而城市规划的本质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的统一调配,因此政府、公民、开发商就都对公共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城市规划的工程之中必须妥善处理三者的关系以实现公共利益极大化的目的。
1、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突出特性
1.1公共性与非盈利性
公共利益的现实表现手段是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物品,以此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特性。诸如城市规划中道路、广场、绿地的基础设施及预留空间并没有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得当地居民充分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1.2长期性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多种,如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城市总体景观设计规划、建设实施,保护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均为长期利益。短时间内可能影响局部的发展利益,而展现其真正利益的则需要一个较为长久的过程,该过程中其对社会产生的价值也是间接的。故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是依照时序逐次实现的,必须统筹考虑长久利益与短期目标的协调发展。
1.3利益性与代价性
城市规划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为根本目的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从其性质及特征来看,城市规划所带来的利益及所付出的代价很难集中到一个相同的社会群体之中,因此城市规划应从大局出发,才能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
2、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手段
城市规划的进程始终围绕着利益问题,城市规划是协调城市中不同群体利益的实际手段。其根本实质是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损失极小化以及公共利益极大化。首先应弄清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究竟包含哪些部分,表现手段以及其如何达成公共社会利益。
2.1倡导社会公平
在土地利用等空间发展的领域,若放任由市场调节则必定会产生社会不公平问题,如:不具备资本优势的居民无法在公正的竞争环境中参加城市建设,以至于其生存的基本需求被忽视。同时土地的开发及其利用中存在着巨大的利润,此种不公平竞争环境下就可能带来财富分配不均和巨大的社会地位差异。
2.2维护法律秩序
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以内,任何行动主体只要涉及到土地的开发建设利用,就必须在城市规划的范围之内。法律对城市土地的规划、开发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建设时间、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内容,都是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也是其法律秩序的具体实施过程。
2.3提供公共服务
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政府职能越来越多的转向服务大众。弗里德曼曾在他著名的《公共领域的规划》中对于公共规划进行了分类,从中可见,规划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导经济的稳定成长,服务于经济发展,尤其是有私人投资的公共福利设施。
2.4追求美好环境
美好环境的追求有着许多内容,其中包括美好城市形象的向往,优良生活环境的追求等等。这不仅是人没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是城市规划的根本目的所在。对美好事物的不懈追求是源自人们的内心天性的,由此可以看去城市规划作为是实现这种追求的重要手段,其代表着公共利益。
3、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
3.1政府应发挥正确的指引作用
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公民及开发商都是公共利益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而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机构则起到制定规则的作用,不可以在公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中扮演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其可指定法律法规或相关的管理条例来制约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博弈。因此在城市规划的进程当中应该充分注意和谐统一的调整,如注重地方差异、民族差异以及宗教因素,保证利益博弈机制的公平公证,不可以因文化不同、地域不同或是民族不同而出现利益分割和对抗的现象。同是注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尊崇大众价值观及其判断标准,以行政这的身份调节好开发商与公民间的利益关系,保持中立,避免发生行政倾向的问题发生,为公共利益极大化做出贡献。
3.2利益让步
目前公民与开发商为公共利益的主体,如果二者可以换位思考,站在彼此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其双方最终所获得的利益总量会远远超过各自攥紧自我利益的情况,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开發商而言,其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社会的长远利益,若以为谋取眼前小利,挑战公众生存法则,则极易使二者间矛盾激化,引发纷争,破坏原有的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从而使开发商的利益也无从保障。就社会公众而言其所提出的补偿条件应该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可以漫天要价,趁机敲诈谋取损失赔偿费用,否则无法得到大众的认可以及政府、法律对其财产的保护。
结语:
在城市规划当中存在着各种利益纷争,政府、开发商以及社会公众都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其在城市规划的进程中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城市规划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极大化,而公共利益则是从个体利益所反映出来的,所以必须制定有效的机制以约束利益三方的行为,并实际处理其中的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极大化的根本目标,促使城市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