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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初次犯罪相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现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某人民法院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点,探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特征
2007年至2009年,某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共计14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8%。其中,2007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2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7%2008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5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2%;2009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7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10.8%。
(一)前后犯罪的时间间隔短
前后两次犯罪行为间隔短。据统计,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都很短,其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占重新犯罪未成年犯总数的78.6%,其中有1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前后两罪间隔最短时间逐年缩短:2007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24日;2008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15日;2009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当天。
(二)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居多
前后两次犯罪行为均以财产型犯罪为主。3年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除1名未成年人后罪为故意伤害罪外,其余13名未成年人前后两次涉嫌罪名均为财产型犯罪,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为主。
(三)街角小团伙现象明显。
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出狱后往往又因在未成年监狱结实一帮小兄弟而组成新的团伙。
(四)犯罪动机比较单一。
未成年罪犯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和刑罚制度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和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罚处罚原则。但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与成年人的差别不大,将大量时间放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功能相对较弱,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没有落到实处。根据法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监管。然而在实践中,从轻处罚的后期教育大多流于形式,处于虚置状态,这导致未成年人轻视刑法的威慑效力,反而把年龄小可以从轻处罚当成犯罪的优势。
(二)重返学校的机会少,谋生技能弱,回归社会空间狭小。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重学业教育轻品格塑造的现象比比皆是。学校对所谓的差生都很头疼,对于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普通学校一般都会以“声誉”和“达标’而拒收。旷课逃学一离开学校一闲散于社会,是多数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基本路径。过早离开学校造成他们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一技之长,重返社会后谋生能力弱。在就学就业都走投无路后。他们大都混迹于充满谋杀、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氛围的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极易点燃其重新犯罪的导火线。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重新犯罪未成年人大都出身于单亲家庭。这些家庭对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打骂、赶出家门或者任其自流的方式处理。也有部分未成年人的家长,只知虚寒问暖,对孩子的精神世界一无所知,把犯罪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他人教唆。在调查中,98%的未成年罪犯父母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家里很听话,是被人带坏了或是被别人逼迫不得已才犯罪的。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或因忙于工作,疏于管教,或因管教方式不当,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从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下图是对重新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初次犯罪后的家庭教育情况的统计。
(四)前科阴影难以磨灭,易受“二次污染”。
未成年人犯罪受罚,前科就像标签,会给其心灵留下阴影。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因为不懂法、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是服刑期问,面对其他在押犯的教唆、引诱,本就缺乏分辨力的少年犯极易受感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或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甚至不仅不以坐牢为耻,反以此为资本,当成一种光荣的经历,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在同龄人中处处充当老大。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三、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和刑罚制度。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和完善,各地在具体做法上亦有差异和冲突。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门刑事审判制度,强化法庭教育功能,让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受到应有惩罚同时,思想上受到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削弱其重新犯罪的内因。另一方面,在处罚上实行轻刑化、非监禁刑优先。未成年人是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对他们适用监禁刑特别是长期自由刑会帶来较成年人更为消极的后果,这已成为一项共识。对未成年人多适用非监禁刑,尽量避免监禁、避免长期自由刑,有利于触动其心灵,促其悔过自新,避免“二次污染”。
(二)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对于愿意继续完成学业的,一定要支持、安排其入学,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或安排其到工读学校就读,加强其技能教育,培训生存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机会,绝不能让他们因经济困难甚至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
(三)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
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四)建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冲动型犯罪,而刑事污点的存在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更影响其正常回归社会。故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对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改变他们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同时也能促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顺利融入社会,变成守法公民。
(五)合理制定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的处遇方案。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处遇工作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对于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处遇应与刑满释放的成年人的处遇区别开来,要增大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帮教、就业和就学的组织、扶持力度,如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辅导中心,并通过立法加以认可,从而,尽量减少少年犯在回归社会后的“自由放任”状态,使就业、就学规范化,帮教组织化。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特征
2007年至2009年,某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共计14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8%。其中,2007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2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7%2008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5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2%;2009年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为7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10.8%。
(一)前后犯罪的时间间隔短
前后两次犯罪行为间隔短。据统计,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都很短,其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占重新犯罪未成年犯总数的78.6%,其中有1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前后两罪间隔最短时间逐年缩短:2007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24日;2008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15日;2009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当天。
(二)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居多
前后两次犯罪行为均以财产型犯罪为主。3年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除1名未成年人后罪为故意伤害罪外,其余13名未成年人前后两次涉嫌罪名均为财产型犯罪,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为主。
(三)街角小团伙现象明显。
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出狱后往往又因在未成年监狱结实一帮小兄弟而组成新的团伙。
(四)犯罪动机比较单一。
未成年罪犯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和刑罚制度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和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罚处罚原则。但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与成年人的差别不大,将大量时间放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功能相对较弱,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没有落到实处。根据法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监管。然而在实践中,从轻处罚的后期教育大多流于形式,处于虚置状态,这导致未成年人轻视刑法的威慑效力,反而把年龄小可以从轻处罚当成犯罪的优势。
(二)重返学校的机会少,谋生技能弱,回归社会空间狭小。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重学业教育轻品格塑造的现象比比皆是。学校对所谓的差生都很头疼,对于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普通学校一般都会以“声誉”和“达标’而拒收。旷课逃学一离开学校一闲散于社会,是多数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基本路径。过早离开学校造成他们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一技之长,重返社会后谋生能力弱。在就学就业都走投无路后。他们大都混迹于充满谋杀、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氛围的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极易点燃其重新犯罪的导火线。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重新犯罪未成年人大都出身于单亲家庭。这些家庭对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打骂、赶出家门或者任其自流的方式处理。也有部分未成年人的家长,只知虚寒问暖,对孩子的精神世界一无所知,把犯罪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他人教唆。在调查中,98%的未成年罪犯父母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家里很听话,是被人带坏了或是被别人逼迫不得已才犯罪的。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或因忙于工作,疏于管教,或因管教方式不当,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从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下图是对重新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初次犯罪后的家庭教育情况的统计。
(四)前科阴影难以磨灭,易受“二次污染”。
未成年人犯罪受罚,前科就像标签,会给其心灵留下阴影。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因为不懂法、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是服刑期问,面对其他在押犯的教唆、引诱,本就缺乏分辨力的少年犯极易受感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或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甚至不仅不以坐牢为耻,反以此为资本,当成一种光荣的经历,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在同龄人中处处充当老大。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三、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和刑罚制度。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和完善,各地在具体做法上亦有差异和冲突。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门刑事审判制度,强化法庭教育功能,让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受到应有惩罚同时,思想上受到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削弱其重新犯罪的内因。另一方面,在处罚上实行轻刑化、非监禁刑优先。未成年人是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对他们适用监禁刑特别是长期自由刑会帶来较成年人更为消极的后果,这已成为一项共识。对未成年人多适用非监禁刑,尽量避免监禁、避免长期自由刑,有利于触动其心灵,促其悔过自新,避免“二次污染”。
(二)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对于愿意继续完成学业的,一定要支持、安排其入学,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或安排其到工读学校就读,加强其技能教育,培训生存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机会,绝不能让他们因经济困难甚至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
(三)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
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四)建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冲动型犯罪,而刑事污点的存在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更影响其正常回归社会。故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对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改变他们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同时也能促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顺利融入社会,变成守法公民。
(五)合理制定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的处遇方案。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处遇工作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对于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处遇应与刑满释放的成年人的处遇区别开来,要增大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帮教、就业和就学的组织、扶持力度,如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辅导中心,并通过立法加以认可,从而,尽量减少少年犯在回归社会后的“自由放任”状态,使就业、就学规范化,帮教组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