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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在行政法律活动中处于弱势、被动地位。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实体权利,必须充分尊重并保障其程序参与的权利。同时,行政相对人行使程序参与权也是民主与法治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鉴于当前我国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方面的现状,亟须建立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