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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廿世纪的最初十余年,也约是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十多年间,中国政府不仅开始大量继受许多原本实行于欧陆、英美或是日本的经济立法,同时也开始大力提倡本国商人筹组商会,并且赋予商会执行多项经济立法的法定任务。这是政府对经济立法的努力,而在商人方面,也开始更主动地争取制修经济立法的主导权,包括苏州商会在内的全国商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