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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网络平台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网络谣言的法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依法治网”、“依法治谣”成为网络谣言治理所必须而又现实的路径选择。根据我国 “依法治谣”的现状,与国外这方面的经验总结,提出一些法律解决之道。
关键词:网络谣言;依法治网;依法治谣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以此促进社会、国家的法治化、秩序化、现代化、繁荣化发展。
据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2]高速的科技发展催生了网络平台的快速更新以及信息的爆炸式传播。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与信息的编制和传播的无定向性给网络谣言提供了肥沃的滋生土壤。有人说一个谣言的终结是下一个谣言的开始,而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不法谣言只能在法律面前得到终结。所以对于网络谣言,我们应该提倡的是“依法治网”和“依法治谣”。
一、我国“依法治谣”的问题现状
我國的网络谣言治理好相关研究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网络自由言论与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还不明确。什么是网网络谣言?网络自由言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才会导致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形成后在何种范围、程度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对网络谣言编造者和传播者有何不同处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规范和明确。
2.关于网络或者网络言论自由的专业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并且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刑法中直接跟互联网有关的犯罪只有针对计算机、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但是以计算机为手段来进行造谣、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基本上没有涉及。
3.各项法律之间不相衔接。由于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并不紧密,各法律之间的界限以及对谣言制造者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联系,这也导致在追究责任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公民与公安机关部门再收集证据方面会面临责任和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并且相关管理部门(比如网络安全部门和刑事侦查部门)管理职能重合。[3]可见,制定相关互联网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世界十分迫切。
4. 执法打击力度比较小。从以往此类案件的处理来看,法律法规对此类犯罪的处罚也相对偏轻,“杀鸡儆猴”的作用比较弱,对于通过以身试法来发冒险财的人来说,震慑的力度远远不够。此外,由于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不同,使得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导致网络谣言制造者存在侥幸的心理。现有法律在赔偿金额、刑责定罪、治安处罚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处罚力度依然偏小,对追责也没有相应界定,依法打击的力度比小。
由此可见,“依法治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都不可忽视。而如何在未来推进“依法治谣”,是我们当前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国外网络谣言依法治理
网络谣言治理是全球性问题,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深受网络谣言的影响。国外在运用法律防治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美国[4]是世界上最先涉及互联网世界的国家,在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管理方面都有着卓越成果。在网络立法以及网络谣言治理方面都有其特色做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探索,限制不良信息、垃圾邮件对青少年儿童的毒害,随后又颁布一系列法律,用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创造良好的网络世界环境。英国[5]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十分值得我们学习。互联网行业内部会自发组织要求行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下进行商业协定,签署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协议。有明确法律规定网民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自己知道是虚假信息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墨西哥、印度、韩国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定更为具体。都针对网络谣言制造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认为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犯罪行为,会处以一定年限的刑法监禁和一定金额的罚款。
通过对国外在“依法治谣”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制定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是各国采取的共同措施,这为我国“依法治谣”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借鉴。
三、网络谣言的法治之道
谣言止于法治。“依法治谣”是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法治的视野中,完善立法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防止谣言传播,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在立足中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国外优秀治“谣国”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的、全面的、专业的“网络谣言法治之道”。
(一)“立”字当头,“具”跟后,“解释”并重
“立”即确立,树立,立即,立刻之意。基于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应立即确立颁布一部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以此来维护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提升网络信誉和质量。
首先,“依法治谣”必须建立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之上才能推动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而科学的立法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第一,科学界定“网络谣言”,一步明确法律上对谣言传播途径、范围、危害程度等科学的界定,做到网络谣言法律概念的清晰明确。第二,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以民为本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保障。[6]加强相关法律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在刑法规定上将网络谣言虚拟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并非仅限实体行为。
其次,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都需要完善。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不同的方式又会涉及不同的传播主体,从谣言的编造,上传,转发,收藏,点赞,讨论,再到与朋友分享等等都会有不同的行为主体参与,那么在防止网络谣言的立法过程中就必须具体地定人、定量、定罚。
最后,强化司法解释,实现各法律之间的无缝衔接。目前,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立法范畴,加强司法管制,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同时,为了避免相关法律之间对违法行为进行解决的漏洞和不连续性,司法机关必须要利用互联网相关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来约束网络世界。
(二)“破”除歧见,严“打”严“惩”,司法参与
加强对网络谣言的依法打击,是‘依法治谣’实现的根本保障。在当前的治理中,首先,要“破”除歧见。破除旧的顽固思想,不能认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便可以不顾国家安全,不管社会稳定,不理人民利益随意发表言论,不能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可以任由自己肆意妄为。其次,严“打”,严“惩”。一旦发现有网络造谣生事者必须严厉打击,严格惩罚,加大惩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非法牟取利益行为给以严厉打击,对网络谣言的受害者鼓励、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公民、社会的利益,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司法参与以作补充。司法机关的参与,不仅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强化法律的威慑性,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关于网络恶意言论以及谣言的最终解决,可以及时清除网络造谣者,避免愈加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2014-10-29(001).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01.
[3]都吉达.治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J].吉林人大工作,2013( 9).
[4]张艳秋,王嘉培. 国外是如何治理网络谣言的[J]. 理论导报,2013,09:7-8.
[5]孙浩,刘卓. 国外如何狙击网络谣言[J]. 人民文摘,2012,11:64-65.
[6]夏娟. 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D]. 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高凤(1990-),女,四川眉山人,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关键词:网络谣言;依法治网;依法治谣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以此促进社会、国家的法治化、秩序化、现代化、繁荣化发展。
据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2]高速的科技发展催生了网络平台的快速更新以及信息的爆炸式传播。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与信息的编制和传播的无定向性给网络谣言提供了肥沃的滋生土壤。有人说一个谣言的终结是下一个谣言的开始,而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不法谣言只能在法律面前得到终结。所以对于网络谣言,我们应该提倡的是“依法治网”和“依法治谣”。
一、我国“依法治谣”的问题现状
我國的网络谣言治理好相关研究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网络自由言论与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还不明确。什么是网网络谣言?网络自由言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才会导致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形成后在何种范围、程度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对网络谣言编造者和传播者有何不同处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规范和明确。
2.关于网络或者网络言论自由的专业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并且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刑法中直接跟互联网有关的犯罪只有针对计算机、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但是以计算机为手段来进行造谣、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基本上没有涉及。
3.各项法律之间不相衔接。由于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并不紧密,各法律之间的界限以及对谣言制造者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联系,这也导致在追究责任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公民与公安机关部门再收集证据方面会面临责任和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并且相关管理部门(比如网络安全部门和刑事侦查部门)管理职能重合。[3]可见,制定相关互联网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世界十分迫切。
4. 执法打击力度比较小。从以往此类案件的处理来看,法律法规对此类犯罪的处罚也相对偏轻,“杀鸡儆猴”的作用比较弱,对于通过以身试法来发冒险财的人来说,震慑的力度远远不够。此外,由于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不同,使得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导致网络谣言制造者存在侥幸的心理。现有法律在赔偿金额、刑责定罪、治安处罚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处罚力度依然偏小,对追责也没有相应界定,依法打击的力度比小。
由此可见,“依法治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都不可忽视。而如何在未来推进“依法治谣”,是我们当前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国外网络谣言依法治理
网络谣言治理是全球性问题,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深受网络谣言的影响。国外在运用法律防治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美国[4]是世界上最先涉及互联网世界的国家,在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管理方面都有着卓越成果。在网络立法以及网络谣言治理方面都有其特色做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探索,限制不良信息、垃圾邮件对青少年儿童的毒害,随后又颁布一系列法律,用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创造良好的网络世界环境。英国[5]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十分值得我们学习。互联网行业内部会自发组织要求行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下进行商业协定,签署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协议。有明确法律规定网民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自己知道是虚假信息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墨西哥、印度、韩国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定更为具体。都针对网络谣言制造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认为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犯罪行为,会处以一定年限的刑法监禁和一定金额的罚款。
通过对国外在“依法治谣”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制定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是各国采取的共同措施,这为我国“依法治谣”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借鉴。
三、网络谣言的法治之道
谣言止于法治。“依法治谣”是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法治的视野中,完善立法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防止谣言传播,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在立足中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国外优秀治“谣国”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的、全面的、专业的“网络谣言法治之道”。
(一)“立”字当头,“具”跟后,“解释”并重
“立”即确立,树立,立即,立刻之意。基于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应立即确立颁布一部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以此来维护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提升网络信誉和质量。
首先,“依法治谣”必须建立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之上才能推动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而科学的立法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第一,科学界定“网络谣言”,一步明确法律上对谣言传播途径、范围、危害程度等科学的界定,做到网络谣言法律概念的清晰明确。第二,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以民为本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保障。[6]加强相关法律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在刑法规定上将网络谣言虚拟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并非仅限实体行为。
其次,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都需要完善。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不同的方式又会涉及不同的传播主体,从谣言的编造,上传,转发,收藏,点赞,讨论,再到与朋友分享等等都会有不同的行为主体参与,那么在防止网络谣言的立法过程中就必须具体地定人、定量、定罚。
最后,强化司法解释,实现各法律之间的无缝衔接。目前,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立法范畴,加强司法管制,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同时,为了避免相关法律之间对违法行为进行解决的漏洞和不连续性,司法机关必须要利用互联网相关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来约束网络世界。
(二)“破”除歧见,严“打”严“惩”,司法参与
加强对网络谣言的依法打击,是‘依法治谣’实现的根本保障。在当前的治理中,首先,要“破”除歧见。破除旧的顽固思想,不能认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便可以不顾国家安全,不管社会稳定,不理人民利益随意发表言论,不能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可以任由自己肆意妄为。其次,严“打”,严“惩”。一旦发现有网络造谣生事者必须严厉打击,严格惩罚,加大惩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非法牟取利益行为给以严厉打击,对网络谣言的受害者鼓励、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公民、社会的利益,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司法参与以作补充。司法机关的参与,不仅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强化法律的威慑性,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关于网络恶意言论以及谣言的最终解决,可以及时清除网络造谣者,避免愈加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2014-10-29(001).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01.
[3]都吉达.治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J].吉林人大工作,2013( 9).
[4]张艳秋,王嘉培. 国外是如何治理网络谣言的[J]. 理论导报,2013,09:7-8.
[5]孙浩,刘卓. 国外如何狙击网络谣言[J]. 人民文摘,2012,11:64-65.
[6]夏娟. 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D]. 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高凤(1990-),女,四川眉山人,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